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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舒元舆传》“举进士,见有司钩校苛切,因上书言:‘自古贡士,未有轻于此者。且宰相公卿由此出,而有司以隶人待之。罗棘遮截,疑其为好,非所以求忠直也。’又言‘国朝校试,穷微探隐,无所不至,士至露顶跣足以科场,此先辈所以有投椠而出者。然狡伪之风所在而有,试者亚,而犯者众,桁杨之辱不足以尽辜。如主司真具别鉴,怀藏满箧,亦复何益?故搜索之法,只足以济主司之所短,不足以显才士这所长也。’”

今日考试之弊,在乎求才之道不足,而防好之法有馀。宋元祐初,御史中丞刘挚上言:“治天下者,遇人以君子长者之道,则下必有君于长者之行应于上。若以小人遇之,彼将以小人自为矣。况以此行于学校之间乎?诚能反今日之弊,而以教化为先,贤才得而治具张,不难致也。”

《金史》:“泰和元年,省臣奏:‘搜简之法虽严,至于解发袒衣,索及耳鼻,殊失待士之礼。放大定二十九年已尝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为之更之,既可防滥,且不亏礼。’从之。”

朱子论学校科举之弊,谓:“上以盗贼待士,士亦以盗贼自处。鼓噪迫胁,非盗贼而何?嗟夫,三代之制不可见矣,汉唐之事岂难仿而行之者乎?”

座主门主

贡举之士,以有司为座主,而自称门生。自中唐以后,遂有朋党之祸。会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覆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进士呼有司为座主,兼题名局席等条,疏进来者。伏以国家设文学之科,求真正之士,所宜行崇风俗,义本君亲,然后升于朝庭,必为国器。岂可怀赏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谓门生,遂为朋比?所以时风浸坏,臣节何施?树党背公,靡不由此。臣等议,今日以往,进士及第,任一度参见有司,向后不得聚集参谒,于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会朝官及题名局席,并望勒停。”奉敕宜依。后唐长兴元年六月,中书门下奏:“时论以贡举官为恩门,及以登第为门生。门生者,门弟子也,颜、闵、游、夏等并受仲尼之训,即是师门。大朝所命,春官不会。教诲举子,是国家贡士,非宗伯门徒。今后及第人不得呼春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举人不得拜知举官子弟及目为恩门、师门,并自称门生。刘克庄《跋陆放翁帖》云:“余大父著作为京教,考浙漕试;明年考省试。吕成公卷子皆出本房,家藏大父与成公往还真迹,大父则云‘上覆伯恭兄’,成公则云‘拜覆著作丈’,时犹未呼座主作先生也。”寻其言,盖宋末已有先生之称。而至于有明,则遂公然谓之座师,谓之门生,其朋党之祸亦不减于唐时矣。唐时风俗之敝,杨复恭至谓昭宗为门生天子。唐崔佑甫议,以为自汉徐孺子于故举主之丧,徒步千里而行一祭,厚则厚矣,其于传继非可也,历代莫之非也。汉书·樊儵传》言:“郡国举孝廉,率取年少能报恩者。”当时即有此说。近日张荆州九龄又刻石而美之。于是后来之受举为参佐者,报恩之分往往过当,或挠我王宪,舍其亲戚之罪负,举其不令子孙以窃名位,背公死党,兹或近之。时论从而与之,通人又不救,遂往而不返。夫参佐之于举主,犹蒙顾盼之恩,被话言之奖,陶熔成就,或资其力,昔人且有党比之讥。若科场取士,只凭所试之文,未识其名,何有师生之分?至于市权挠法,取贿酬恩,枝蔓纠连,根抵磐互,官方为之浊乱,士习为之颓靡,其与汉人笃交念故之谊抑何远哉!

