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民工的社会经济风险
一、风险社会理论和农民工的社会风险
(一)风险社会理论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风险社会理论专注于当代社会的转型与变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正面临着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结构转型以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转轨。这种转型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国社会出现很多矛盾。中国目前正行驶在现代化的高速公路上,新社会要素的不断生成及这些社会新要素与旧要素的尖锐对立和冲突,导致了巨大张力的积蓄,各种发展潜能和发展方向的共时存在导致基本的社会安排难以定型,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高社会风险”的发展阶段。
(二)农民工的社会风险
农民工面临的风险主要由其进入城市后的就业模式决定。由于他们的工作劳动强度高、操作简单、危险性高、稳定性差、收入偏低以及流动性强等特点,其面临的风险结构不再是传统的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自然经济风险”,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城镇化相伴随的现代结构风险。
1.老年养老风险。老年养老风险(即养老风险)与疾病风险比较而言,老年风险是有规律的并且确定,也是人人都将面临的,养老风险不仅一定会发生并且基本可预知在什么时间发生。因此,化解养老风险需要个人在生命周期内由年轻阶段为老年阶段做出谋划:或调节自身储蓄与消费比例关系,或在政府主导下实行相应的养老安排,或两者兼而用之。由于社会身份和职业定位的矛盾集结,农民工的养老风险比其他群体需要更多的关注。其一,农民工主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劳动能力和生理机能越来越弱,将逐渐退出劳动领域而丧失为自己创造财富的能力;其二,由于从事的主要是城市中脏、乱、差的工作,在常年超负荷的劳作下,年老时身体素质下降、各种潜伏职业危害病频发,健康状况更容易出现问题;其三,农民工进城打工后通常把多余的土地转包予他人,若在城市陷入困境回到农村可能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其四,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谋生和养家,很少为自己的养老问题打算,也不可能为养老攒下多少积蓄。
2.医疗救治风险。疾病是人生难以预料的风险,个人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亦很有限。在疾病侵扰时,以青壮年为主的农民工,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或找一些江湖游医诊治。这种治疗疾病方式往往延误病情甚至危及性命。一旦农民工受到大病的侵袭,不但丧失收入来源,而且还要变卖家中房子、牛羊等家畜来筹集大笔资金医治疾病,农村家庭也因此容易“因病返贫”或“因病致贫”。农民工疾病风险有典型的“治病三步曲”:不愿看病,潦草吃药,住不起院。由于营养、卫生、医疗、保健等条件落后以及文化水平、收入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加剧了农民工卫生健康问题。
3.工伤事故风险。农民工的工伤风险分为职业工伤和职业病两类,两类工伤风险的时效和结果显现形式不尽相同,农民工应对此两类风险也具有不同的脆弱性考量。职业工伤事故对农民工的伤害是即时的,也是最惨烈的形式;职业病伤害则是对农民工生命的隐蔽性透支,潜伏在若干年后才可能显现,并且还可能发生后遗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农村劳动力城市转移速度在加决,相当部分本民工从事有毒害作业,有害有毒工业正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特别是加速度地向农村转移,很多大型企业以转(承)包的方式将职业危害严重工种或产品转移给没有防护或防护较差的中小企业,或农村乡镇个体经营户,使城市中小企业,或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民工职业病危害尤为严重,他们正在成为职业病高危人群已是当前不争的事实。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外,还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一系列与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职业病已被定性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职业病防治、监督有关法规条例正趋于完善。职业病发事后的诊断标准、手段及方法也正在完善,监督改善企业用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健康正在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然而,目前农民工职业病居高不下的发展态势仍然不容乐观。第一,农民工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一患病数量大我国每年因职业病死亡5000多人,全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而其中农民工占了80%以上。据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各地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近64万例,平均每年报告新发尘肺病高达1万例左右,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专家估计,今后若干年内,我国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就业于私营或外资企业的农民工是职业病重点危害人群。可见,农民工正在进入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第二,农民工职业病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目前职业病害已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扩展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在这些产业中中小企业占到90%以上,大量劳动力都是农民工。职业病集中分布在中小企业,且因职业病危害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维权困难重重,相当部分农民工家庭因此致贫、返贫。第三,农民工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转移趋势明显。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很多企业大量引进境外投资或技术,某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正在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境内职业危害严重的产业也正在加速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第四,农民工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以及潜伏期较长的特点。职业病诊断不规范、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等弊端,农民工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医治而正面临极大威胁。
农民工多从业于非正规部门,这决定了他们工作具边缘化,也带有很强的不稳定性,极易被排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之外,即使农民工已获得相对稳定工作,但其农民身份标识也决定了他们很难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事实也证明,农民工的不稳定就业是导致被社会排斥的重要原因之一,同工不同酬、工资拖欠、不签合同或签订歧视性合同等权益损害现象十分普遍。各种资料数据表明,由于地方政府区域经济保护政策的驱动,以及某些企业唯利是图的经营导向使农民工难以享受正规部门从业人员同等工资、生活、医疗、养老等福利待遇,而处于这种被排斥境地的农民工,因对未来城市生活不能形成稳定预期,又进一步加剧了生活的不稳定,加剧承受能力的脆弱。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大多从事高危风险行业,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城市转移、,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化学等行业从业农民工在不断增加,这是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的最主要受害群体,承受能力上表现出显着的脆弱性。显而易见,农民工是城市底层最为庞大的人群,缺乏基本经济保障,如果还遭受工伤事故或其它疾病灾害时万他们将更无法承受,这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还在扩大。
