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63000000008

第8章 工伤认定(4)

【典型案例】

原告何某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时40分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某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某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某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专家评析】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9.上班时私自外出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宣讲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与工作有关而受伤,包括为了工作而做的必要准备工作,在内容上包括上班前或者下班后整理有关工具,在时间上、地点上包括为上班而从家里到单位;或者下班后从单位到家。但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这就与工作无关了,因此而受伤当然不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典型案例】

张某是保温瓶厂的工人。2013年3月27日,张某一个朋友要搬家,让张某给帮忙。接到电话时已经是上午10点多了,还有一个小时就下班,张某认为为这么一个小时去请假不值,毕竟请事假要扣奖金的。于是,趁领导不注意张某就骑摩托车溜了出去。就在离朋友家不远的路上,一辆面包车从后面超车时把张某撞伤,还没等张某看清车牌号码,那辆车就跑了。几个过路人把张某送进医院,经诊断张某的左腿骨折,伤愈后被有关机关鉴定为八级伤残。这下就麻烦了,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只能由张某自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后来,一个懂点法律的朋友告诉张某,张某出车祸是在上班时间内,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张某觉得主意不错,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劳保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通知书。

【专家评析】

本案中,张某发生的车祸不属于工伤,当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认定张某遭遇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确定。

首先,张某车祸发生在上班时间内外出的时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或因工外出期间,而张某的外出是私人原因,是想帮助朋友搬家而发生的车祸,所以张某并非因工外出,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张某并没有在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开工厂,而是提前在未通知单位领导的情况下擅自外出,虽然张某是因为机动车事故而遭受的伤害,但张某不符合在下班途中的条件,也不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再次,张某的情况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此张某的情况也不能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张某遭遇车祸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在兼职过程中发生意外由是工伤吗?

【宣讲要点】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以其已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仍可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在兼职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典型案例】

单某是某县国营机床厂的工人。由于近几年厂子不景气,每年都要放几个月的长假,工资也时常拖欠,再加上妻子下岗,两个孩子上学,家里的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为了多挣点钱,单某就利用长假到另外一家民营的单位打工。在原来厂里单某就是个技术好手,因此这家私人单位老板很器重单某,给单某的待遇也不错,还希望单某辞了那边的工作直接和他们签合同。一天晚上,单某在这家民营企业加班赶一批急活,操作中一不小心就把右手食指轧伤了。在治疗过程中,总共花去5000多元的医疗费,民营厂为单某全部支付了这笔医疗费。

出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单某为8级伤残,也就意味着自己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为了解决以后的生活问题,单某分别向两家工厂要求工伤待遇。原国营机床厂认为单某不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受的伤,不应由原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民营厂认为单某只是在他们厂兼职,并无劳动关系存在,除了已经支付的全部医疗费用外,不能再支付其他费用。

【专家评析】

首先,原国营机床厂确实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某与原单位虽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但单某的受伤与原单位的工作毫无关联。工伤的定义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的人身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包括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等情况。相反,职工所受的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人身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单某在原厂放假期间外出务工,以这种方式增加收入无可厚非,但由于受伤与原单位的工作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单某不能向原厂主张权利。

其次,这家民营厂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来看,单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完成工作时受的伤,应当属于工伤。但比较复杂的是,单某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又未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在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落实,目前还没有直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但是,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企业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义务。而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单某未与民营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在这家民营厂打工期间和这家民营厂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一项“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单某在民营厂的工作时间和工场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民营厂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同类推荐
  • 哈耶克法律哲学

    哈耶克法律哲学

    对我来说,最富启示性的发现之一就是,越趋近西方,亦即越趋近自由制度依然比较稳固、信奉自由信念的人数依旧相对众多的国家。那里的人们越不真正准备对他们自己的信念进行重新考察,越倾向于作出让步或进行妥协,也越倾向于把某种他们所知道的自由社会的偶然历史形态视作一种终极标准。另一方面,我也发现,在那些直接经历过全权式政制(a totalitarian regime)的国家抑或在那些类似全权式政制的国家中,只有为数极少的人从这种经验中更为明确地认识到了自由社会赖以实现的条件和自由社会的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 商贸法律实务

