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引进外资除了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以外,另一个特点是在利用外资的具体形式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在1992年以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对外借款。1979-1991年,全国共计利用外资达796.3亿美元,其中,对外借款527.4亿美元,占66.2%,外商直接投资233.5亿美元,只占33.8%。其主要原因是,在这一时期,外资对直接进入国内投资积极性还不高。但在1992年以后,情况则大不相同,我国引进外资的主要形式已由以借款为主转向以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为主。
1992年以后,外资一改过去不愿意进入国内直接投资的情况,而是以极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直接进入中国投资,其明确的目标就是要在中国占领市场、取得利润。正是由于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在这几年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的资金到位率低,投资不实。在一些合资企业中,由于外资的资金到位率低,合资企业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向国内银行贷款,通常由中方作贷款担保,从而使中方承担了全部投资风险。这种现象被称为是“外资利用内资”。外商资金到位率低,不但给中方企业投资带来了风险,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还使许多合资项目中途夭折。
二是外汇实际投入比重缩小。近年来,外商投入的现汇比重逐渐下降,设备实物作价投入的比例日益上升,目前已达到80%左右。由于外商大多采用设备投资的方式,使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等投资占其进口总额的比重迅速提高,约占40%左右。正是外商大多以设备投资等作价入股,并不断追加引进设备的总金额,从而导致外汇实际投入的比重很小。而且,外商对设备的价格随意高估,造成我方在合资中遭受较大的损失。
三是外商推销陈旧设备。通过直接投资来推销质次价高的过时设备,是一些外商的惯用做法。从商检部门的检验情况来看,我国合资企业中外方所提供的设备较普遍地存在着技术水平不先进、设备陈旧、质量低劣等问题。外商通过推销陈旧设备,不但从中坐收渔利,还可以再从中外合资企业中分享利润。这实际上是减少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将投资风险转嫁给了中方。这样,原想通过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如愿实现。在合资企业中,出口的情况从总体上看,仍然停留在以数量和低价销售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出口水平上,整个产品出口在国际上仍然缺乏强劲的竞争能力。
出现上述的问题,与引进外资形式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这种形式应持慎重态度,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从更深的层次上看,要对引进外资的形式作全面的比较和权衡,既要照顾当前的情况,更要考虑长远的利益。通过对外借款这一形式来利用外资,好处是不失去市场、不损失利润、不会形成外商对国内产业的控制,不利的一面是会背上债务包袱。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这一形式,好处是不会形成国家债务,不受还债能力的限制,不利的一面是要失去一部分市场、流失一部分利润,甚至会形成外资对国内一些产业部门的控制。
外资对国内产业部门的控制,在近几年中表现得十分突出。据有关报道,目前审批的外商独资企业,有很大一部分并非是我国短缺产品和鼓励项目,产品与国内企业产品类同性大,而且独资企业不按报批时产品出口50%以上的要求执行,造成外商独资企业挤占国内企业市场。另外,在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商取得控股权的项目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投资规模大、技术比较先进、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看好的项目,外商总想取得控制权。
因此,并不能因为外商直接投资不构成对外债务就认为是越多越好。
从长期看,外商直接投资的企业增多,尤其是由外商直接取得控股权的企业增加,不仅会造成企业利润的大量流失,更重要的是会付出失去市场的巨大代价,甚至是整个产业为外商所控制。所以,当前应更多地从这一角度来考虑引进外资的形式。
(3)关于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问题
引进外资与制定优惠政策是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的。以优惠政策为条件来吸引外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改革开放以来,为大规模地引进外资,国家在关税、所得税、土地使用费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对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引进外资的数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我国对引进外资实行优惠政策的特点来看,其基本特征是地域差异,而不是产业差异。也就是说,我国优惠政策的差别主要是体现在不同的地域上,而不是体现在不同的产业上。即对不同的地域,实行程度不同的优惠政策,但对不同的产业却实行普遍优惠的政策。随着引进外资规模的扩大,各地方为更多地引进外资,又相继出台了各种不同的优惠政策,以致对外商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这又使地域之间的优惠政策差异逐渐缩小,从而就使普遍优惠的特征更加突出。这种对外商实行普遍优惠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引进外资具有较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其消极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
一是对外商投资没有明确的导向,不利于把外资引导到国内优先发展的产业中去。在普遍优惠的情况下,外商当然会选择一些投资量小、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大多是集中在加工工业、轻工业和第三产业的一些部门。但是,这些产业并不是我国目前急需发展的,对国内企业发展这些产业也要加以引导和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果外资大量进入这些部门,只会加剧国内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状况,使引进外资的积极作用在相当程度上给抵消了。
二是对外资实行普遍优惠,不利于引进高技术的项目。引进外资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要能够带来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如果实行普遍优惠的政策,就不能体现出对高技术项目的优惠。相反,对一些一般性的项目,甚至是要限制的项目,却起到了鼓励作用。这样的结果是导致国内急需发展的一些产业,如交通、能源、原材料和高新技术等基础产业、新兴产业难以借助外资的力量得到发展,而要限制的产业却遍地开花。因此,在实行普遍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引进外资与国内的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很难协调起来。
三是实行普遍优惠的政策,不利于规范对外资的管理。对外资的普遍优惠,势必造成外资在各产业、各行业全面铺开,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对外资的管理难度,造成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不够,导致一些外商企业钻政府管理的空子,进行逃税避税活动。这就使外资企业在得到普遍优惠的同时,又能够得到更多的好处。
因此,在引进外资由追求数量进入着重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必须改变目前这种对外资实行普遍优惠的做法,转而对外资实行产业优惠,即根据外资进入不同的产业部门,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从而引导外资投向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我国重点发展的产业。使外资的进入既能够有效地提高这些产业部门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又能够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3.关于外债问题
在利用外资的三种基本形式中,除外商直接投资外,通过其他两种形式引进的外资都构成我国的对外债务。因此,利用外资必然有一个偿还外债的问题。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利用外资与偿还外债始终是一对矛盾。利用外资可以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技术、资源等生产要素,以促进经济发展。偿还债务要以利用外资所取得的效益为保证。如果利用外资的效益非常好,通过利用外资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和价值,那么,偿还债务的能力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但是,如果引进的外资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没有创造出实际的经济效益,这就会造成外债偿还能力的困难,或者说,出现债务危机。从这一意义上说,利用外资是一把“双刃剑”。
通过引进外资是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经济竞争力,从而保证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通常是通过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来反映的。根据这一关系,判断一个国家债务状况如何,通常是用以下三个指标来衡量的。这三个指标也称为是外债风险指标。
一是偿债率。这是指到期的偿还外债本息与当年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的比率。一般认为,这一比率的安全线为20%。
二是负债率。这是指外债余额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一般认为,这一比率的安全线为30%。
三是债务率。这是指外债余额与当年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的比率。一般认为,这一比率的安全线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