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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宁夏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1984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拉开了序幕。

宁夏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步,经过20多年的探索,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初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我国农村自发创造的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集体医疗保障制度,它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改革开放后,宁夏农村合作医疗经过曲折发展,最终在21世纪初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削弱(1978年~20世纪80年代末)

1968年,全国推广湖北长阳县乐园公社合作医疗经验后,宁夏在1975年也实现了全区“合作医疗一片红”。生产队办卫生室,资金由社员集资或大队筹集,群众看病减免收费。工作人员分别称为赤脚医生、卫生员、接生员。生产队负责卫生员、接生员的误工补助和行政领导,公社卫生院负责对各生产大队下达疾病防治任务,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农闲季节对赤脚医生、卫生员、接生员进行培训。到1978年,宁夏每个生产大队都有合作医疗站和2~5名赤脚医生,每个生产队都有卫生室和1~2名卫生员(接生员),宁夏赤脚医生、卫生员、接生员人数达到15590人。合作医疗的发展对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建设和方便病人就医起了很大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这是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家颁布的第一个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性文件,拉开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序幕。但由于社会事业各项改革都还处于摸索状态,社会财富积累不足以承担合作医疗所需费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举步维艰。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家庭成为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依托。同时,由于改革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系,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农村卫生资源的调配和整合能力,农村卫生机构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对患者的收费来维持其存在,一些农村基层卫生组织走向市场化、商业化,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陷入困境,村卫生室变成了靠看病卖药赚钱的私人诊所,农民缺医少药的现象十分严重。1981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站管理暂行办法》,稳定村、乡卫生组织机构,农民看病基本自费。银川两县一区的合作医疗站,实行全免医药费的由1978年的46个减到28个,半免医药费的由121个减到39个,123个合作医疗站看病全部收费。到1988年,宁夏村级卫生组织实行减免医疗费用的仅剩银川郊区的一个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艰难起步(20世纪90年代)

农村合作医疗的萎缩,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90年6月,卫生部等五部委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建议“把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作为重点,提高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9月,自治区制定《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规划》,将合作医疗纳入了其中的指标体系。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自治区卫生厅开始在平罗县、吴忠市、中卫县进行集资医疗试点,以计划免疫单项补偿、孕产妇系统管理等作筹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办法,使平罗、吴忠、中卫等试点县市合作医疗覆盖率超过54.5%。但是,在农业部授权取消初级卫生保健达标活动后,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再次解体。

1991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要求各地参照执行,这是启动农村合作医疗新一轮改革的重要文件。但当时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解体,尚存的农村医疗室(站)也被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合作医疗改革依然困难重重。1995年,在永宁县和灵武县又重新进行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两个县都成立了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合作医疗试点上作出的决定,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合作医疗章程,分别选取3个乡的9个行政村进行合作医疗试点,实施了3种模式。一是风险型模式。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这种形式使农民患大病、重病医药费支付较多时能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以减少和防止因病致贫的现象出现。二是福利型模式。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在村医疗站就诊免除挂号费、出诊费、注射费、治疗费,并减免一定比例的药费。该模式有利于患病早期诊断、早期治疗,防止小病拖成大病,群众受益面大。三是风险—福利型模式。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医疗站就诊,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两县的试点都未成功。

1997年7月,自治区政府召开了全区合作医疗会议,讨论探索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8月,自治区政府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11月,自治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永宁、平罗、中卫、彭阳4县的主管领导、乡镇长、卫生局长、卫生院长共26人到河南开封市参观考察合作医疗。1998年1月,自治区卫生厅召开合作医疗试点县工作会议,研究永宁、平罗、中卫、彭阳等县合作医疗进展情况。5月,自治区卫生厅与自治区农工民主党合作,在银川郊区芦花乡进行了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芦花乡积极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制订了芦花乡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试点实施意见,投入合作医疗资金4万多元。卫生院对全乡6个村医疗站实行人员聘用、药品购进、财务管理、业务指导、工资标准统一管理。合作医疗工作在该乡部分行政村开始启动,大部分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覆盖率达30%以上。但是,1999年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把“合作医疗”项目视为乱收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明令不得强制推行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改革又陷入困境。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索与建立(2000年以后)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卫生资源配置及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差距却在逐步拉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十分突出。在宁夏,这种现象更加严重。这不仅严重威胁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也制约了农村发展。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五部委联合提出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1月全国召开了农村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起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基本做法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缴纳到乡财政所或乡镇卫生院,再由上述单位及时上缴至县财政局,纳入合作医疗财政资金专用账户,同中央、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资金,存放在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可直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确定由中央财政对包括宁夏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每年补助10元,要求地方财政补助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由政府组织成立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年内未动用基金的参加者,安排一次常规性身体健康检查。