4.失业救济风险。农民工的失业风险来源于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特性。农民工在城里求职的途径都是非正规化的就业渠道,农民工从进入劳动力市场便决定了其就业稳定度不会很高。农民工就业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临时工。虽然农民工所在的单位可能是正规部门,但是农民工只是从事临时的工作,与正式职工在收入、福利上均有明显差别;另一种情况则是,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本身就是非正式组织或非正规部门。这两种就业模式都具有低收入、不稳定等特点,因此农民工随时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农民工一旦失业属于高密度失业群体,这是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文化技能素质不是很高,一般都是从事体力劳动的现状所导致的。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就业主要分布在建筑、纺织、餐饮、商贸等行业,他们的就业状况极不稳定,随时面临着被解雇的危险。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民工长期以来被视为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当社会风险来临时,他们就成为了生活于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而受到被迫失业的冲击。
源自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波,冲击着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中国。中国的中小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大部分企业为规避因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而减薪压岗,以牺牲农民工利益来维持企业的发展。根据全球金融危机后的中国百村农民工调查数据来看,2008年上半年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1324.6元,下半年平均月工资为1131元,比上半年下降14.6%。2008年下半年平均月工资与上半年相比,工资降低的有78个村,占78.0%,工资无变化的占15%,工资增加的只有7%。
金融危机的到来使全社会的就业风险都大大增加,城市工人、大学毕业生都面临着就业风险,城镇下岗人员增多,就业压力增大。由于面临激烈的竞争和生存挑战,城镇人口也会去从事一些以前不愿意做的事,这将会给农民工就业带来更多困难。城镇人口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重心下移、就业层次逐级下移,使农民工就业机会绝对减少,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空间也逐步压缩。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一)获得养老保障权是城市农民工的基本权利
养老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诞生及其发挥的功能看,养老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存权利。这种权利是包括城市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保险事业。”可见,城市农民工作为一个公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在遇到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这些一般生活风险的情况下,也应该能够享受到国家向他们提供的社会保障保护。农民工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和政府肩负的责任。至于具体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参保标准的确定,则是另一个问题。
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工业化和城市化共同构成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主要路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就业是工业化和非农化过程中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结果,也是每个国家城市化、现代化的推动力量。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史证明在工业化进程中,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口,其社会保障也自然纳入到城市社会的保障体系下来解决,其间不应该存在观念性甚至制度性障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现状与农民工为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极不协调。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条件,加快改变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稳定农民工、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二)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杜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十七大报告再次郑重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十七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制度的任务。如今,“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己构成社会的主旋律。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上述社会现实带来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建立。众所周知,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主导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一方面,城镇养老保险体系逐渐完善,建立起统账结合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的城镇企业劳动者,但这种政策体系并不能很好地包容农民工;另一方面,正如前文分析,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经商,又脱离了农村的政策保护体系。农民工显然既不能被城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所覆盖,又不能很好地受惠于农村的各项政策。政策的空挡明显使农民工的社会权益的保护处于缺失状态。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城乡衔接的一体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将不仅加快实现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目标,而且为今后探索包容更广泛、更多样化就业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为,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将更为频繁。建设一个实现养老保险顺利转移、包容不同就业人群的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和学术界的任务。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探讨,为解决这方面的难题提供了历史的契机。
(三)完善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内需的需要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条件之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有效地缓解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给国民提供一个稳定的安全网,从而给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将对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和社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1.改变劳动力成本过于低廉的现状,促进国家和企业加强对劳动力的保护。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农村劳动力持续大规模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但同时劳动力成本保持相当低廉的优势,而且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使这种资源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确立了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但是,长远上看,我们不可能长期沿袭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必然要过渡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模式:首先,建立在劳动力低成本基础上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容易引发和加剧国际贸易摩擦和国际争端。在国际贸易领域,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一直试图在国际贸易中引进“劳工标准”等手段来限制竞争对手,以相对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