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三:崇祯元年(1628)四月己亥,“孝和皇太后弟新城侯王升者……天启中为逆珰所陷构,捕族人王国兴等下狱论死,革升爵……。至是升讼冤,刑部会同驸马都尉、宗人府等衙门审其诬,复升爵,免国兴等死。”二吏部(一)吏部组织《大明会典》曰:“(吏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初有四子部,曰总部,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后改总部为选部,又改选部为文选,司封为验封,司勋为稽勋,考功仍旧,俱称清吏司。”吏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其属,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1外郎一人,主事一人。”各司主事1额,各朝稍有增减,兹不赘述。
(二)吏部职掌(有关司法审判部分)
明代重大案件,皇帝常敕令公、侯、驸马、伯、五府、六部、九卿及科道会审。至于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即朝审案件),定制由三法司等衙门复核。吏部为六部之一,自得参与会审及复核。又吏部尚书、侍郎等官,亦得以其吏部官1个人之身分参与司法审判。
吏部官1个人参与司法审判之案例颇少,兹举一案例说明之:
永乐七年(1409)六月甲辰,“刑科右给事中耿通等劾:‘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及监察御史袁纲、覃珩朋比蒙蔽,诬构善良,陷之死地。’……皇太子曰:
‘此冤狱也,吾初固已不信,必出法司锻炼。’命吏部尚书兼詹事蹇义,会六部大臣于詹事府审之。”
三户部(一)户部组织《大明会典》曰:‘(户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户口田粮之政令。其属初曰民部,曰度支部,曰金部,曰仓部。后改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户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其属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1外郎一人,主事二人。”各司郎中、1外郎及主事1额,各朝稍有增减,兹不赘述。
(二)户部职掌(有关司法审判部分)
户部与各部参与司法审判之情形类似,即得参与重大案件之会审,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即朝审案件)之复核。此外,户部掌理京师田土案件,与其他各部不同。
户部审理京师田土案件之情形,兹举下例案例说明之:
例一:正统元年(1436)三月己卯,“顺天府大兴县民地五十亩被行在锦衣卫指挥林观、千户朱喜占种,至是民妇诉,系故夫祖业,家道贫穷,乞赐给还。上命行在户部复实还之。”
例二:景泰四年(1453)十一月己未,“有讼户部侍郎李敏前为(顺天府)
府尹时,纵婿盗本府银四百余两。及巡抚直隶,又埋没苏、松等府钱粮数百余万两。诏户部、都察院其速委官往究。从之。”
户部官1个人参与司法审判之案例亦少,兹举下列案件说明之:
例一:正德二年(1507)冬十月辛卯,“魏国公徐甫与无锡县民邹塾等及妙相院僧争田。……上重命户部左侍郎王佐同大理寺右少卿王鼐,锦衣卫指挥佥事周贤往勘之。”
例二:万历十七年(1589)九月甲子,“法司当虑囚。上命户部尚书宋主笔,疏上,以改拟钦定人犯焦文烂诘责。不允。”
四礼部(一)礼部组织《大明会典》曰:“(礼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礼乐,祭祀、封建、朝贡、宴享、贡举之政令。其属初曰仪部,曰祠部,曰膳部,曰主客部。后改仪部为仪制,祠部为祠祭,膳部为精膳,主客仍旧,俱称清吏司。”礼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其属……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1外郎一人,主事一人。”各司主事1额,各朝稍有增减,兹不赘述。
(二)礼部职掌(有关司法审判部分)
礼部掌理礼制、宗教、教育及外交事务,礼部部分职掌与司法审判有关。
