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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行政诉讼证据(2)

2.起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发生,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救济。

3.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起诉权的表现。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的必备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起诉的一般条件,除此之外,起诉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的时间条件。

一般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期限是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的计算和最长保护期限:

一般规则: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1)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为2年。

(2)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经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4)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超过起诉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起诉的程序条件。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在选择复议后,对复议不服仍可以再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当事人将因选择复议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终局行政行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查,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一)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

1.被告人是否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的情形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者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羁束。

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在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行政诉讼起诉书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二)审查结果

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项目二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审程序概述

(一)第一审程序概念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到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我国的司法诉讼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即告终结,一审是二审的前提条件,是一切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第一审程序特点

与行政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一审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全部过程应该体现在一审程序中,系统完整主要表现在一审程序的各个阶段: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和缺席判决,诉讼的中止和终结,在一审中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院的审判权,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都体现其中。

2.具有基础性和广泛适用性。

任何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必须经过一审,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程序和中心环节。

审理方式和审理范围

(一)审理方式

1.合议审理。

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实行合议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因为行政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利及其相对人的行政权利义务的问题,案件相对复杂,加之行政案件一般需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

2.开庭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对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适用二审程序的,对案件事实清楚的适用书面审理,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公开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除涉及国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公开进行。

(二)审理范围

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能够对哪些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理前的准备

(一)组成合议庭

行政案件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依据,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对管辖异议进行审理

当事人若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四)出示或者交换证据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五)调取和保全证据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庭审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和附带民事案件可以调解。

庭审程序包括:

1.开庭准备阶段。

(1)法庭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案由等。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以及陪审员入庭并报告出庭情况,如有应出庭而未出庭的,由审判长根据情况,作出按期审理或延期审理的决定。

2.宣布开庭。

正式开庭由审判长宣布:

(1)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案由。

(2)核对当事人。

(3)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

3.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是调查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和程序事实,并审查核实相应的证据,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1)介绍案由,即原告宣读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被告宣读答辩状,说明作出被诉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3)证人作证和宣读证言。

(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5)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法院要具体作出决定。

4.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及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辩论的顺序是:

(1)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要制作笔录,对各种意见要如实记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人员及书记员签字,内容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评议的结果要形成判决,出现不同意见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6.宣判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采用公开的形式,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宣判时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审理中的各项制度

(一)撤诉和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诉讼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分为两种:

1.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包括主动申请撤诉和同意申请撤诉,前者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后至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以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后者是指原告在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2.按撤诉处理。

指原告不履行特定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不管是那种形式的撤诉,一旦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均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撤回一审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撤回上诉的,在上诉期内撤回,仍可以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之日起生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

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原则上适用被告,对被告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作出缺席判决。但前提是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

(二)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延期审理。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诉讼中止。

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止诉讼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

指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由于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而结束,以后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终结诉讼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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