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界定与作用
跨国公司超越国界从事国际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会遇到一系列与国家和政府有关的问题,从而表现出各种政治行为。从跨国公司的立场出发,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跨国公司发挥政治影响、政治压力和政治优势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才能“取得和保持一个有助于其扩张,抵消其成本开支的国际性网络”,实现其全球战略。大型跨国公司通过一系列政治手段达到经济目的典型案例很多。在此仅举两例:
例1.跨国公司利用政府的力量卷入战争
大型跨国公司最直接地卷入政治冲突的典型案例是1973年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ITT)利用政府的力量颠覆智利阿连德政府的事件。而在美伊战争结束后,随着战后重建开始,美国跨国公司对重建合同的争夺引起人们的注意。参与这种争夺的有哈利伯顿公司、贝克特尔集团、福陆集团和伯杰集团等跨国公司。尤其是哈利伯顿公司和贝克特尔集团更引人注目。美国现任副总统切尼曾在1995~2000年间任哈利伯顿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在其就任副总统后,仍从该公司领取了近100万美元的津贴。这家公司也在2000年从政府手里拿到了价值几十亿美元的一份恢复伊拉克的油田合同。另一家跨国公司———贝克特尔集团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同政治关系最密切的工程重建机构之一,是美国最大的承包商,也是重建伊拉克的工程合同的主要投标商之一,前国务卿乔治·舒尔茨是该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2003年4月17日,美国国际开发署(USAD)指定贝克特尔公司负责伊拉克首都巴格达的建设工程,要求在18个月完成电力、供水、道路、桥梁、医院、机场和码头的紧急修复,并给予总金额为6.6亿美元的建筑合同。更有甚者,在战后重建名单中显现的美国公司全部是布什总统竞选连任的政治捐款人。说明了这些跨国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跨国公司卷入了国家内外政策的本质。
例2.。利益集团推动美国制定汽车进口配额
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汽车工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1965年进口车仅占美国国内销售的6.1%,到了1980年这一比例激增到28.8%。当年美国国内汽车产业的投资得到的利润率是-9.3%。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日本汽车以高质量和低价格占领了美国国内市场,1980年一年的日本对美国汽车出口就达250万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汽车产业利益集团通过游说,说服美国政府在1981年与日本谈判一项自主出口限定协定。自主出口限定将日本对美国的汽车出口限制在每年168万辆,其理由是,配额会给美国汽车商以时间来改进技术和机器设备,调整他们的工会协定,从而在国际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竞争。
此项政策的实施结果是:一开始配额使美国汽车工人和汽车产业集团获利。配额使国内汽车业避免了减少26000个工作岗位。同时由于实行了对日本进口汽车的限制,日本汽车销量减少,价格上升,在1981~1982年两年时间内,每辆日本汽车的售价几乎提高了1000美元。而美国的汽车需求则增加,使得美国汽车每辆价格提高了350~400美元,汽车产业因此获利,仅增加的利润大约在9亿~12亿美元之间。另外,配额并没给美国汽车业的产业重组带来帮助,而使美国的消费者蒙受了损失,消费者付出了超过43亿美元的代价。日本汽车每年从中获利20亿美元,高于美国汽车工业从价格上涨中的收益。
问题是,这项限制政策并未能阻止日本汽车的进入,虽然进口的日本汽车减少了,但日本汽车在美国市场上的份额却从1981年的20.5%提高到1991年的30.3%,并在一段时间里稳定在30%左右。原因是在过去的10年,日本汽车跨国公司在美国国内设厂,在美国生产的汽车大量增加。
以上两个案例都说明跨国公司在从事国际生产经营中,当跨国公司利益受到来自国外竞争对手或政府规制威胁时,为了维护其在东道国或母国的利益,它们会表现出各种政治行为,采用各种政治手段对政府施加影响,迫使政府做出有利于跨国公司或有利于代表其利益的利益集团的政策,甚至凭借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影响政府的对外政策和干涉东道国的内政。那么应如何理解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呢?所谓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是指跨国公司在非市场环境中,为了实现某种在市场环境中无法达到的目标而采取的特定手段。这些手段包括经济的(政治捐款和贿赂)、政治的(利益集团和寻租)、社会的和文化的。这些行为之所以称为政治行为是因为:一是行为主体处于非市场环境中。这里的非市场环境指的是政府提供政策和规制供给的决策过程,这个过程是跨国公司所处的政治市场。事实上,当跨国公司介入政府的决策过程时就是在政治市场从事政治活动的行为。二是跨国公司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如谈判、游说、公共关系、诉讼、贿赂、政治腐败。三是政治行为直接的目的是获得公司或利益集团所需要的政治产品——有利于公司的政府政策与法规。