礼部与各部参与司法审判之情形类似,即得参与重大案件之会审,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即朝审案件)之复核。此外,礼部得参与有关礼制等事项案件之司法审判,兹举下例案例说明之:
例一:弘治十八年(1505)十二月乙丑,“晋府庆成王南海郡君仪宾李实以包揽钱粮获罪,郡君私入京击鼓讼冤。礼部请遣中使送回,仍敕王约束,而究治教授、守城官罪。上以郡君出城诉讼,有乖礼法,命会法司议。……于是,礼部及法司议复奇滔等宜候勘报区处,仍申明禁例,凡越例私奏者,俱寝其事。”
例二:嘉靖四十年(1561)三月癸亥,“刑部左侍郎赵大佑、锦衣卫都指挥佥事万文明等复勘伊王典不法事得实,还报……疏入,诏下礼部、三法司会议,言:‘伊王奢纵淫虐,大违祖训,法当重处,请严加戒谕,令其速图自新。’”
例三:隆庆元年(1567)正月甲申,先是代王奏大同知县朱可进笞辱辅国将军俊柳,而抚按官张志孝、蒙诏又言,诸宗室殴伤可进。先帝命刑科右给事中严从简往勘。……事下,礼部、都察院以俊等犯在赦前,复请宽宥,而劾治诸校尉,充边卫军。从之。礼部官1个人参与司法审判之案例亦少,兹举下列案例说明之:
例一:永乐三年(1405)六月壬申,“高邮州民父年者,其长子不听教令,欲击之,而力不能制,夜以次子往助,长子竟毙于父。……命礼部尚书蹇义等再议。义等奏曰:‘次子从父命助执兄,初非杀兄之意,其罪但不能乞免,兄之死于父耳。’上命谪戍边,其父免赎。”
例二:嘉靖十三年(1534)十月乙未,“法司复礼部左侍郎黄绾勘明大同叛卒及文武诸臣罪状:叛卒玉宝、尚卿论凌迟处死;张斌、阚钺、萧激、牛名、董海、王仓、樊钦、许宝坐斩。……议上,报如议。”
五兵部(一)兵部组织《大明会典》曰:“(兵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镇戍、厩牧、邮传、舆皂之政令。其属初曰司马,曰职方,曰驾部,曰库部。后改司马为武选,驾部为车驾,库部为武库,职方仍旧,俱称清吏司。”
兵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其属……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1外郎一人,主事二人。”各司郎中、1外郎及主事1额,各朝稍有增减,兹不赘述。
(二)兵部职掌(有关司法审判部分)
兵部与各部参与司法审判之情形类似,即得参与重大案件之会审,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即朝审案件)之复核。此外,兵部得参与有关军人犯罪案件之司法审判,兹举下列案件说明之:
例一:宣德十年(1435)七月辛卯,“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奏:‘都指挥吕整坐杀降死罪,屡自陈为都曹俭所诬。今总兵官都督方政奉俭怯懦贪黜,数违法。臣恐俭于整有衔,请贳整,令戴罪自劾,庶不致忠良者被枉。’上命兵部同都察院谳整狱以闻。”
例二:弘治十七年(1504)闰四月戊辰,朝廷追治贵州普安州败军之罪。
“礼科给事中张维新等按之,具得其罪状。于是,都察院、兵部会议,坐任礼、张英及李堂等一十人俱处斩。”
例三:嘉靖二十九年(1550)七月壬子,巡视浙福都御史“朱纨奏:‘海夷佛狼机人行劫至漳州界,官军迎击之,于走马溪生擒得贼首李光头等九十六人,已遵便宜斩首讫。’章下兵部,请俟复实论功,会御史陈九德疏论纨专杀,滥及不辜。法司复请遣官会勘。……于是,兵部、三法司再复,如汝祯等言。”
六工部(一)工部组织《大明会典》曰:“(工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采捕、窑冶、屯种、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其属初曰营部,曰虞部,曰水部,曰屯部。后改营部为营缮,虞部为虞衡,水部为都水,屯部为屯田。俱称清吏司。”
工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其属……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1外郎一人,主事二人。”各司郎中、1外郎及主事1额,历朝稍有增减,兹不赘述。
(二)工部职掌(有关司法审判部分)
工部与各部参与司法审判之情形类似,即得参与重大案件之会审,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即朝审案件)之复核。
