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的基本构成对于完善我国高新技术园区的创业机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制度的构成或制度结构进行剖析是制度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和其他制度一样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对于制度的分类,许多制度经济学家进行了经典性的研究。
T·W·舒尔茨认为,制度包括: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市场、期货市场等;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用于提高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的联系的制度,如产权、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学校、农业试验站等。
纳尔逊(1987)将美国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分为三类:市场制度,即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有许多制度安排构成的复杂的制度体系;专利制度,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保持足够的私人刺激以鼓励创新,又保持足够的公有性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计划,如,基础研究计划,与政府自身需要有关的支持计划以及旨在提高某个产业或厂商群的技术竞争力的资助计划等。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划分为三种类型:宪法秩序,诺思认为,宪法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它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性的一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它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对全社会都具有约束力,是制度规则的规则;制度安排,是约束特定的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实际上是宪法秩序下界定交换条件的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它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和合同法以及自愿性契约等;规范性行为准则,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源于人们对现实的理解。一致的意识形态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降低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宪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一旦形成,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可以将其视为制度创新的外生变量,而制度安排在现有的宪法框架下,在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是制度创新的内生变量,是一个相对“革命”的因素。
制度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安排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人的准许。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指的是另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他用不着也不可能有群体行动完成。(林毅夫,1994)。正式的制度安排也称正式约束或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正式确立的成文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正式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也称非正式约束或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其中,意识形态在非制度安排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包容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因素,而且可以成为某种非正式制度的先验模式;文化是一个社会各项制度安排赖以生存的土壤,在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正式的制度安排不同,相当多的非正式制度是有文化传承和生活习惯累积而成,并非理性的设计,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节着人们行为的大部分空间,并且一旦形成就将长期延续下去,也不向正式制度安排那样必须遵守,拥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主要是靠人们的自觉或良心来维持的。因此,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的层次性是非常明确的,包括根本性制度创新和非根本的、具体的制度创新。根本性制度创新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创新,不仅决定着微观的具体制度的创新,而且决定着政治法律的变革。企业制度等创新是非根本层次的、具体的制度创新,但是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导致或推动根本性制度创新。
袁庆明(2003)认为,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层次性是指促进技术创新的各种制度安排在重要程度上的差别。包括根本性制度、重大性制度和辅助性制度三个层次。根本性制度是指对技术创新活动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安排,没有这些制度,持续稳定的技术创新就不可能产生。重大性制度是指对技术创新起重大促进作用的制度安排。辅助性制度是指那些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要弱于前两者或者虽然作用较大但以非正式制度形式存在的制度安排。由于不同制度安排的地位与作用程度的不同,形成了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层次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人们研究制度的角度不同,从而产生的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在分析高新技术园区创业机制的层次时,拟从各种机制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来进行划分,即创业的基础性机制、直接性机制以及辅助性机制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