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非来到了贾伪真的律师事务所,这个律师事务所共6位律师,其他五位律师基本上也都是单打独斗,所虽然不大,但是各律师均是年富力强且揽案能力巨强的律师,只有贾伪真这个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没舍得聘请助理,其他律师都已经聘用了自己的助理,自行支付工资。各律师接自己的案子,办自己的案子,很少有交流和互动,吴非其实一直认为这样的所是不会有大的发展前途的,不过既来之则安之,自己该学的东西还很多,只要留心,不怕学不到。
自然,大家对于吴非的到来显得不冷淡也不热情,并且还多有不解,作律师有什么好,到处点头哈腰,挣的全是辛苦钱,当然,在当事人面前还是可以挺直腰板的,但是比起法官的社会地位来说,律师简直是有天壤之别的。几个律师助理也低声议论吴非简直就是一个大傻帽,放着舒适的法官办公室不坐,非来坐需要起早贪黑,为生活打拼的律师椅,在这样的中等城市,挣的多的律师有几个,不就是做着发财梦才来做律师的吗,吴非对这些议论充耳不闻,但是心里十分不舒服,为什么这里没有知音呢?吴非在心里打了一个大问号。
这样在吴非主动和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索然无味的聊过几天之后,吴非知趣的也只是见面打声招呼便回到自己办公室,忙自己的事了。对于贾伪真所说的那个大案子,案卷材料足够装满三个拉杆箱,吴非整理了近一周的时间,还是常常感到没有头绪,这个案子是个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贾伪真代理被告。离开庭的日子还有一个月,看来想找到突破并不那么容易。
这天,吴非还在对着案卷材料苦思冥想,贾伪真推门进来,“吴非,还想那个案子呢,理不出头绪来就先放一放,说不定什么时候灵感就来了,司法局组织了一个律师辩论赛活动,咱们所就派你参加了,这是选拔赛的赛题,你先准备这个,这是我们所脸面的大事,我要让业内人士都知道,我贾伪真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人手不多,但是个个都是独领风骚的大将,这就全靠你了。”
这天一早,吴非穿上西装,打上领带,被吴妈妈大大的称赞了一番,“我儿帅的都赶上电影明星了,”在吴妈妈眼里,吴非就是一个完美的人,根本挑不出毛病,吴非说:“什么呀,妈妈,我的个子虽高,但是肌肉欠发达,脑子虽灵,但是不够会来事,其实我缺点一堆,您就是视而不见罢了。”妈妈用一根手指戳了一下吴非的脑袋说:“开不起玩笑,理智就是你的职业病!”
九月的早晨阳光明媚,吴非穿着合体出门,心情也非常不错,这是全新的一个开始,吴非第一次以律师的身份亮相在公众面前,感觉很爽。吴非早早来到了司法局门前,见已经有一些来比赛的人等在这里,一位神采奕奕的女律师立刻吸引了他的目光,他曾经无数次勾勒出心中爱人的模样,现在就在眼前了,大方得体而又不刻意修饰,美丽端庄却又不骄不媚,她正在和一位女同事说着什么,但是说的是什么,吴非听不清楚。
在候场时,吴非的眼睛不停的跟随着这个女律师,吴非在想自己做法官三年怎么没有见过她呢?
该吴非上场了,经过自述及在场监考老师的盘问环节,吴非顺利的进入了对抗赛阶段。
市四个区分别选派了5名队员,其中三名上场,两名候补。吴非所在的北区顺利进入了总决赛,当吴非坐在总决赛反方三辩位置的时候,发现对方的三辩竟然就是那个女律师,根据主持人对各位辩手的介绍,吴非发现她竟然来自高明阳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过,吴非立刻把注意力集中到了赛场上,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主持人接着宣布辩题:一天,某女A独自一人乘车来到B市,于下午6时入住B市C酒店,A根据酒店的要求签署了免责协议书(内容为应阁下要求开窗而导致的意外,阁下自负其责。)酒店因此打开了位于36层的客房窗户。A的亲友多次打电话到酒店,告知酒店A刚刚离婚,情绪不稳定,多次致电要求进入A房间察看并给以特殊关注。但酒店以深夜不便打扰为由给予拒绝,且没有告知A高层开窗的事实。酒店于次日早晨8点发现A遗体,经勘验,A系从窗户坠亡,坠楼事件为早上6点。A亲友认为酒店违反其依法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A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是一辩陈词,正方一辩起立发言,直接亮明正方观点:酒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究其原因有三,其一,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其二,安全保障义务要有合理限度,合理限度即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A入住,酒店义务已经产生;高层开窗,危险已经临近;亲友电话,告知A离婚抑郁、行为反常,酒店应更加关注;虽亲友多次致电、要求察看,但酒店拒绝并隐瞒事实,最终A香消玉殒,这些细节无一不显示出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疏漏。其三,义务的履行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哲学理念。法律不能穷尽所有,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如此,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确定义务的合理性边界。法学家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生命权是我们的基本人权,亲友担心A发生不测,酒店以“尊重隐私,不便打扰”消极怠慢,即已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发生A死亡的悲剧,酒店更是难辞其咎。总之,A入住39层、亲友多次要求关注,本能够避免惨剧的发生,却仍发生了破窗坠楼事件。坠楼90分钟后,酒店才发现,连最基本的抢救措施都没有实施,酒店还能以已签署《免责协议》进行开脱吗?我们常说“人活着,才有希望。”如此惨剧,再次提醒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个体,真正尊重每一个生命,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接着是自由辩论阶段。
正方:A入住酒店后,酒店采取了哪些安全保障措施?
