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本章研究的结论
本章通过对2005年5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与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选择及证券市场对其反映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本书发现:
(1)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上市公司更愿意选择定向增发新股融资方式,而不是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由于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融资没有盈利的要求,使一些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的上市公司也能进行定向增发新股融资。而且对定向增发新股融资没有发行规模的限制,证劵管理部门对定向增发新股融资审批程序也简单。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却有严格的盈利要求,加之可转换债券本身的债务特征及转股对基准股票价格增值的要求,使得很多上市公司不愿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而愿意选择定向增发新股融资方式。
(2)中国上市公司宣告定向增发新股融资对证券市场的表现要好于宣告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对证券市场表现。本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单因素检验还是多因素检验,上市公司宣告定向增发新股融资前后[-20,+5]的异常回报率要高于宣告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异常回报率,这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新股融资得到证券市场的接受,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还未得到中国证券市场的普遍接受。
8.5.2 本章研究结论的意义
本章研究结论的意义在于: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要显著好于宣告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宣告效应。在[-20,+5]窗口内,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要高于宣告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累计超额收益率11.1%。因此,定向增发新股和公开增发新股融资能增加企业的价值,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新股融资得到证券市场的接受,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还未得到中国证券市场的普遍接受。结合上文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定相关融资政策时充分考虑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意愿,为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新股创造一个较好的政策环境,并积极鼓励中国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以便使融资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中国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也要考虑选择能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融资方式,即上市公司应当采用定向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尽量不要采用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积极参与定向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的投资,尽量回避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的投资,以便使投资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