《风俗通》记弘农太守吴匡,为司空王琼所举。班诏劝耕,道于渑池,闻琼薨,即发丧制服,上病,载辇车还府。论之曰:“剖符守境,劝民耕桑,肆省冤疑,和解仇怨,国之大事,所当勤恤。而猥顾私恩,做狠自遂。若宫车晏驾,何以过兹?”论者不察,而归之厚。司空袁周阳,举苟慈明有道;太尉邓伯条,举訾孟直方正。二公薨,皆制齐衰。若此类者非一,然苟皆通儒,于义足责。或举者名位斥落,子孙无继,多不亲至。然则隆情由乎显阀,薄报在乎衰门。此又私恩之一变,古今同慨者矣。

《后汉书》“周景为河内太守,好贤爱士。每至岁时,延请举吏人上后堂,与共宴会,如此数四乃遣之,赠送什物,无不克备,既而选其父兄子弟,事相优异。”先是,司徒韩演在河南,志在无私,举吏当行,一辞而已,恩亦不及其家。曰:“我举若可矣,岂可令偏积一门?”是二公者,在人情虽有厚薄之殊,而意趣则有公私之别矣。

《记》言:“赵文子所举于晋国管库之士七十有余家,生不交利,死不属其子焉。”呜呼!吾见今之举士者,交利而已,属子而已。

举主制服

《杂记》曰:“孔子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宦于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尔也。”此虽前仕管氏,亦以举主而服之,然孔子以为有君命则可,盖亦有所不尽然之辞。

同年

今人以同举为同年。唐宪宗问李绛曰:“人于同年固有情乎?”对曰:“同年乃九州四海之人,偶同科第,或登科然后相识,情于何有然?”穆宗欲诛皇甫铺,而宰相令狐楚、萧悦以同年进士保护之矣。按汉人已有之。《后汉书·李固传》云:“有同岁生,得罪于冀,”《风俗通》云:“南阳五世公为广汉太守,与司徒长史段辽叔同岁。”又云:“与东莱太守蔡伯起同岁。”又云:“萧令吴斌,与司让韩演同岁。”《三国志·魏武帝纪》云:“公与韩遂父同岁孝廉。”汉《敦煌长吏武班碑》云:“金乡长河间,高阳史恢等追惟昔日同岁。”《郎署考廉柳敏碑》云:“县长同岁健为属国赵台公。”《晋书·陶侃传》:“侃与陈敏同郡,又同岁举吏。”其云同岁,盖即今之同年也。私恩结而公义衰,非一世之故矣。

先辈

先辈乃同试而先得第者之称。程氏《演繁露》曰:“《通典》:魏文帝黄初五年,立大学于洛阳。时慕学者始诣太学,为门人。满一岁,试通一经者称弟子;不通一经罢遣。弟子满二岁,试通二经者补文学掌故;不通者听随后辈试,试通二经亦得补掌故。满三岁,试通三经者擢高第,为太子舍人;不第者随后辈复试,试通者亦为太子舍人。舍人满二岁,试通四经者擢高第,为郎中;不通者随后辈复试,试通亦为郎中。郎中满二岁,能通五经者摧高第,随才叙用;不通者随后辈复试,试通亦叙用。”故唐世举人呼已第者为先辈,由此也。今考《吴志·阐泽传》言:“州里先辈丹阳唐固,修身积学。”《薛综传》言:“零陵赖恭先辈,仁谨不晓时事。”《晋书·罗宪传》言:“侍宴华林园,诏问蜀大臣子弟,复问先辈宜时叙用者,宪荐蜀人常忌、杜轸等。”是先辈之称,果起于三国之时。而唐李肇《国史补》谓互相推敬谓之先辈,此又后人之滥矣。

郑氏《诗·采薇》笺曰:“今蔽生矣,先辈可以行也。”是亦汉未人语。

出身授官

史言开元以往,四海晏清,士无贤不肖,耻不以文章达。其应诏而举者多则二千人,少犹不减千人,所收百才有一。《文献通考》“唐时所放进士,每岁不过二三十人。士之及第者,未便解褐人仕,尚有试吏部一关。韩文公三试于吏邵无成,则十年犹布衣,且有出身二十年不获禄者。自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上初即位,思振淹滞,赐进士诸科出身者五百余人,皆先赐绿袍靴笏,赐宴开宝寺,第一、第二等进士及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其余皆优等注拟,宠章殊异,历代未有也。薛居正等言取人大多,用人太骤,不听。此太宗初一天下,欲以得士之盛跨越前代,荣观史册,而不知侥幸之心,欲速之习,中于士人者,且数百年,而不可返矣。又考《通典·举人条例》“四经出身,授紧县尉;判人第三等,授望县尉,五经出身,授望县尉;判人第三等,授畿县尉。进士与四经同资。”是唐时明经、进士,初除不过县尉。上今代则一人词林,更不外补,二甲之除犹为部属,崇浮长惰,职此之由。所以一第之后,尽弃其学,而以营升纳贿为事者,以其得之浅而贵之骤也。其于唐人举士之初制,失之远矣。

