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者研究表明私募发行的长、短期回报与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类别有关。Leland and Pyle(1997)研究了美国市场的私募发行后发现,当内部人士(如董事、经营者)和关联投资者参与私募发行的认购时,由于关联投资者有着更低的信息采集成本,对于公司未来现金流和公司真实的价值有着更明智的看法,因而,一个关联投资者的投资可以看作是对公司价值的证明,逆向选择问题会减轻,也是减少代理问题的暗示。与Leland and Pyle的研究结果相同,Srinivasan Krishnamurthy等(2005)也发现私募发行给关联投资者在宣告期间的超额收益率和长期超额收益率都要明显高于那些只发行给无关联投资者的私募发行。他们发现无关联投资者参与的发行在宣告期间的累计异常回報率只有1.39%,关联投资者参与的发行在宣告期间的累计异常回報率为3.68%。Srinivasan Krishnamurthy等还分析了当私募发行的对象为公司职员、高管人员或是现有股东时,这些关联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价值有着更准确的评估,他们会参与那些被低估公司的私募发行。这些关联投资者参与私募发行的认购还可以提高他们在公司的股权,使管理层与股东目标趋于一致,从而有利于激励,因而,向关联股东及关联投资者(管理层)私募发行后公司股价会有更好的表现。而David(2004)却从另一个角度对私募发行投资者组成与公司股价表现进行了研究,David发现私募发行给对冲基金的公司股价表现比发行给非对冲基金的公司股价表现要差。由此可见,私募发行认购的投资者类别与公司股价表现有关。
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类似于英、美及东南亚等国家的私募发行,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对象,既可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股东,也可以是其它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非关联股东。但是,定向增发新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参与认购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投资者既可以是关联股东,也可以是非关联股东。那么,参与定向增发新股的投资者对象的不同与上市公司短期股价表现是否存在差异呢?国内学者对此没有进行研究,而国外学者的研究没有涉及到中国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新股问题。为了深入认识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问题,以便为监管部门更好地制定监管政策,帮助投资者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以及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时合理选择投资者对象提供理论依据,本书对中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投资者对象与公司股价短期表现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