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是其全球战略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实现其全球战略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上述两个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典型案例,揭示了跨国生产当中政治行为至少起到了如下作用:
(1)对付东道国政府的规制。跨国公司可以改变对投资地区的优先顺序,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国家,当面临政府规制时,它可以以停止新投资或撤资相威胁。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院外活动、贿赂东道国政府官员等手段,迫使东道国就范,达到取消政府规制或修改规制政策的目的。
(2)借助母国政府的力量使世界各国向跨国公司的投资和贸易开放,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跨国公司利益与母国的国家利益虽不完全一致,但在一定程度上二者又是互补的。当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投资和贸易遇到来自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的阻力,仅凭跨国公司的力量很难突破,或突破的成本过高时,跨国公司需要母国政府为其鸣锣开道,甚至母国政府直接出面干预,迫使东道国让步。而政府也视跨国公司为确立其对世界经济的控制地位的手段和推行其外交的工具,政府为提高本国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服务也是必然的。跨国公司与母国政府间利益上的互补关系在美国政府与美国跨国公司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3)利用政治行为实现跨国公司的长远利益。跨国公司是一个以全球战略为中心追求母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为了实现其长远利益,政治行为并非权宜之计。由于政治策略和政府的跨国公司政策都涉及母国、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三方,所以跨国公司除了利用母国对东道国施加压力外,有时也借助东道国影响母国的政策。由于跨国公司的介入,以及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和母国之间表现出的双重行为,国际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也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化了。
(4)利用政治行为规避国际和国内的政治风险。关于政治风险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一种相对普遍的观点认为,政治风险是各种政治力量使一个国家的商务环境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并将影响某个具体企业的利润及其他目标的实现。政治风险分为四个要素:不连续性——商务环境的剧烈变化;不确定性——难以预测的变化;政治力量——在整个社会的权力和权威关系;商业影响——显著影响某个企业的利润或其他目标的潜在力量(Robock&;Simmonas,1971、1982)。贾尼斯·詹姆斯·米勒和约翰·A·基尔帕特里克研究了政治风险的来源和形式。他们认为,政治风险往往产生于能够引起政策突变的主要的基本的政治力量,如国家政权的更迭、政治环境的改变(如国内的叛乱)以及因此引起的政策变化等。例如,限制货币的汇出;没收跨国公司财产将其国有化或与其争夺所有权份额,单方终止合同等。此外,社会动荡和混乱也会引起政治风险。跨国公司的国际经营不仅仅面临这些国内政治风险,更重要的是还面临着国际政治风险。所谓国际政治风险,指的是国际政治局势发生变化给跨国公司经营带来的实际的或潜在的损失。这些风险表现为世界格局的变化、地区冲突以及国际关系恶化或外交摩擦等。
无论政治风险来自国内还是国际,都对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构成巨大威胁,或造成损失。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跨国公司会根据政治局势的变化有目的、有准备、有手段地对东道国及母国的国内各自的政策及其相互关系施加影响,避免风险发生或规避风险,其运用的手段也随着政治风险的变化而变化。
5.3.2 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方式
概括起来,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一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5.3.2.1 政治谈判
