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子君臣下篇云:“审知祸福之所生。”正世篇云:“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
〔四〕“之”字旧脱。
〔五〕“匿”,读为“慝”。铎按:已见上篇。
〔六〕汉书刑法志云:“已论命”,晋灼注:“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张耳传云:“尝亡命游外黄”,颜师古注:'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鲍宣传云:“名捕陇西辛兴”,师古注:“诏显其名而捕之。”“被命”犹言“名捕”也。
夫良赎可〔一〕,孺子可令姐〔二〕,中庸之人,可引而下〔三〕,故其谚曰:“一岁载赦,奴儿噫嗟〔四〕。”言王诛不行,则痛瘀之子皆轻犯〔五〕,况狡乎?若诚思畏〔六〕盗贼多而奸不胜故赦,则是为国为奸宄报也〔七〕。夫天道赏善而刑淫〔八〕,天工人其代之〔九〕,故凡立王者,将以诛邪恶而养正善,而以逞邪恶逆,妄莫甚焉〔一0〕。
〔一〕“良”疑“赦”,“可”疑“行”。
〔二〕释名释长幼云:“儿始能行曰孺子。孺,濡也,言濡弱也。”说文云:“囗,骄也。”“姐”乃“囗”之省。铎按:嵇康幽愤诗:“恃爱肆姐”,亦省作“姐”。
〔三〕后汉书杨终传云:“上智下愚,谓之不移。中庸之流,要在教化。”“引”旧作“弘”。新书连语云:“中主者,可引而上,可引而下。”申鉴政体篇云:“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
〔四〕“奴”,读为“驽”。崔实政论亦载此谚。困学纪闻十三引政论“奴”作“好”。或云:“好儿”即“好人”,非也。“噫嗟”政论作“喑恶”。史记韩信传云:“项王喑恶叱咤,千人皆废”,索隐:“喑恶,怀怒气。”汉书作“意乌猝嗟”,晋灼注:“意乌,恚怒声也。”方言云:“宋。卫之闲,凡怒而噎噫,谓之胁阋。”庄子知北游篇云:“生者喑醷物也”,释文:'李。郭皆云:“喑醷,聚气貌。”’一切经音义十五:“喑噫,大呼也。”噫嗟。喑恶。意乌。噎噫。喑醷。喑噫并声近义同。淮南子缪称训云:“意而不戴”,高诱注:“意,恚声。戴,嗟也。”“意嗟”,急气言之则为“意”。铎按:王应麟引政论作“好儿”,阎若璩谓“好儿”即“好人”,皆是也。范祖禹唐鉴三云:'帝谓侍臣曰:“古语有之,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夫养稂莠者伤嘉谷,赦有罪贼良民。朕即位以来,不欲数赦,恐小人恃之轻犯宪章也。”’其说悉本此篇,“善人”即“好儿”,是唐太宗所见本不作“奴儿”也。汪读“奴”为“驽”,盖以下文“痛瘀之子”当“奴儿”,不知“好儿噫嗟”者,怒王诛之不行,而“痛瘀之子皆轻犯”者,谓弱者亦皆为恶,节信固发明谚意,而非顺释原文也。自以作“好”为是。
〔五〕急就篇云:“疟瘚瘀痛瘼温病。”说文云:“瘀,积血也。”
〔六〕“思”字衍,即“畏”之驳文。
〔七〕按汉书韩安国传云:'丞相蚡言于太后曰:“王恢首为马邑事,今不成而诛恢,是为匈奴报雠也。”’陈汤传:“汤上疏言:臣与吏士共诛郅支单于,幸得禽灭,万里振旅,宜有使者迎劳道路,今司隶反逆收系按验,是为郅支报仇也。”为国为奸宄报,谓奸人雠良民,而得放释,不啻为奸人报雠,与蚡。汤所言同意。铎按:“为奸宄报”疑当作“为奸报仇”。上文言“奸不胜”,故此承之而言“为奸报仇”,因“仇”字倒在“报”字上,后人又以“奸宄”字常见而改之也。又为盗贼报仇,非“为国报仇”之谓,“国”字亦疑有误。
〔八〕襄十四年左传:'师旷曰:“良君将赏善而刑淫。”’
〔九〕书皋陶谟。铎按:忠贵篇。本训篇亦引。
〔一0〕汉书刑法志宣帝诏曰:“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晋灼注:“当重而轻,使有罪者起邪恶之心也。”铎按:“逞邪恶逆”,犹本书上篇:“疾奢夸廓”,皆平列三字为宾语。下文:“兼纵恶逆”,“恶逆”连文,又“妄莫甚焉”亦与上文“痛莫甚焉”。“误莫甚焉”句法一律,益知“逆”字不当属下读矣。或曰:“恶逆”当是“道恶”,“道”与“导”同,非。
