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有哪位官员熟悉律令格式,可以上书自荐,试问通过,可以补官到刑部、大理寺任职,三年之后,可以升迁。太宗还给近臣每人颁发了一部《宋刑统》,申命百官除了日常公职之外,要看看《律令格式》之类文章,用来作为大宋法学资源,并自我检点,据此决断狱事。
太宗对武官们带兵打仗,一般可以听其自专,但对官员们判案却始终不放心。如果有冤案,那是太宗最为心痛的大事。太宗至为焦虑之事在此,于是有了“录囚”,“听断”。
“录囚”,就是帝王或官员亲自到狱中去巡视审理案件,这是传统司法不废的常典。“听断”,就是听取当事人或法官陈述案由,而后提出决断意见。也称“听讼”或“断狱”。荀子认为政令合法,举措适时,听断公明,是衡量邦国文明与否的三条标准。听断,国之大事。它的要义在于:减少误判,洗雪冤情,尽力避免司法不公。“听断不明”是很大过失。“听断不明”,必有冤情,国有冤情,必有戾气,而戾气不祥。所以大儒韩愈认为,帝王能够“躬亲听断”,是“旋转乾坤”的大事——对于罹冤的士庶而言,雪冤就是一场“旋转乾坤”的生命事件。所以“弭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历代文明邦国之最高管理者,心底略存一点善根,略有一点天良,无不瞩目于此,大宋帝王对此事更是极为重视,所以,太宗“听断”不断,史称“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太宗在统御天下时,常常抽出时间来,亲自去审理案件,尤其是“疑狱”。
京师有“疑狱”,大理寺难于判断,太宗往往会到现场,亲临审理、判决,人称“每能烛见隐微”,往往能窥见案件隐微之处,得以公正处理。
击登闻鼓“民告官”
大宋的“登闻鼓”制度,可能是历朝历代以来实施最好的。下面有冤情,有话说,地方处理不当,都可以直接到“登闻鼓院”,敲击“登闻鼓”,直接跟皇上对话,谁也不敢拦着。
雍熙年间,大宋正在跟契丹打仗,有个开封女子李氏来击登闻鼓,案由呢,是说自己没有儿女,而且有病,一旦死去,家业没有托付。
太宗据此下诏:开封府要根据这个李氏女子的意愿裁断、处置。也即,她名下的财产,要根据她的意愿处理。
开封府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这个李氏女子的父亲还在,就囚禁了这位父亲。根据案件的逻辑分析,很可能是:李氏女子与父亲是一体的,要自行处置私有财产,但遭遇他人觊觎。于是,在他人的推动下,开封府逮捕了李氏女子的父亲。李氏女子不甘心,又击登闻鼓,搞“行政诉讼”,将官府告到朝廷。
知道来龙去脉后,史称“帝骇”,太宗大吃一惊。他说:“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朕恨不能亲决四方之狱,固不辞劳尔!”这种事也要拘禁人家的父亲吗?天子脚下,还出这种事!天下这么大,哪能没有枉法滥刑下的冤案呢?朕恨不能亲自去审理天下四方的案件,真要能做到,朕是不辞辛劳的!
于是,李氏女子案处理完毕后,当即派出朝廷能臣十四人,分头到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等地,审理刑狱。规定三条:
一、地方官吏在司法及军政处理方面有不作为,或渎职懈怠者,要劾罪上报;
二、如有临事精明允当,勤勉机敏,刑狱公正没有延滞者,要论功上报;
三、各州郡都要做到十天过问一次刑狱之事,不得拖拉。
淳化四年(993)冬,更发生了一件“奇案”。说这个案子“奇”,是因为它太小了:京畿有个小民牟晖丢了一只小公猪。更“奇”的是,这位小民牟晖居然为此而击登闻鼓。尤其“奇”的是,登闻鼓院和太宗都受理了这个“私有财产丢失案”。最“奇”的是,处理办法是:由国家拨款千钱“偿其值”,按价赔偿。
国家赔偿私人财产损失,太祖时代就有案例。当初大兵进入汴梁,有士庶遭遇痞子劫掠,太祖抓住痞子,并拨款赔偿了士庶损失。太宗此举亦然。
当时应有官员对此事提出质疑。太宗对宰相说:“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像这等小事也到朕这里来起诉,朕还为之听决,确实太可笑了。但推演这种听断的耐心公心,用以君临天下,可以做个表率,都这样做,世上就不会有冤民了。
申理冤滞,感召和气
太宗担心的是“冤民”。
他自己也说:“朕于狱犴之寄,夙夜焦劳,虑有冤滞耳。”我的心思常在刑狱诉讼这件事上,日夜焦劳,怕的就是有冤狱,久拖不决的案子。
所以,他不断地派出使臣到各道去巡视,他自己更在京师多次“听断”。有一年冬天,他亲自过问京师狱中的囚犯,一个个审理,一直到很晚。近臣都劝谏他不要劳苦过甚。太宗说:
“傥惠及无告,使狱讼平允,不致枉桡,朕意深以为适,何劳之有?”