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按照“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要求,确定隆德县和平罗县为试点县,计划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全区农村。按照“农民自愿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原则,中央财政从2003年起对宁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资助10元,自治区确定由区、县财政每人每年再资助10元(对山区实行县财政资助2元、自治区财政资助8元,对川区实行县财政资助4元、自治区财政资助6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基金10元。2003年9月,隆德县召开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启动会,制订了隆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节余结转、滚动发展、大病统筹、兼顾公平”和“低水平、广覆盖”等原则,确定了医药费报销办法和不予报销的范围,规定个人筹资部分用于报销门诊医药费,政府资助部分用于报销住院医药费。每人每年的医药费报销按12岁以下和12岁以上年龄段,各分4个报销比例档次。12岁以下儿童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60%~30%,12岁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50%。医药费数额越大报销比例越高。报销起付线分别为150元和400元,封顶线分别为800元和1500元。门诊医药费报销以账户金额为限,节余结转下年使用。平罗县也于同年12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原则基本与隆德县相同,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兼顾公平,广泛覆盖,解决基本医疗”,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合医疗基金10元,个人筹资部分的一半用于门诊体检和预防保健费用,一半和全部的政府资助部分用于报销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分8个档次,医药费在1000元以下的报销20%,4001元以上的报销55%,医药费数额越大报销越高。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报销累计不得超过4000元。至年底,隆德县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达到16.5万,占全县农业总人口的86.31%,已受益农民12.4万多人,报销住院医药费226.99万元、门诊医药102.76万元。至2006年,新型合作医疗已扩大到全区18个县(市)区,覆盖农村人口375.58万人。其中有319.43万人自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建立了覆盖宁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5年,宁夏全面启动农村医疗改革。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建设水平”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把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来抓。在提前一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2008年人均筹资水平由50元提高到100元,报销起付线由150元左右降低为75元左右,封顶线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川区和山区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由45%和50%提高到65%和75%,新农合资金使用率接近85%。截至2008年,全区共有358.45万人参加新农合,覆盖农业人口389.25万人,参合率为92.1%。农民直接受益良口达到202万,占全区农业人口的52%。同时,为了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自治区区制定出台了《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使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衔接。

二、五保供养和农村低保制度改革

(一)五保供养制度改革

农村改革前,五保供养工作主要是依靠村集体经济的力量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五保的内容是保吃、保穿、保烧、保葬和保教,集体的分配水平决定了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1983年以后,自治区社会福利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制订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灾民生活救济款发放使用试行办法等,促进了各项福利工作的发展。1984年,自治区全面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和大规模兴建农村养老院。宁夏共拨款100万元,在引黄灌区各市县兴办敬老院,同时在南部山区的固原地区14个乡试办敬老院。1985年,国务院明确规定,乡和村供养五保户的费用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解决。当年,自治区又拨款138万元,集中在固原地区兴办敬老院。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区建成农村敬老院217所,修建房屋3200多间。