反方:酒店当然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但是A自行要求开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有权决定开窗,酒店无责任。请问A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入住酒店后行为反常了吗?
正方:在这里我们更应当关注A是一个受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消费者,A的行为客观上当然反常,比如要求高层开窗。
反方:高层难道就不能开窗吗,A开窗的要求难道不合理吗?
正方:高层当然可以开窗,但是酒店高层开窗导致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升级,酒店理应对A给予更多关注,也就是给予更多的合理注意义务,但是酒店没有做到这一点。酒店对于A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瑕疵。
反方:A入住时意识清醒,合理签署免责声明书,自行入住,没有任何反常,请问酒店该如何实施安全保障义务。
正方:酒店得知A精神抑郁并高层开窗,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没有调低楼层,没有疏导安慰,明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反方: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店查看就能阻止A自杀吗?深夜查看不侵犯客人隐私权和安宁权吗?未经A允许酒店没有这个权利。
正方:有想要查看或实际实施了查看行为,不一定可以阻止A自杀,但是却体现了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呀。酒店查看了吗?客人的安宁权和隐私权可以排除安全保障义务吗?
反方:酒店在尊重客人安宁权和隐私权的基础上当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不会签署免责协议书了。A亲友说A抑郁,抑郁就一定自杀吗,离婚的都自杀了吗,以前抑郁现在就一定抑郁吗?
正方:不管是以前抑郁还是现在抑郁都说明了危险程度增加呀,酒店应当启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降低或者化解危险。
反方:开窗与A破窗跳楼有因果关系吗,A要自杀谁又能想到她一定选择破窗跳楼呢,谁能预见这个不是比福尔摩斯都神了吗,正方强加给予酒店根本做不到的服务项目。
正方:高层开窗导致的是危险升级,安全保障义务升级,A高层开窗的危险是谁都应当预见到的呀,不必非得是福尔摩斯。高层高档的酒店为什么面对义务要显出一副很傻很天真的样子,而面对责任却知道要签订一个无效的免责协议。
反方:高层开窗一定是危险升级吗,还可以是风景升级呀,A破窗跳楼与酒店有关系吗,A是从开着的窗户跳下去的吗?
正方:当然有关系,窗是酒店的窗,楼是酒店的楼,A难道是从关着的窗户跳下去的吗?
......
正方三辩最后发言: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尽管对方绞尽脑汁,煞费苦心的试图为酒店寻找“免死金牌”,但我依然要振臂高呼:本案的唯一结论,就是酒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确,让人无法自拔的,除了牙齿还有爱情。面对精神抑郁,行为反常、在痛苦的爱情中无法自拔的单身离婚女子A,高层高档、豪华舒适的酒店却没能给予一个需要特殊照顾与关怀的女人“善良家父”般的注意义务,没有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律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它的最高境界是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到每个人的身上,让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微笑,更何况是A这样一位需要被社会施以援手的单身抑郁离婚女人。法律之所以被世人顶礼膜拜,是因为它带给了世界和平、安定与幸福。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在公元前的古罗马法中就有所涉及,在漫长的2000多年法律历史长河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不断得到发展,法律的智慧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上,朝着正确方向的努力从没有停顿下来。而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在这一进程中所一贯坚持的原则也正是:(1)强调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尤其是生命健康权的保护;(2)实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其经营活动收益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相平衡,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最后我想请旅馆业的经营者们深思的是,你可知道对于消费者来说,比响亮的字号更引诱人的,比繁华的地段更捕获人的,比有效的广告更吸引人的,比有力的促销更震撼人的,就是你的善良家父和慈母情怀,面对消费者A,作为酒店的你还要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吗?还要强词夺理说自己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吗?
吴非作为反方三辩,在对反方一辩及自由辩论阶段反方观点做出很好的总结后说到:“综上所述,我方完全有理由相信酒店依法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吴非的队没有得到冠军,但是吴非从没有这么开心过,因为他认为自己终于找到了另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