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大律师的团队的确名不虚传,马上高效、有序地运转起来。
只是我被搁置一边,我再也不需要像以前那样殚精竭虑地想办法,东奔西跑找证据,有什么想法直接与李春大律师的助理聂律师沟通即可。
很快,李春的律师团队收集了新的证据,再一次向警方提交《关于于志坚涉嫌报复陷害齐大宇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海X警方对于志坚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警方接受了立案材料,但依然未当场决定是否立案,让我们回去等通知。
第三天后,警方答复依然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对于我们新提交的证据,警方依旧逐条反驳。
1、我方提供的第一个新证据是天津高速路收费站监控录像,是关于于志坚单位司机王涛作伪证的证据。
监控录像显示,6月8日案发当天上午9点48分,北京市城建局司机王涛驾驶该局的京AQ2J109号奥迪轿车驶入天津高速路收费站;第二天,也就是6月9日早晨7点16分,王涛驾驶该车驶出天津高速路收费站。
此新证据显示证人王涛说谎,6月8日案发当晚他在天津,根本无法与于志坚一起开车到通州老宅子取东西,并路过那个东廊桥路口。
经警方前去调查核实,王涛解释说,这些小事情谁会记得那么清楚,如果我6月8日去的天津,那就是6月7号和于主任一起开车到通州老宅子取东西,可能记错了。
但于志坚通州老宅邻居张文海作证说,6月8日那天晚上,的确碰到于志坚开车回来,并搭于志坚的车到邻村岳父家。
看来,我们全是白忙活,刚刚否定一个证人,马上出现一个新证人。
2、关于九天西餐厅的监控录像,经司法厅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该监控录像系完整视频,没有经过剪辑。
此录像证实于志坚和齐大宇离店时,齐大宇面前的水杯不见了。
经警方调查核实,该视频的确没有经过剪辑,此录像证实在于志坚和齐大宇离店时,服务员收拾餐具时没有齐大宇喝水的水杯。
但由于该餐厅装修的屏风隔断很高,挡住了桌面,从就餐的第63分钟后,齐大宇就没有再拿起水杯喝水,这之后又有三次服务员上汤和撤盘,其中两次服务员的身子挡住了摄像头,无法确认是服务员还是其他人拿走了水杯,经询问,服务员都表示记忆不清。
3、我方要求于志坚出示齐大宇200万元首付房款借款收条的原件。
经警方调查核实,于志坚表示原件找不到了,只有收条复印件。
对于齐大宇提出两人系同性情人关系,200万元买房首付款不是借款,而是于志坚赠与款;由于齐大宇提出分手,于志坚便由爱生恨、栽赃嫁祸。
由于于志坚与齐大宇各执一词,双方又都没有旁证,无法判定谁是谁非。
至于200万首付房款是朋友间的借款还是赠予款,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4、关于于志坚与被害人李辉及其合伙人李美玉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证明。该证明显示5月6日于志坚转账李辉账户5万元,5月25日转账李美玉账户20万元。
我方认为,本案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4月28日下午2时许,于志坚被李辉和其合伙人李美玉搀扶进入西莱春酒店,被拍摄了不雅视频后,被李辉敲诈。于志坚于5月6日按照李辉的要求转账李辉账户5万元,之后为了拿回不雅视频,于志坚找到李美玉,开价20万元并于5月25日转账李美玉账户20万元。经过合理的推断,于志坚应是在李美玉的帮助下害死了李辉,并栽赃嫁祸齐大宇。
经警方调查核实,于志坚母亲王慧珍与李美玉一致证明,王慧珍为北京市丰华建筑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于志坚为帮助其母装修新办公用房,与辉玉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于5月6日转账装修预付款5万元,再于5月25日转账20万装修款,并提供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一份。由于李辉和李美玉是合伙人关系,合同中对装修款是打入李辉还是李美玉账户没有特别要求。
5、案发后,警方已将李辉家鸭角儿胡同杏花苑小区监控录像摘取,我方提请警方核查,6月8日案发时间,于志坚那辆京MGO1988号丰田越野车驶出东廊桥路口后,是否出现在小区监控录像中。
经警方调查核实,李辉家的鸭角儿胡同杏花苑小区是划入区政府拆迁范围的老旧小区,整个小区只有大门口一个监控摄像头,而且还时常损坏,案发后警方摘取该监控摄像头,发现已损坏半个月之久。
故无法核查于志坚那辆京MGO1988号丰田越野车于6月8日案发时是否出现在该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