199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其中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乡统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明确了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正式以法规的形式对五保对象的程序,供养的内容、形式和标准,经费的来源与筹措办法,监督和管理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出台,促进了五保供养制度的完善。体制改革以后,五保供养费用的筹集方式开始多样化,主要有村提留、乡镇统筹、亲属供养、代耕代养等多种供给形式。其中,乡镇统筹五保费用是五保供养中较好的一种形式,费用比较有保证。关于五保供养的形式,从生活方式上可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集中供养就是办敬老院供养,且以乡镇办的敬老院为主体。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五保对象应保未保问题突出,五保供养标准降低,全面落实五保内容难,日常生活照料被忽视。尽管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是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五保对象增加较快、五保供养经费筹集没有保障、五保供养制度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农村社区建设滞后与社区服务水平低,其中,农村社会经济体制转型和五保供养制度调整滞后乃是问题的症结。1997年,自治区民政厅对全区农村敬老院进行普查时,发现危房率已经超过60%,后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资金、捐款和地方政府自筹资金等,对全区危旧敬老院进行了改造。经过对敬老院的大规模建设,平罗、彭阳、中宁、青铜峡、利通区等地的敬老院旧貌换新颜。为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积极贯彻“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在全区敬老院开展了登记达标活动,制定了登记达标管理办法,颁发了敬老院等级标准,对居住面积、生活标准、文化娱乐、卫生健康、制度建设、服务质量、经济创收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和指标量化。各县(区)、乡(镇)还划给敬老院一部分土地开展种粮、种菜、种果树、养羊、养鸡等以副补院活动,鼓励敬老院五保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2000年,宁夏开始在部分市县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2年,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税费改革虽然给农村社会救助的资金筹集带来了困难,但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想方设法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自治区民政部门开始进行中心敬老院的改造和建设,将原有的136所规模小、设施差的敬老院整合为60所中心敬老院,对原分散在各乡镇敬老院的“五保”人员实行集中供养,不但减少了管理服务人员,节约了资金,还提高了对老人的供养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一方面在其亲戚邻居中选择确立代养人、寄养人与民政部门签订协议,另一方面建立“五保”资金使用备案、代养人使用资金、社区干部监督管理等制度。目前,全区各乡镇都建立了干部定期走访五保户包户工作制度,建立了以敬老院为中心的五保服务网络,确保五保户生活有人管、生病有人问,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2004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五保供养的“集体福利事业”性质,而强调了县乡财政及上级转移支付的责任,以“确保供养资金”。2006年3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受益人的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资金来源上,把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由过去的从“乡统筹、村提留”中筹集,修改为由财政保障。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上,明确规定了五保供养资金应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这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由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向现代社会保障体制的历史性转变。实行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后,我国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提高了。经过2006~2007年的努力,宁夏38所农村敬老院改扩建任务已全部完成,农村五保供养率达到100%。2008年1月,宁夏各地农村敬老院3年来由136所整合到60所。原来敬老院已由偏僻地方向中心集镇转移,入住人数由1722人增加至6520多人,宁夏农村孤寡老人集中供养率由12.93%升至45%以上。2008年10月,全区22个县市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保对象1.65万人,已实现应保尽保。

(二)农村低保制度改革

1994年6月,我国开始在山西省阳泉市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试点,开始了我国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1996年,国家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应该成为工作的重点。提出农村低保资金由当地政府和村集体分担的筹资原则。依据1997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宁夏1998年4月在固原、同心、贺兰、惠农等县进行了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全区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根据全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对象确定为四类:一是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二是家庭主要成员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三是家庭成员虽在年龄段,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四是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死亡,其子女均不到劳动能力年龄段、生活特别困难者。对特困户、残疾人和五保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在此基础上,对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实行临时救济,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平均每年投入资金近1000万元,切实保障特困户的生活。2001年5月,自治区民政厅要求各地建立特困户档案,实行标准化管理。各市县区通过对特困户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经过普查,宁夏有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户70414人,全部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并实行动态管理。

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的若干文件又要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不断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宁夏的农村低保经历了探索试点、扩面到全面推进三个步骤。

第一步,探索试点。从2005年5月1日起,在经济条件较好的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的大武口区、惠农区,吴忠市、青铜峡市等7市(区)进行了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68元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全国农村绝对贫困标准)的3万农村村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补差不低于35元。

