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61800000010

第10章 公司设立(9)

【典型案例】

原告:C公司

被告:A公司、A分公司、陈某

2008年6月10日,A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B生物科技工程废水治理土建工程》,约定由A分公司承建B公司废治理土建工程。

2008年6月16日,A分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B公司生物科技工程废水治理土建工程由陈某内部承包施工。责任书第二部分对项目经理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在授权范围内,有特资采购权”。

签订责任书后,陈某即开始组织施工,2008年7月8日、7月11日、7月15日,陈某以A分公司的名义陆续从C公司处购买了价值共计46万元的钢材,陈某在C公司的出库单上签字,并陆续支付C公司货款15万元。

2009年9月29日,陈某向C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欠款于2009年10月底还清,购买钢材款以出库单为准,但应减去已付的15万元,如到期还不上按贷款利息计算。现被告方尚欠C公司货款金额为31万元。

另查明:A分公司是A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A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可以确定,A分公司在承揽B公司的废水治理土建工程和具体施工的过程中,陈某是A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时,陈某是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在工地上的职权等同于项目经理,应认为陈某在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A分公司应对陈某的购货行为承担付款责任。第二,由于A分公司是A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于是遂判决A公司及A分公司支付C公司货款31万元和欠款利息。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陈某不是A分公司项目经理,只是一个包工头。其向C公司购货和出具欠条均是其个人所为。另外,原判既认定A分公司系A公司下属分公司,又判令A公司与A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请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C公司有理由认为陈某有权代理A分公司与其进行交易,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本案所涉交易行为虽由陈某代理A分公司进行,但由该行为所产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原判判令A公司与A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与《公司法》相悖,应当予以纠正,遂改判A公司给付C公司货款及利息。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究竟谁应当对C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是陈某,还是A分公司,抑或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首先,陈某在与C公司交易过程中虽无A公司或A分公司的授权,但根据本案所涉工程系由A分公司承建、A分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而该《责任书》中又明确载明“在授权范围内,有特资采购权”的内容,因此C公司有理由认为陈某有权代理A分公司与其进行交易。根据《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A公司承担。

至于A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法院既已认定A分公司系A公司下属分公司,且也明确意识到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却仍判决A公司及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分公司共同承担向C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的责任,存在不当。故二审判决予以纠正,改判A公司给付C公司货款及利息。

我们必须时刻铭记: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既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与总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什么是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后,是否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宣讲要点】

公司组织形式即公司存在的方式,我国目前的公司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定程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定程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及投资者的要求,可能需要变更组织形式。如进行公司收购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公司法》第9条也对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加以肯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符合变更后公司的条件(如股东人数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须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该条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加入的内容,是对公司两种主要形式间的转化条件和后果的规定。该条赋予公司经营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规定无论是从何种形式转为另一种形式,都必须符合变更后公司形式的法定条件。

由于变更前后的公司实际上还是一个市场主体,只是换了一种经营方式,他们之间是承继者和被承继者的关系。因此,变更前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因为其变更而消灭,而是应当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

被告:A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8日,原告李某与A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关于李某购买XX国际公寓预售商品房的补充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XX国际公寓第20层2011号及2012号房屋两套及车库位两个,合计172万元,A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30目前将房屋交给原告。如逾期交房,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60日内,A有限责任公司按每天5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60天后,A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告已付款的0.02%乘以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004年12月29日,原告向A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2011号及2012号两套房屋前期款54万元及两个停车库全款16万元。2005年5月18日,原告向A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2011号和2012号两套房第二期款20万元。2005年7月l1日,A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李某提前交清房款的说明》,该说明中载明:“本公司因急需资金,经与李某协商后,其同意提前支付购房尾款。李某于今日交清两套房的尾款共计82万元。”同日,原告向A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上述款项。

2006年3月7日,由于被告A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交房,经原被告协商将原告全部购房款转化为借款。被告A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172万元,还款约定:1、于2006年3月18日前归还50万元。2、2006年3月31日前将剩余尾款122万元一次性还清。3、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从2006年4月1日起计每日承担2.8‰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2006年5月26日,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92万元,尚欠80万元拒绝偿还。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款项。

被告A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2004年12月28日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而被告是在2005年8月31日才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法人企业。而与原告李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A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9月1日已被工商管理局依法注销。被告作为新的法人主体,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承担原A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查明,被告于2005年8月3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9月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是:公司形式变更(对内对外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担)。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对A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其原因在于,公司无论是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后的公司实际上还是一个市场主体,只是换了一种经营方式。因此,变更前后的公司之间是承继者和被承继者的关系,变更前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并不因为其变更而消灭,而是应当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本案中,A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形式变更于2005年9月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2005年8月3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A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变更公司形式后的经营主体,应当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本案原告李某交付的房款于2006年3月7日转为A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公司形式变更后的A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A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十五、如何认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

【宣讲要点】

关于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第二,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公司的业务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第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固然可能危及公司资产,但倘若设立担保时能谨慎处理,并不一定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条。该条款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外,《公司法》还引进了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上述被担保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需要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16条可以形象地总结为“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类担保,两层决策。”。