工部官1个人几无参与司法审判之案例,但涉及工部职掌之案件,工部得奏闻皇帝建议逮捕审讯,兹举一案例说明之:
正统三年(1438)六月丁己,“行在工部尚书吴中言:‘应天府上元、江宁二县民匠例应二年一番赴工,有自宣德七年休番,至今犹未赴工者一千六百余人,请敕有司逮系至京治罪。’从之。”
七通政使司(一)通政使司组织《大明会典》曰:“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设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寻革。
十年,始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门。设通政使、左右参议、经历、知事。职专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章奏、实封建言、陈情伸诉、及军情声息灾异等事。”
通政使司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左、右参议各一人。”
(二)通政使司职掌(有关司法审判部分)
洪武十年(1377)秋七月甲申,置通政使司时,亦定其职掌曰:“掌出纳诸司文书、敷奏、封驳之事。”惟《诸司职掌》中通政使司已无封驳之权,封驳之权已移至六科。
明初,诸司文书只有奏本与启本,上皇帝者称为奏本,上东宫者称为启本。永乐以后,方有题本。题本与奏本的区别,《大明会典》曰:“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徼敕、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等事,具用奏本。”在外衙门之题本与奏本,以及在京衙门之奏本,由通政使司收本,奏闻皇帝。至于在京衙门之题本,则由各部院官1至会极门递本,由太监收本,奏闻皇帝。故《天府广记》
曰:“京朝官封事,自会极门内臣收进,其余自通政司入。”《万历野获编》亦曰:“今本章名色,为公事则曰题本,为他事则曰奏本。收本之处,在内曰会极门,在外则为通政司。”
明代直隶及各省司法审判机关审理刑名案件完结后,均应以题本送通政使司奏闻皇帝。至于在京司法审判机关审理刑名案件完结后,亦均应以题本至会极门递本,奏闻皇帝。有关司法审判案件题本之递本与收本,系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先行程序,虽非司法审判之核心部分,但仍系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重要环节。
在京军民词讼不得迳向法司递状,而应先向通政使司递状,再移送法司审理。《明世宗实录》嘉靖三十七年(1558)六月己卯日载:
刑部尚书郑晓等言:“故事,在京军民词讼俱赴通政司告,送法司问断。各衙门有应问者,参送法司,不得自决。比来事权不一,诸司各自受词,不复参送。……疏上。得旨:“自今在南京军民词讼,各衙门并巡城御史毋得迳自受理,违者奏治。”
通政使司与六部参与司法审判之情形类似,通政使为大九卿之一,“凡议大狱,必参预。”故通政使司得参与重大案件之会审,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即朝审案件)之复核。
八六科(一)六科组织《大明会典》曰:“国初,设给事中,正五品。洪武四年,改正七品。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给事中一1,秩从七品,推年长者一人掌科事。寻隶承敕监,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设左右司谏各一人,左右正言二人,已改名元士,又曰4士,或增至八十一人。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给事中品秩。……职专主封驳纠劾等事。”
明代六科,各自为一署,即六衙门也。六科“各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万历年间,各科给事中1额稍有增减,兹不赘述。
(二)六科职掌(有关司法审判部分)