且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一〕;法无常行,亦无常弛〔二〕,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昔孝明帝时,制举茂才〔三〕,过阙谢恩,赐食事讫,问何异闻,对曰:“巫有剧贼九人〔四〕,刺史数以窃郡〔五〕,讫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从事邪?”对曰:“是。”帝乃振怒〔六〕,曰:“贼发部中而不能擒,然材〔七〕何以为茂?”捶数百,便免官,而切让州郡,十日之闲,贼即伏诛。由此观之,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
〔一〕管子任法篇云:“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又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子有度篇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二〕“亦”旧作“法”,据诸子汇函改。
〔三〕御览二百六十五。六百五十二并作“荆州举茂才”。按作“荆州”是也。下云“部南郡从事”,续汉书郡国志,南郡属荆州。铎按:书钞七十九引作“刺史举茂才”,亦误。
〔四〕续汉书郡国志,巫县属南郡。汉书朱博传云:“县有剧贼。”
〔五〕“窃”当作“察”。汉书朱博传云:“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窃。察声相近。庄子庚桑楚篇:“窃窃乎”,释文:'崔本作“察察”。’齐物论篇:“窃窃然知之”,释文:'司马云:“窃窃犹察察也。”’家语好生篇:“窃夫其有益与无益”,王肃注:'“窃”宜为“察”。’皆其证。铎按:“窃郡”,御览六百五十二作“牙郡”,“牙”乃“互”字之误,言南郡与邻郡盘互相交,贼此逐彼窜,故不能得。义亦可通。
〔六〕书洪范云:“帝乃震怒。”振。震古字通。管子七臣七主篇云:“臣下振怒。”铎按:御览六百五十二引作“震”。
〔七〕“材”当作“才”。铎按:书钞及御览并作“才”。又旧本书钞无“然”字。
今不显行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以擒奸猾,而反数赦以劝之,其文常〔一〕曰:“谋反大逆不道诸犯,不当得赦皆除之,将与士大夫洒心更始〔二〕。”岁岁洒之,然未尝见奸人冗吏〔三〕,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四〕。有司奏事,又俗〔五〕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然则改往修来,更始之诏,亦不信也〔六〕。
〔一〕“常”旧作“帝”。铎按:常。帝二字形近多相乱,例见叙录叙潜叹。
〔二〕御览六百五十二引汉旧仪云:“践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使传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三年诏曰:“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文与此同。崔实政论云:'践祚改元际,未尝不赦,每其令曰:“荡涤旧恶,将与士大夫更始。”是褒己薄先,且违无改之义,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
〔三〕周礼槁人:“掌共外内朝冘食者之食”,郑注:“冘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上直者”,疏云:“冘食者,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冘吏,亦曰散吏。”王先生云:'“冗”疑“宄”。’铎按:冗吏未必皆作奸,王说近是。汪曲为之说,非也。
〔四〕悔服,谓悔过服罪。汉书萧望之传云:“不悔过服罪,深怀怨望。”宣帝子东平思王宇传云:“王既悔过服罪,太后宽忍以贳之。”
〔五〕“俗”疑“欲”,汇函作“乃”。俞樾云:'作“欲”是也,惟“欲”上当补“不”字。盖赦前之事,不得复奏,故不欲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也。无“不”字,则义不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