《儒林公议》言:“太宗临轩放榜,三五名以前皆出贰郡符,迁擢荣速。陈尧叟、王曾初中第,即登朝领太史之职,赐以朱黻,尔后状元登第者,不十余年皆望柄用,人亦以是为当得之也。每殿廷胪传第一,则公卿以下无不耸观,虽至尊亦注视焉。自崇政殿出东华门,传呼甚宠,观者拥塞通衢。”今代状元及第之荣,一甲翰林之授,权舆于是矣。

宋初用人之弊有二:进士释褐,不试吏部,一也;献文得旨,召试除官,二也。今炫文之途已革,而入官之选尚轻,二者之弊其一尚存,似宜仍用唐制。

用八股之人才,而使之理烦治众,此夫子所谓贼夫人之子也。

恩科

宋时有所谓特奏名者。开宝三年三月庚戌,诏礼部阅进士,及十五举尝终场者,得司马浦等一百六人,赐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自此始,谓之恩科。咸平三年,遂至九百余人。士人恃此,因循不学。故天圣之诏曰:“狃于宽恩,遂隳素业,苟简成风,甚可耻也。”而元祐初,知贡举苏轼、孔文仲言:“今特奏者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许例外递减,一举则当复增数百人。此曹垂老,别无所望,布在州县,惟务黩货以为归计。前后恩科,命官几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奋厉有闻于时?而残民败官者不可胜数,以此知其无益有损。议者不过谓宜广恩泽,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而所至州县举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过举,谓之恩泽,非臣所识也。”当日之论如此。《语》不云乎:“及其老也,戒这在得。”故有杖乡之制以尊高年,至仕之节以养廉耻。若以宾王谒帝之荣,为闵老酬之具,恐所益于儒林者小,而所伤于风俗者多。养陋识于泥途,快膻情于升斗。岂有赵盂之礼绛人,穆公之思黄发,足以稗君德而持国是者乎?况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岂可使断断于阙里之旁,攘攘于桥门之下?宜著为令,凡中式举人,年至六十者,赐第罢归,居家授徒;不中式者,不许再上。不但减百千默货之人,亦可以劝二三有耻之士,”

汉献帝初平四年,诏曰:“今耆儒年逾六十,去离本土,营求粮资,不得专业。结童入学,皓首空归,长委农野,永绝荣望,朕甚愍焉。其依科罢者,听为太子舍人。”唐昭宗天复元年,赦文令中书门下选择新及第进士中,有久在名场、才沾科级、年齿已高者,不拘常例,各授一官。于是礼部侍郎杜德祥奏拣到新及第进士陈光问年六十九,曹松年五十四,王希羽年七十三,刘象年七十,柯崇年六十四,郑希颜年五十九,诏光问、松、希羽可秘书省正字,象崇、希颜可太子较书。此皆前代季朝之政,当丧乱之后,以此慰寒畯而收物情,非平世之典也。

《实录》:宣德二年六月己卯,行在礼部尚书胡淡奏:“北京国子监生及见拨各衙门历事者,请令六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各堂上官、六科给事中,公同监官拣选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残疾貌陋不堪者,皆罢为民。”上从之。凡斥去一千九十五人,其南京国子监生亦准此例。三年四月丙辰,行在吏部尚书蹇义奏:“拣择吏员年五十以上,及人物鄙狠不谙文移者,皆罢为民。”四年九月甲寅,放南北两京国子监生年五十五以上及残疾者二百五十三人还乡为民。九年九月戊寅,行在礼部奏:“取天下生员年四十五以上者考试,其中者人国子监读书,不中者罢归为民。”宣庙精勤吏治,一时澄清之效如此。后人不知,即知之亦不肯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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