如果我这么做,能够有利于上告无门的人,让案件公平允当,不至于枉法,我会非常适意高兴,哪里有什么劳苦。
为此,他特意在宰相面前发布了一通议论:
“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务,天下安有不治者。……惠养黎庶,申理冤滞,岂不感召和气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无改易。或云有司细故,帝王不当亲决,朕意则异乎是。若以尊极自居,则下情不能上达矣。”
朝廷和地方的官员,如果都能留心政务,天下哪里有治理不好的道理!……有恩惠给百姓,审理冤案滞案,岂能不感召天地和气呢?朕常常要自己勤勉不要懈怠,这个意志是绝不会改易的。有人说,主管官员的小事,帝王不应该亲自决断,朕的意思于此不同。如果以尊贵自处,那就无法做到下情上达了。
由于相信“天人感应”学说,遇到严寒酷暑,或雨雪反常的日子,太宗就亲自来复审狱中囚犯,大部分都给予了宽大处理。淳化元年(990)四月,因为天气大旱,太宗就亲自到京师狱中“录囚”“听断”,史称“多所原减”,很多都得到了宽大处理。这一天,太宗还专门令尚食御膳房进素膳,派遣常参官分别到各道决狱,还派出中使到五岳去祈雨。
地方诸道则继续派遣朝廷能吏前往听断,诸州有大狱,更随时组成专案组,官员由太宗亲自选定,要他们乘驿站车马前往审理。临行前,太宗会有嘱托,审理完毕后,一定会详细了解审理经过。渐渐已经成为常例,后代也都遵守这个常例,这在大宋各个帝王本纪中都可以看到。
到了端拱年间,各地方的州郡负责司法的官员司理参军,也都由太宗亲自拣选。地方上士庶有到京师来喊冤的,太宗也会派出御史官员乘坐驿站车马前往地方会审。史称“数年之间,刑罚清省矣”,几年的工夫,天下的刑罚之事越来越少,显示了“无讼”“狱空”的太平景象。
“狱空”,就是监狱里没有人,这就预示着无人犯罪,是传统至为赞叹的治理成果。而大宋也确实经常性地出现“狱空”。太祖太宗时代,凡是地方州郡有“狱空”现象,一般都会降诏褒奖。如果州司、司理院“狱空”达到三日以上,就可以随处建立一个道场,供奉神灵,表示感恩。道场所用的供奉之物,如酒肉水果香料布幔之类,都由官钱支付,州府节镇给五贯钱,州郡给三贯。而且道场建立,不许扰民,也不许扰吏。
但是由此也出现制造“假狱空”的现象。当时一个州府有司理院、有州司,还有靠近州郡的县城,都是系捕囚犯的地方,有时地方就会将囚犯从司理院移往州司,这样就腾空一处,可以报“狱空”。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有人建议允许本州官吏互相监督,如有虚奏“狱空”,就要受罚。另外规定,司理院、州司等都要没有禁囚,才可以上报“狱空”。
由此也可以看到,即使是制度性规定,即使在大宋,即使都是读圣贤书的人物,即使有严刑峻法,也还总是有人钻空子,弄虚作假。这不是制度问题,而是人性弱点问题。
烂葱案
太宗亲自“录囚”“听断”这个做法,曾经有不少人反对。但太宗虽然褒奖他们的建议,却并不接受他们的意见,继续“录囚”“听断”。
有一个归德(今属河南商丘)节度使的推官,名叫李承信,他购买大葱时,发现里面有烂的,于是就鞭笞了这位卖葱的菜园农民。卖葱,以次充好,也是一过,但不至于遭遇鞭笞。更麻烦的是:这位农户被鞭打后,伤口感染发炎,几天后,死了。农户家人不干,告到朝廷。太宗“听断”后,认为这位推官是滥用职权,等于私设公堂,故意伤人致死,被正法。“私设公堂”,在太祖时称为“擅掠囚者”,擅自以酷刑对待囚犯,是一大罪恶。
