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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6)

就业促进法赋予这些社会组织具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权利,这些权利意味着社会组织对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区分。法律责任是对应于社会组织权利的社会组织义务,就要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工会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如不履行,就属于法律上的失责。道德责任有时是要与法律责任共同承担的,有时是要单独承担的。如工会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除工会法所要求的法律职责之外,还要承担由社会公众所评价的道义责任。

【适用规则】

本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的责任,应当不限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还包括其他一些社会团体,如工商联、企业组织等,这一规定是要求有关的社会组织尽其所能,为促进就业工作做出贡献。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促进就业工作成绩显著奖励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行政奖励的性质

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性质是:

第一,行政奖励行为是一种赋权性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什么内容和什么形式的行政奖励,都是赋予特定相对人权利,而不是剥夺相对人权利或为相对人设定义务。不仅如此,行政奖励在赋予相对人权利时,并不具体要求相对人做些什么,而只对该相对人未来的行为形成原则性期待,并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一种示范性作用。

第二,行政奖励所赋予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利益。行政奖励是对受奖人行为或成绩的肯定和鼓励,既有物质性的,也有精神性的,并且物质奖励是劳动报酬以外的,其数额也不受劳动报酬多少的影响。

此外,行政奖励既可以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以是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受奖人可以接受行政奖励,也可以拒绝接受或放弃行政奖励。

二、行政奖励的特征

第一,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第四,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某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合并采用。第五,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奖励的原则

第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在设立行政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形式应该并重,而不能一头重一头轻;二是在实施行政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既可以分别单独实施,又可以同时并用。

第二,标准法定、实事求是的原则。标准法定是指行政奖励的条件、行政奖励的形式由法律规定。实事求是是对实施行政奖励的要求。

第三,奖当其行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行政奖励的程度与受奖者的行为或成绩相匹配。它是公正实施行政奖励要求的集中体现。

第四,公正平等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在法定的奖励条件下,人人都有平等的受奖权,工作成绩或贡献是实施行政奖励的唯一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必须有一种体现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评奖机制,凡符合法定奖励条件者,都有平等受奖的权利。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扩大就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扩大就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就业问题,实现全社会比较充分的就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各级政府解决当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有效切入点。

本法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同时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就业培训的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完善对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支持并规范发展就业中介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逐步形成扩大就业与改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机制。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

二、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就业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一矛盾,《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经济发展是扩大就业的前提条件,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保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不仅有利于避免由于经济波动产生的周期性失业,而且有利于提高有效就业率,扩大就业规模。反之,就业量的增加,可以有效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者收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有了经济增长并不一定有就业增长,因为这种拉动效应还要受经济增长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联合国开发署在《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就业机会的扩展依赖于经济增长和人类基本能力的提高,但是如果不实施某些辅助的政策,经济增长是不会主动转化为就业机会的扩大的。”所以,要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还要采取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必须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我国在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第一要务,注重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依靠较低的人力成本,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稳定增长不断注入动力。我国就业总量伴随经济增长而持续增加,城乡就业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我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7.6亿人,比1990年增加了1.1亿人,平均每年增加7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不仅为新增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供了大量机会,也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提供了新的空间。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就业结构不断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带动了就业结构的重大变化。在就业的产业结构上,我国非农产业从业人员1997年第一次超过农业,2005年第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44.8%、23.8%和31.4%。与1990年相比,第一产业减少4900万人,第二产业增加4200万人,第三产业增加1.2亿人。在就业的城乡结构上,随着取消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人口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就业比重逐年提高。2005年城镇就业人数2.7亿人,占城乡从业人员总数的36%;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近1.3亿人。此外,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份额不断提高,已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

【适用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就业问题作为执政为民、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和行政推动作用,在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有效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

就业的增长离不开经济的增长,但单纯地靠经济拉动很难完全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因此,要避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把经济发展等同于GDP总量增加的做法,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扩大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通过三种途径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规定。

【本条释义】

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多渠道、多方式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主要采取以下三种途径:

一、鼓励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

经济规模,也叫经济总量,是经济增长的结果。对一个国家来说是用国内生产总值(GDP)表示的创造财富的总水平。只有“把蛋糕做大”,才能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分配给更多的人。因此,扩大经济规模,可以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兴办产业和拓展经营是扩大经济规模,进而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方式。

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可以增加就业岗位。

(一)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对劳动力的需求比对资本需求多的产业。与资本密集型产业相对。这些产业一般是规模较小,雇佣很多工人,制造流程自动化程度不高的产业。如塑胶制品制造、纺织成衣业和建筑业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因为工人工资较低,劳动密集型产业被认为是这些国家在全球化经济中比较具有竞争力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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