    商贸法律实务

    《商贸法律实务》是为解决高职院校商贸、财经类专业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而编纂的一本新型项目化教材。其着重体现了“以能力培养为本位”“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基本思想。全书分为法律基础知识、市场行为法、市场主体法、公平竞争法、工业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商贸争议解决法七大模块。我们期冀学生通过这些内容的学习,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考虑解决方案,并能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业务工作中去。
  • 民法的理念与运作

    民法的理念与运作

    本书从法治理念的角度,重点研究了“人格平等”、“产权保护”、“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最基本原理的理念及在实际运作中理念的运作精神,具有突破性和操作性。
热门推荐
  • 福妻驾到

    福妻驾到

    现代饭店彪悍老板娘魂穿古代。不分是非的极品婆婆?三年未归生死不明的丈夫?心狠手辣的阴毒亲戚?贪婪而好色的地主老财?吃上顿没下顿的贫困宭境?不怕不怕,神仙相助,一技在手,天下我有!且看现代张悦娘,如何身带福气玩转古代,开面馆、收小弟、左纳财富,右傍美男,共绘幸福生活大好蓝图!!!!快本新书《天媒地聘》已经上架开始销售,只要3.99元即可将整本书抱回家,你还等什么哪,赶紧点击下面的直通车,享受乐乐精心为您准备的美食盛宴吧!)
  • 诗一样的爱情

    诗一样的爱情

    曾经爱的刻骨铭心,到最后却又刮骨忘却,只当什么都没发生过。
  • 云动星沉

    云动星沉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纷争。无论慕云舒情愿不情愿,他还是接受了父亲的遗命,出山,复仇。只是在虚假的身世之下,亲情、友情、爱情亦真亦假,如同镜花水月,或许他只是一盘大棋中一颗棋子?
  • 燃鼎者

    燃鼎者

    一个不该出现的女人一场突然降临的绝症一次无端的冤罪断断续续出现在脑海的提示一夜之间她失去所有已经失去的她不要了握在手中的她绝不松开这是一个构筑在异世界的故事,一个普通少女如果努力的生存下去
  • 咒鸦

    咒鸦

    兽不以龙为尊,纪年起于四方兽“白虎逆牙”启智记。大魔天三千四百五十六年,逆牙开巨齿山领万兽自成一族,占云台八极拒天神氏于西门,后大神尊斩逆牙于泽海,兽族崩为万部,势衰逐流于西陆大荒。自此,神、魂二族各领大地三万年。再后来,神分七氏,魂有三宗,人族逾数百国。而曾经的万部兽族,或低下骄傲的头颅苟蜷于西野,偏安一隅村落。或如力擎万倾的修破离大君,纵狼驱虎,挞伐天下,持逆牙辉耀不落于烽火。
  • 无限升维

    无限升维

    主人的主人的主人,您实在是太卑鄙,太无耻了。您能不能再和我说说,关于那个大难不死的男孩和七条龙的故事?
  • 痊愈者

    痊愈者

    在还没有确定你是否会等到那个人之前,遇到爱的应该去追吗?又或者,你明确了你的心意,而等来的人值得爱吗?这世界,人多多少少不正常,但愿因为爱,得到痊愈,因而幸福。
  • 命运之百转千回

    命运之百转千回

    林雪,梁天心,程梦媛是三个背景不同性格迥异的女孩,却因求学在校园里相遇,相识,相知,成为无话不谈的闺蜜。她们在成长的过程中相互扶持和帮助,她们为实现理想而努力奋斗,为追求爱情奋不顾身,终于收获自己想要的生活,实现人生的完美蜕变。
  • 艰难的辩护

    艰难的辩护

    一位善良的刑事女律师,在面对初恋情人涉嫌故意杀人罪面前,慌张、痛苦,但依然利用敏捷的思维,用理智战胜情感,最终让其思想重生的过程,同时收获爱情,亲情,友情的故事。
  • 彼岸歌

    彼岸歌

    初见,她衣袂飘飘,绝世而独立;他坐于人群中,如黑曜石般澄亮耀眼的黑瞳,闪着凛然的英锐之气。信命否?一同经历各种离奇之事,百般曲折后,能否执手偕老,或是奏一曲彼岸离殇。且看女主打怪升级闯江湖,没办法,长得好看就是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