太宗对“狱囚”的同情几乎是一种天性的善良。当时有规定,死刑大案,必须由朝廷覆按审核。但这样一来,有些未必够得上死刑案的案子,也要大理寺审阅。这样一拖,就是几个月,甚至长达一年以上。太宗在“听断”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就对宰相说:
“每阅大理奏案,或节目小有未备,必移文按覆。封疆遥远,动涉数千里外,禁系淹久,甚可怜也。自今卿等详酌,如其非人命所系,即与量罪区分,勿须再鞫。”
朕每次阅览大理寺的案卷,看到有些案例,有的是有些文案方面的小的环节没有完备,这就要下文重新审核。大宋封疆很远,动辄就是千里之外,这样,狱囚在里面待得太久,实在是可怜。从今天开始,卿等要详细斟酌这些案卷,如果不是人命关天的大案,就尽快量罪,做出处分,不要来回来去地审核了。
太宗对“录囚”“听断”的躬亲,源于对天道的敬畏。在儒学设计中,“天道制衡君权”,是一种不宣之秘。圣贤深通“不语怪力乱神”之基本语境,但全面接受了“天人感应”学说,这之中,就有“制衡君权”的大义。君主非神,与士庶一样,乃是介于神与兽之间的存在。在没有宪政制衡的条件下,天道制衡,就是选择之一。且传统圣贤对此几乎众口一词,形成了强力传统,无人可以挑战这个传统。在文明推演中,“天道制衡”,成为君主的自觉选择,成为一种值得自豪的荣誉。
礼治未病,法治已病
传统中,“礼”与“法”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讲,“礼”更重,“法”不过是“礼”的补充。假如将邦国视为一个有机体,则“礼”是用来做预防的,是“治未病”的;“法”则是用来临床治疗手术的,是“治已病”。“守礼”者,不罹于法;“守法”者,可近于礼。传统认为:只要天下守礼,法可搁置勿用。这样的世道被称之为“太平盛世”。
大宋帝王们一生一世追求的就是太平盛世。
但“礼”的推行,帝王要做表率。
端拱元年(988),太宗到东郊以“太牢”大礼祭祀先农神之后,开始“耕籍田”。
传统有“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向先祖或天地神祇祈福称之为吉礼;丧葬哀吊之事为凶礼;朝见、聘问、会盟为宾礼;与战事、田猎、筑城等相关事为军礼;婚庆宴飨之类为嘉礼。籍田,属于吉礼。一般在年初正月,春天来临之际,由天子率官员或诸侯亲自耕田。这种耕田,是向天下示以农时,告知天下耕种季节的开始。天子带头耕种,是“祈年”的礼仪。“年”是五谷丰熟的意思。“籍田”,是传统中国自周代开始就施行的礼仪。
“籍田”,一般规定,天子有千亩,诸侯百亩,这都属于天子或诸侯私人所有。“籍”的意思是“借”,也即天子先自己耕种,而后“借”民力继续耕种。所以,天子“籍田”,只是象征性的耕种,开个头。
太宗下到田里,亲自执犁翻地,按礼制,他应该往前推三条垄,返回来再推三条垄,史称“三推三反”。王公诸侯们要“五推七反”,公卿大夫们“七推七反”,一般士大夫“九推九反”。太宗“三推三反”后,有司高唱:“礼毕。”但太宗说:“朕志在劝农,恨不能终于千亩,岂止以三推为限!”朕来做这个“籍田礼”,志在鼓励天下务农,更恨不能亲自将我这千亩良田都耕一遍,岂止以“三推”作为限度。于是,继续翻耕,旁边的侍臣一个劲要他停止,太宗这才放下犁头,回宫。
为此,太宗还做了诗,说东郊籍田事,并将诗赐给诸臣。他说:
“国之上瑞,惟丰年尔。自累岁登稔,人无疾疫,朕求治虽切,而德化未洽,天贶若是,能无惧乎?”