“一条原则”,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是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决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两个选择”是指公司章程只能选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这是法定的选择范围,超出该选择范围将归于无效。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来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则其规定无效。

“两类担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般(公司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的担保)及特殊(为公司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两种情形。

“两层决策”,是指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担保,公司法相应规定了所有人和经营层两层决策--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公司对外一般担保可以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但提供特殊担保则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亲自决策。

同类推荐
  • 家有律师

    家有律师

    未婚同居共同购房男友突然要分手,怎么办?年卡只用了一个月,美容店卷铺盖走人了,怎么办?职工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法治时代,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法律发生关系。本书针对常遇到而又很棘手的法律纠纷及问题分类阐述。案例典型、法条明晰、分析透彻,可谓我们家庭生活的好律师。
  •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

    本书是我在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也是 学习研究敦煌学的初步总结。敦煌学是国际显学,在其百年的辉煌历程中,众多前辈先师为 敦煌学的发展呕心沥血,为进一步弘扬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作出了 贡献,他们不仅筑起了敦撞学发展史上一座又一座学术丰碑,而且 留下了严谨的治学态度、勤奋朴实的人格品德等宝贵精神财富,激 励着年轻后来者发奋。适津敦煌奠高窟藏经洞发现一百周年之际, 作者以此作为小小礼物以志纪念。
  • 崩溃与重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

    崩溃与重建: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演变

    本书主要考证、分析了佟柔民法思想的形成及其演变,时间跨度从1940年代到1980年代计50余年。著作首先考证了佟柔的家庭、生活和教育背景,接着考察分析其转入革命阵营,接受马克思主义和学习新民法的历程。著作重点分析了1970年代后期佟柔的学术思想和活动,重点分析了其著名的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语义和形成渊源。另外,在其领导下的民法经济法论战及其学科经济法学说也是本著作的重点。文章最后从中国的现代化压力的视角分析了佟柔商品经济的民法观。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疯狂的汉末

    疯狂的汉末

    时光流逝,世人只会仰望成功者的光芒,却不会记得他手段的黑暗!一个普通人的厚黑成长录...一个失败者的奋斗崛起史...入关中,定天下!苦与甜,得与失,忠诚背叛,悲欢离合,爱恨情仇......是英雄?还是魔鬼?
  • 那些拿不出手的暗恋

    那些拿不出手的暗恋

    那些年我们拿不出手的暗恋,你的故事是什么样的呢?
  • 撞见EXO

    撞见EXO

    灿烈听到后,高兴的说道:“对嘛,我就说我们没有捣乱嘛~”说完还摆出一幅胜利者的姿态。伯贤也满意的拉着灿烈去了客厅,还对灿烈说:“走,灿烈,我们去和鹿晗他们打游戏去,不理他们这些坏人……”子韬和都暻秀、CHEN一脸迷茫的看着灿烈和伯贤,心里想着:我怎么就成坏人了呢?奇怪。
  • 戮魔成帝

    戮魔成帝

    为救母亲远走他乡,历经艰难险阻。识破天大阴谋,我若为佛天下无魔。我若为魔,佛奈我何。
  • 不要轻易惹女人

    不要轻易惹女人

    苏伊是这样的一个女生,她没有公主的命,也拒绝灰姑娘的遭遇,因为她不善良,她,够狠。对别人狠,对自己,也决不手软。至于我,我是一个旁观者。我与苏伊一样,不认为这世上有什么绝对善良的人,我也不认为我这篇文章能有多真实,但这只是一个少女真实的想法,因为不甘,所以报复。即使出卖一切,她也要毁了伤害她的东西,所以记着,不要轻易惹女人。
  • 零使同人之交替的星辰

    零使同人之交替的星辰

    “所谓的贵族,当初到底是怎样形成的呢?是从始祖普利米尔的时候就有贵族了吗?是能使用魔法就是贵族了吗?”“不是这样的吧,最初的贵族,难道不是因为保护了大家才得到的名望么?”带着闲适的笑容,易晨如是说。
  • 华娱之鲜肉巨星

    华娱之鲜肉巨星

    2007年,娱乐圈,蓄势待发!歌王?影帝?统统都来!林晨要做最红的那个鲜肉巨星。(声明:本书不签约,不上架。写作是牧鲸的爱好,免费服务读者,喜欢的朋友也不用打赏,多多评论捧场支持就好,咱们一起聊聊剧情,牧鲸在此谢过了。)(每天晚8点更新~不见不散!)
  • 腹黑少爷请接招:小姐请出招

    腹黑少爷请接招:小姐请出招

    面对着突如其来、好无厘头的婚约,夏梦荨可谓是把自己的脑细胞给绞尽了,最后还不是被我们帅气的男主给一一拆了?!
  • 修罗帝祖

    修罗帝祖

    天辰大陆,强者为尊!开天帝尊乃是神般的存在!白羽,前世乃是神剑帝祖,却被带人陷害,导致陨落!重生在他人身上之后,以剑正道,为报仇!杀上天之颠!战天地万祖!
  • 冷殇

    冷殇

    一位失去双亲的雪域公主通过幻境魔法闯入了普通人类女孩子的家中,从此似双生花的两个女孩子卷入了一场无休止的异域权利的纷争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