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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安全保卫篇(2)

相关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呈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索引

1.《侵权责任法》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8.《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9.《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10.《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不当教育行为带来的安全问题

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文件便成为全国各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我们这里所说不当教育行为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学校应负法定责任之情形而定义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学校提供服务存在不当行为;②学校组织活动存在不当行为;③教师教学活动存在不当行为;④学校未尽充分安全提醒及注意义务。

1.学校提供服务存在不当行为

学校是学生生活的主要场所,对于一个学生来说,除了睡觉、周末、假期,其余的时间都是在学校中度过的。为了满足学生的各种需求,学校不可避免地要为学生提供各种服务,如食品、药品、校车服务等。学生是未成年人,对很多事物缺乏分辨能力,更多的是不假思索地接受。因此,针对学校的所有物品,国家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很多方面,如学校的建筑、附属设施、物品、服务都制定了较高的国家标准。学校在提供各种服务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应要求与标准,如果学校对此未尽足够的谨慎义务,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的要求导致损害发生的,学校对此应该承担责任。学校提供的服务关涉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怎么样分类表述都难免挂一漏万,我们这里不求大而全,只求从最常见的问题出发,从卫生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安全五个方面进行阐释,提请同仁注意。

(1)卫生安全问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相对成年人较差,抵御疾病的能力和恢复能力都相对来说比较弱,同时学校人口相对集中,一旦发生传染病传播的范围大、速度快、控制难度大。

防控传染病的关键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员。从控制传染源的角度来说学校在选任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时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不仅要注重业务上的能力更要注重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考察,在选任之初如果发现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状况如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一律不予录用;学校要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一旦发现教职工感染不适宜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要立即劝阻教职工继续工作,等待治愈并重新检查身体后,可以继续工作的才能允许其重返岗位。学生中发现有人感染传染病后要立即送医治疗,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疫情扩大。在传染病高发季节,提高警惕,配合医生检查,观察学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同时要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教室、图书馆、宿舍、厕所等学习生活场所的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切断传染源。总之,学校在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后,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卫生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品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是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家长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学生的吃饭问题,学生大都在食堂就餐或者在外就餐,此外,很多学校还招收住宿制学生,在校就餐的学生越来越多,就餐人口集中程度高,一旦出现卫生问题后果将十分严重,这不仅给食堂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还对食堂的卫生条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学校食堂大多实行承包制,学校将食堂承包给个体经营者后,不管不问,食堂承包经营者只顾经济效益,不注重卫生条件的改善,食品卫生意识差;学校集体食堂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缺乏,部分食堂从业人员大多是临时聘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健康证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这些人员往往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相关卫生知识、食品加工知识匮乏,在加工过程中不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存在食物中毒的隐患;另外学校内部的摊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突出,有的学校对摊点缺乏必要的管理,这些都导致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分析食品安全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进货渠道,食堂经营者贪图价格便宜,购买了不合格的食材,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二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由于厨师、服务人员的卫生意识差,导致病菌感染食品,引起食品安全问题。三是食品在保存过程中由于保存不当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饭菜做多了舍不得倒掉,结果没有注意到食品已经变质,卖给学生食用,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四是对有些特殊食品的特点不够了解,处理不当,导致学生过敏、中毒,比如豆角,如果没有熟透,则很容易造成食物中毒。

【警示】

新进职工一律体检;从事饮食服务的职工定期体检;有条件的学校在学校食堂灶间安装摄像头,实行实时监控,做好菜品的加工、制作、保存的监管;明令禁止某些易导致过敏、中毒事件发生的食品。

案例解读

学生食用学校食堂提供的食物出现中毒,学校应承担责任

【案情】

一、某中学17名高三学生在食堂吃过午餐后,集体出现腹痛腹泻、面红和头晕症状。卫生部门随后进行调查,这17名学生都有过食用青条鱼的情况。初步认定是青条鱼烹饪不当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二、某小学部分学生在饮用了统一配送的某知名品牌牛奶后出现集体中毒症状,251人身体出现不适,其中10人有发烧、肚痛、腹泻等明显中毒症状。据收治学生的医院医生介绍,医院初步检查认为,学生们的症状属于细菌性食物中毒。

【案件评析】

学校有义务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要承担责任。

学校与食堂承包者签订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

某学校的几百名师生吃了学校的饭菜后出现集体中毒事件,学校食堂承包给校外人员张某,双方当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事故,学校与此无任何关系,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评析】

现在学校食堂大多实行承包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者与租赁者以合同方式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张某与学校之间的关于学校与事故无任何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不得对抗该受害的学生,该免责条款只在承包者与学校之间具有约束力。学校在此处依然要承担责任,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赔偿。至于学校与承包者签订的免责条款,如果学校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致害原因是由于承包者自己的不当作为而致,则学校可以在赔偿了学生之后,依合同对张某进行追偿。

相关法规索引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7.《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0年第1号预警通知》

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一次预警通知》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1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

(3)医疗、药品安全问题。学校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群体性传染病的高发场所,而一流的校园医务设施是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坚强后盾与保障。现阶段,各中小学基本上都设立了自己的医务室,但对医务室的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加强校园医务室的规范化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当前学校医务室管理存在以下问题:①医务工作人员的医疗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制度等知识比较匮乏。②药品购进渠道不规范,未建立供货方档案。由于学校医务室药品用量少,所以很多药品是从个体零售商购进,即使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企业购进的药品也没有向供货方收集药品经营资质材料和票据。③药品管理不规范。药品存放混乱,没有进行分类管理,存在内服和外用药品、一般药品和串味药品、器械和药品混放的现象,有的需要冷藏的没有放入冰箱。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没有按照规定做好登记,也没有存放不合格药品区,大部分都当做普通垃圾丢掉。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为优质的医务条件,学校应该加强对医务室的管理,加强对医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制度的了解;规范药品购进渠道、管理、使用防止假劣药品通过不法渠道进入校园,确保学生用药安全;学生在就诊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诊疗规范,同时要注意学生的特殊体质,在开药时要仔细询问学生是否患有特殊疾病、过敏史、以往病历等,发现学生有异常要及时联系家长,送医治疗。

案例解读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但伤害后果发生在校园外的,学校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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