这是跨国公司对付冲突和讨价还价的手段。政治谈判的目的在于与东道国达成协议,避免两败俱伤。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妥协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同时也反映双方各自的经济实力。
政府与跨国公司间讨价还价主要涉及双方想得到的利益和双方力所能及的贡献。政府期望跨国公司通过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其他产权知识帮助东道国改善国民收入,增加就业,也希望跨国公司能以在当地生产产品替代进口或进入海外市场,从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这些在跨国公司眼里是谈判中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跨国公司的筹码主要来源于其技术、管理及无形资产的优势(亦即所有权优势)。这种优势不仅是决定跨国公司存在的关键性因素,也同时赋予跨国公司强大的市场垄断力量。加之庞大的生产规模、母公司集中操控的全球运作方式,以及母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又极大地强化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周旋的地位。这三个因素与所有权优势结合,使得跨国公司与它们所在的发展中东道国相比,拥有明显的经济强权。
面对跨国公司的优势,东道国政府也并不是束手无策。正如前面提到的,政府的谈判能力与其对内控制力成正比,东道国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取决于四个因素,或者说东道国政府在下面情况下有比较强的谈判力量:第一,比较大的国内市场规模,而且正在迅速扩展;第二,中央政府的权威和控制力;第三,快速的经济增长;第四,正确的利用外资的战略战术。较大的国内市场与快速的经济增长不仅增加了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也大大加强了东道国的谈判能力。如较大的市场往往可以容纳同一行业中不止一个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无疑能减少它们的市场垄断力量,并迫使跨国公司竞相让利于东道国以赢得竞争。而东道国的经济增长不仅会导致产业结构升级,也会使本土企业在技术管理上不断进步,结果很可能迫使跨国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更先进的技术。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在与跨国公司交涉时可以避免地方政府为其局部利益而相互竞争,从而减少国家整体利益不必要的损失。而正确的利用外资的战略和精心设计、灵活操作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往往能使东道国的讨价还价能力在动态中不断提高。
东道国政府的谈判能力还受产业的竞争程度、技术的可变性以及产品的差异性等因素的影响(Vernon,1998)。如果产业竞争激烈、技术相对标准化或变化不大,产品异质程度不高,东道国政府便有较大的优势来主导跨国公司;反之,跨国公司的主导谈判能力便相对得到强化。
当然,跨国公司与政府的谈判的地位和谈判的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进入东道国之前,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的能力最强,随着厂房的建造和设备购买、资金的流入,形成了“沉淀成本”,东道国讨价还价的能力会逐渐增强,跨国公司对特定地区的熟悉程度加深,对风险的感觉就会减低,它们也可能会让利于东道国。
5.3.2.2 政治合作
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并不都是表现为冲突,有时也表现为合作,其合作对象包括政党、政府部门、官僚、宗教团体、当地企业等。跨国公司与政府的政治合作,是为了追求较低的风险和稳定的长期利益。双方存在政治合作的动机,是因为母国政府或者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共同利益,或者说取决于双方的目标一致性。在讨价还价的谈判过程中,目标越一致越没有必要规定或强制跨国公司按政府的意愿行事。
5.3.2.3 政治游说
主要指跨国公司操纵或收买的“院外集团”政治活动,以影响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保护公司的利益。例如,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化,欧洲联盟机构权力增大,跨国公司就通过“说客”左右欧盟的政策。跨国公司等利益集团,委托独立的事务所或派出自己的代表机构常驻布鲁塞尔,以便跟踪、了解和影响欧盟的决策,维护各大公司的利益。于是,各种游说性质的咨询机构便应运而生,它们对欧盟的决策影响很大。
5.3.2.4 政治贿赂
跨国公司的政治贿赂虽然不断受到揭发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但仍层出不穷。政治贿赂有几种表现:向当局者行贿从而改变法律、法规的执行;收买政府官员,也即公司对法律和政策的收买;政府采购的回扣。如果说政治谈判、政治合作和政治游说三种政治行为方式是合法的,那么政治贿赂则是跨国公司的腐败活动。作为丑闻,政治贿赂常常出现在新闻媒体上。从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腐败排行榜”上,可看出一些国家的海外企业行贿意愿非常强烈。