第二步,扩面。从2006年7月1日起,又在平罗县、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盐池县、中宁县、中卫县等7县(市)扩大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全国农村绝对贫困标准)的5万农村村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步,全面推进。从2007年1月起,在全区实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了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保障标准、对象范围、操作程序、资金筹集的方式和渠道,同时也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要求和组织领导的保障。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加大农村低生活保障补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自治区安排资金4537万元,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贫困线标准以下的全区23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每人每月20~35元的标准进行制度性保障。对特困群众适当提高了保障标准。2007年,自治区人政府转发了《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民政厅又制定了《宁夏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展开。

2008年7月,宁夏农村低保对象有27.5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6.6%,人均月补助标准为55元。自治区成立50周年时,全区城乡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200元。

三、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面临着新情况的挑战:集体向贫困家庭倾斜的分配机制消失了,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农民从业结构、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增大了农民养老问题的风险,土地的收入保障功能也面临着土地数量有限、新增人口没有土地等方面的困境。针对这些挑战,我国政府提出了“家庭养老,集体扶持,稳定农村土地政策”的解决思路。同时,由政府主导,开展了多种机制性养老的探索。其中,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开展时间较早、影响大、持续时间长的改革措施。1992年,国家民政部在试点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参保对象和资金来源及保障程度,宁夏也同步开展了农保业务,并率先在村干部中试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及实施过程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国务院于1998年决定暂停开展新业务。1998年以后投保人数下降,退保人数增多。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5年,青铜峡市出台了《青铜峡市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全区率先将村干部纳入了养老保险范围,并为年龄在45岁以下的村干部(妇女村干部40岁以下)办理了养老保险,给村干部吃了定心丸。2007年12月,自治区出台了《关于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指导意见》。2008年,宁夏养老保险机构将继续研究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继续调整提高养老金标准。通过试点经验,出台自治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认真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自治区选择30个农村社区作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建立老年活动站、服务站,与农村社区建设捆绑进行,力争“十一五”期间,所有的街道办事处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社区依托中心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力争80%的乡镇拥有一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三分之一的村有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站点。

四、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民夫妻,由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在资金负担比例上,对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这一制度标志着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处罚多生”为主转向“奖励少生”和“处罚多生”并举,是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新思路、新方式。而且,由于其瞄准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农民,对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积极影响和有益启发。自2006年起,全区范围内开始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具备的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地;二是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凡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老人,每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齐交村(居)委会审核。截至2007年11月底,宁夏已有4815人享受到了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金达272.07万元。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人口的流动,农民工问题日益突出,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党和政府逐步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多数地区都要求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明确提出了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应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07年,全区劳务产业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规范有序,劳务收入稳步增长。全区劳务输出人数77.18万人,比上年增加0.18万人,增长0.2%;劳务总收入36.44亿元,劳务人员人均收入4721元。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资格培训和基本技能培训等共10.79万人。其中“阿语翻译”“清真厨师”“中卫瓦工”成为全国优秀劳务品牌,农民工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2007年“春风行动”共免费发放“春风卡”15.12万张,举办招聘洽谈会46场(次),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介绍18.65万人(次),介绍成功15.39万人,组织输出劳务人员29.22万人,为劳务输出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普遍加强了劳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全区共举办农民工培训班3316期,完成农民工培训39.9万人,比上年增加9.3万人,增长30.4%。2008年,修改完善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与有关部门配合,在5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试点。

2008年2月23日,《自治区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该指导性意见中要求,今年在服务行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如服务行业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在欠费期间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还要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属地原则在统筹地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包括各类商场、超市、饭店、宾馆、旅馆、浴室、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行业。因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定期定额”征缴办法,即参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业参保“定额”缴费基数,按统筹市规定的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率下限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须按照每人每月应缴纳的金额一次性为职工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措施让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核定支付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项目、标准金额全部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从2006年开始,宁夏在银川市进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2008年2月,宁夏修改完善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并在5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试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得到保障。”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截至2008年10月底,宁夏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银川、灵武、贺兰、永宁、青铜峡等5个市县,参保21136人,领取养老金人数为8324人,月人均养老金为350元左右。

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体现了党对农民的深切关怀,充分体现追求公平、和谐的社会主流。但是,宁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保障还处于低水平、低层次,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妨碍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制约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彻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最终走上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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