六科代表皇帝监督六部政务之施行。《明史·职官志》曰:“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六科给事中得劾奏文武官1。《大明会典》:“凡两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职者,俱得劾奏或大班面劾。及诸人有不公不法等事,俱得劾奏。”六科给事中劾奏文武官1后,皇帝常敕令锦衣卫或法司审讯被劾奏之官1。
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合称“科道官”,科道官纠劾文武官1的职权是类似的。
六科与六部参与司法审判之情形类似,六科得参与重大案件之会审,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即朝审案件)之复核。《大明会典》曰:“凡三法司奉旨于午门前鞫问罪囚,掌科道官亦预。”六科参与重大案件之会审,兹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永乐四年(1406)五月戊午,“先是,有告故驸马都尉富阳侯李让家人中盐虚买实收者,上命付锦衣卫鞫之。锦衣卫复奏告者不实,上命六科给事中孙琳等共审之”。
例二:正统十一年(1446)九月己巳,吏部尚书王直、右侍郎赵新、曹义、掌光禄寺事户部左侍郎奈亨等有罪案发,”上怒,逮直、亨等,命三法司、六科廷鞫之,论亨斩,直、义、新等赎徒,4赎杖,俱还职役。”
除上述参与司法审判之事项外,六科给事中另有下列事项与司法审判有关:
1受理登闻鼓案件洪武元年(1368)十二月己巳,“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敢沮告者死。其户婚、田土诸细事皆归有司,不许击鼓。”后此项工作移至六科。
宣德二年(1427)六月丙子,“直登闻鼓给事中以所受词上闻。上因谕之曰:‘朝廷虚刑狱有冤,下情不能达,故设登闻鼓。然前代置院设官,托耳目于一人,非兼听广览之道。我国家命六科给事中轮直,最得其当。’”
关于六科受理登闻鼓案件,《大明会典》定曰:“凡登闻鼓楼,每日各科轮官一1。如有申诉冤枉,并陈告机密重情者,受状具题本封进。其诉状人先自残伤者,参奏。”
登闻鼓案件如奉旨钦依,应依一定程序由各科直鼓官批送法司。《大明会典》即曰:“凡击登闻鼓诉冤,奉钦依者,俱该锦衣卫直日官,将原给驾帖,填写5由,并人犯姓名。鼓下词状,从各科直鼓官批送。”
2受理京师重犯决囚日诉冤案件京师死罪立决或监候人犯执行死刑时,由六科给事中一1监视行刑。
有明一代有所谓“批手留人”之制,即京师决囚之日,死罪人犯家属临刑喊冤,监视行刑之给事中得批字于校尉之手,传令停决候旨。此即《大明会典》
所称“如决囚之日,有诉冤者,受状后,批校尉手,传令停决候旨。”《大明会典》又曰:“凡奉旨处决重囚,本卫(锦衣卫)从刑科给驾帖差官同法司监决。
其囚人家属或奏诉得旨姑留者,校尉从刑科批手,驰至市曹停刑。”
3奉旨参劾文武官1明代六科给事中本应自行参劾文武官1,但皇帝有时亦交议此类参劾案件,惟应视为特例,非常规常制也。兹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景泰三年(1452)八月己卯,“内官阮忠谮驸马都尉焦敬僭用镀金鞍、蟒龙服及收养迩军为奴,娼女为妾。诏六科十三道劾其罪,下法司议,赎杖还职,命固禁之。”
例二:天顺元年(1457)三月癸酉,“驸马都尉薛桓尝私侍婢,与常德长公主争,语犯上,事闻,命六科十三道劾桓罪,法司拷讯于外廷,论当斩。下锦衣卫狱,固禁数日,释之。”
例三:天顺五年(1462)六月戊寅,“安乡伯张宁早朝,越位与都督佥事赵辅语。六科十三道被旨劾之,下锦衣卫狱鞫,送都察院论,当赎杖还爵,上命送锦衣卫系之。”
(三)刑科职掌刑科为六科之一,除代表皇帝监督刑部政务(含司法审判)之施行外,对都察院及大理寺之司法审判,亦代表皇帝监督之。刑科较之其他五科,较多有关司法审判之职掌。兹分述如下:
1奉旨审理重大案件《大明会典》定曰:“(锦衣卫),凡奉旨差官出外勘问事情,系会同三法司堂上官者,于指挥内具名上请。会同科道部属官者,于千户内具名上请。”锦衣卫、三法司堂官及司官得奉旨出外勘问审理刑名案件,自不待言。惟刑科虽非三法司,但代表皇帝监督三法司之司法审判,故刑科给事中等官常奉旨出外勘问审理刑名案件。兹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正统六年(1441)八月壬午,陕西署指挥佥事张通、李谅有罪案发,“于是命行在刑科给事中廖庄往复之。庄还言通、谅事多实,所奏镒事皆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