国家最高的祥瑞,是丰年啊!自从这些年连着丰收,世人也没有大的流行疫病;朕虽然求治心切,但自认为道德教化还不够好,没有料到的是上天给我们这么大的恩赐。想到这里,能不心存敬畏吗?
于是,又下诏:诸道百姓有生活艰困的,要在当地发放粮库的粮食接济他们。他对宰相们说:“累年以来,百物丰阜,自京师达于四方,并无灾沴,五谷顺成。若非上穹降福,何以及此!今郡县至广,生齿甚众,每闻一方小有凶歉,即命赈给,虽不能遍,亦表朕勤恤之意也。”
多年以来,国家越来越富有,从京师到地方,也没有太大的灾害,五谷丰收。如果不是上天降福,哪里会有这么好的景象!现在郡县这么广大,百姓甚多,朕每次听到有一个地方小有凶灾、歉收,就命令地方赈济,虽然也许不能周遍,但也以此来表示朕勤于政务,存恤四方的一点意思啊。
赵普在旁,鼓励这位君王道:“文王葬枯骨,天下称仁。夫民犹草也,草上之风必偃。若帝王用心行道,上合天意,民自悦服。臣等每闻陛下发言必思为苍生建长利,宁忧和气之不降也?”
过去文王收葬野外的枯骨,天下认为他行仁道。民很像草,草上有风一定随风俯仰。君王就像风一样。如果帝王用心行仁道,上合天心天意,下民自然高兴而钦服。臣等常常听到陛下发言,一定是在为苍生推演长久之利,这样,哪里还用得着担忧上天不降和气呢?
心里总是存有苍生之“长利”,就不会以任何“宏大”借口,掠夺侵凌苍生的私有财产;敬畏、感恩于上天所降之福祉,就会远离种种血脉贲张的激进情绪,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邦国管理中,星星点点地改善民生。爱民、敬天,有此政制之主要诉求,于是可以在“礼”与“法”的规定情境中,推演并建构帝国的秩序。如此,就是有道邦国。
“法当原情”
太宗执法,有一个基本思想:“法当原情”。
这个思想事实上来源于“春秋决狱”,而“春秋决狱”又来源于孔子“亲亲相隐”的法学大义。说清这个问题需要相当篇幅,但也可以用有限的文字勾勒这一公案的义理。
父亲偷了羊,儿子要不要举报?在文明邦国看来,可以不举报,因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一种源于亲情的当然之理,是“法上之法”,符合自然法原理。西方现代法律也承认,当事人有犯罪嫌疑,亲属没有举报的责任,应回避。但在激进思潮主导下的国家主义“法律”中,规定必须举报,否则就是藏匿罪犯,属于犯罪。显然,“亲亲相隐”奠定了中华法系的文明道种。
在此基础上,汉代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这个意见的框架是:以《春秋》大义为司法裁判的思想资源,同时援引儒学各类经典,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无条文规定的案例,法官即可援引儒学经义定谳。在具体判案中,第一考量案件事实,第二考量犯罪动机。如某甲之父与人斗殴,某甲持棍帮助父亲,但不小心将父亲打死。由于某甲动机并非打死父亲,所以,按“春秋决狱”,某甲无罪。这类动机性考察,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甚重,因此,确有利弊参半的结果,但是,即使现代司法,全重证据,细细考察,也是利弊参半的。人类问题,没有一揽子彻底解决之道。试图一揽子彻底解决人类问题的政治诉求,是一种辉煌梦想,梦很美,但不具有现实品格。就这个意义说,“春秋决狱”自有其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它是中国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
“春秋决狱”,有“原心”也即考察动机之必要条件。如果动机善,有罪也可减免;如果动机恶,无罪也可加刑。
宋太宗赵炅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当原情”,“原”是考察案件的缘由,“情”即天理人情。判决结果,要将天理人情考虑进来,这样,就让司法有了更趋于公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