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自进口货物放行、出口货物结关后,申请撤销报关单或修改以下报关单内容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1、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2、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运抵国、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工作时限:2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除上述管理规定之外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以及海关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对报关单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按照非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同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表》上批注;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审查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