国际透明组织是从1999年首次公布行贿排行榜的,2002年度的行贿指数的调查时间是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之间,行贿排行榜反映的是主要出口国家的公司在新兴市场国家行贿的频度的指数,最高分为10分,即行贿的几率为零。分数越低,表明行贿越多。所以,公布的行贿指数是评价一国企业在海外行贿意愿的重要指标。2000年行贿排行榜公布的指数,是向15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835位商界精英领导人调查后的结果,被调查的15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是跨国公司贸易和投资最多的国家。排名榜无可辩驳的显示,许多来自世界上最富裕国家的跨国公司正在一些主要的新兴市场经济中以犯罪的手段来赢得合同。
为遏制跨国公司的腐败行径,几年前大多数工业国家都批准了经合组织的《反腐败公约》,此项举措的目的是以绳之以法的手段促使跨国公司停止向外国官员行贿。但是,事实是这项公约被束之高阁,它对跨国公司的行贿态度没有产生约束作用,签约国家企业海外行贿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以最先通过这类法律的美国为例,与1999年的行贿排行榜相比,到2001年美国跨国公司海外行贿几率有所提高,在21个国家中仅排名第13,属于中等偏上水平。正如国际透明组织主席彼得·艾根指出:“世界主要工业国家的政治家和公共官员只把眼光盯着发展中国家日益增长的腐败,却无视自家后院的溃烂,对总部设在这些工业国家的跨国公司的行贿犯罪置若罔闻,最富裕国家的政府对跨国公司践踏国际公平贸易的行为熟视无睹。”
5.3.3 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动机
跨国公司是经济行为与政治行为相互交融的经济组织,其种种政治行为的背后仍然是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也就是说政治行为是为经济利益服务的。当经济手段达不到其全球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时,政治手段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所以,政治行为作为实现经济目标的手段,它就成了跨国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5.3.3.1 跨国公司对政治活动的需求
1.政府提供的租金是跨国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资源。
由于企业决策受到政府的巨大影响,这使得企业的管理层对直接参政有浓厚的兴趣。跨国公司对于不令人满意的经济结果和政治结果可以通过政治过程、市场或兼用两者进行调整。跨国公司虽不能向消费者那样直接投票,但是它们可以鼓励其雇员用特定的方式投票,它们也可以捐助或撤出给候选人、政党和议会的资金或者成为大大小小利益集团的成员,向消费者一样导致或规避“搭便车”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参与政治活动。
在市场调整领域,企业能采取行动购买政府本可提供、但并未提供的物品,甚至也能购买市场替代品。如果跨国公司预期能从政治活动中获取足够大的利润,他们就会从事这类活动,哪怕是违法的。
对与寻利的企业来说不同于消费者的另一种政治调整形式,就是寻租,或为谋求财富转移的稀缺资源耗费。寻租是试图利用政治过程,让企业集团获得超过它们机会成本的经济报酬。企业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都会有机会成本,它是在其他最有利可图的运用中的最大化利益。在完全竞争的经济中,没有任何生产要素能超过机会成本,即使能够存在超额利润,也会被其他竞争者的加入而消除。所以,企业可能“寻租”也就是试图通过政治行为获得比通过市场活动所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是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当社会存在租金,并且租金有可能通过跨国公司的寻租活动归企业所占有时,企业就会产生寻租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拥有的资源转化的租金,是跨国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重要的资源。对于跨国公司来说获得它们,就是获得了从事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这些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为企业创造一定的财富,所以公司普遍对寻求政府的政策保护有较高的积极性。
首先,政府提供的资源具有稳定性。获得政府的某些有利政策,就意味着可以得到稳定的收益。政府在对寻租企业进行严格挑选并确认其寻租者的“资格”后,对寻租企业有比较固定的偏好,企业可以稳定地获得政府的资源供给。
其次,使用政府提供的资源风险较低。尽管获得政府的资源也要付一定的费用,但是一般说来,跨国公司在寻租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比较,企业的寻租成本比从事其他投入活动的成本要低,风险相对要小。从另一角度来说,政府设租实际也是一种导向,它预示着政府设租的领域当前存在短缺,企业响应政府的设租,一般都能得到较高的回报。
再次,政府的政策和规制内含的租金价值量有较大的弹性。资源所产生的价值由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但是,当政府提供政策和规制是非物质资源,其价值往往无现实对照性。如政府为跨国公司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它能为企业转化为多少价值,取决于企业对许可证的运用程度。如果企业经营能力强,善于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无疑要比不拥有许可证的企业有更多的盈利机会。
总之,跨国公司作为社会资源的提供者,它在对政府提供资源的同时也具有占有政府资源的愿望。在跨国公司看来,既然企业寻租是政府许可的行为,如果不去寻租就等于丧失了获取利益的机会,自己就面临着政府提供的收入被别的寻租者拿去的可能性。
2.跨国公司对垄断特权和高额利润的需求是其政治行为的内在动机。
从经济角度看,政府向社会提供两种产品:秩序和政策。政府通过税收来收取其提供产品的费用。政府提供秩序和政策这两种产品的过程便形成对市场的规制。政府的规制会造成两种结果:一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二是构成对市场的替代,形成垄断经营。政府的行为无论是导致市场中垄断程度的提高,还是从政策和法律上对垄断加以限制,都构成了跨国公司的非市场环境或者说外部政治市场。对跨国公司而言,如果政府行为能提高其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那么,寻求“政府规制”这种资源以达到垄断地位,比依靠专业化策略提高其垄断地位,在策略上更具竞争性和诱惑力。因为,此时的政府规制等于是为跨国公司提供了由国家保护的垄断权。能够带来高额垄断利润收益的垄断权力,本身就可视为是一种稀缺的、排他性的资产,而这一资产所能带来的垄断利润构成一种“租”,如同任何其他资产能给其所有者带来“租”一样。只要政府规制政策所带来的垄断程度的提高所引起的垄断利润的增加,高于为之所付出的成本,企业就会选择寻求政府规制而放弃其他努力。因此,对垄断权的追求,特别是对政府规制的需求,就是一种对“租”的需求,跨国公司为获得政府规制保护,通过种种政治行为如游说、行贿、院外活动等介入政府的决策过程,影响政府的政策,使之对己有利,从而降低相对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获得垄断利润(租金)。所以就公司自身而言,存在着寻租的内在冲动,通过寻租行为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是获取超额利润的绝好途径。
5.3.3.2 政府决策者的“经济人”特征是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现实诱因
在很长时间里,正统经济学一直视政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对企业(跨国公司)规制的目的是提高资源的分配效率,以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并假定这是政府追求的专一目标。20世纪70年代出现“政府俘虏理论”(captureofregulation)和“公共选择理论”(theory ofpublicchoice)对这一理论提出了挑战。斯蒂格勒(GeorgeStigler)和布坎南(JamesM。Buchanan)等人认为,现实的政府并不像传统经济学设想的那样,都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的官员、立法机构的议员及其他国家(政府)的代言人同市场经济中的人是一样的,都是“经济人”,他们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的经济寻租,一是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创租、设租,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满足企业所需要的规则。二是在政治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贿赂。正是因为政府决策者的种种私利,才使跨国公司进行各种寻租活动成为现实。
作为“经济人”的政府的决策者们,都是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帮助下选举出来的,因而事实上要为这些利益集团服务,尤其是为那些希望获得垄断权力、维持有保障的垄断利润的大企业集团服务。因为,这些大企业集团有经济实力帮助政治家们在竞选中获胜,双方的利益关系具有一致性,跨国公司就是这一类的大企业。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的行为,包括规制行为,与其说是在维护“公共利益”,不如说事实上是在维护某些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政府的规制成为特定利益集团谋取集团利益的工具。这样的政府是被利益集团所俘虏的政府。所以,政府的规制是为了满足企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政府的管制机构最终要被特殊的利益集团所控制(即执法者也被产业所俘虏)。由此可见,政府决策者的“经济人”的特征正是跨国公司利用政治手段寻求垄断利润的诱因之一。
政府决策者有各种利己的动机,企业(跨国公司)作为一种利益集团对决策者有着特殊的影响力,这两方面的结合成为“俘虏政府”的现实基础。不同的利益集团对政府规制者具有不同的影响力,规制者在制定政策时对不同的利益集团会有不同的权重。政府决策者通常偏重于组织性较好的利益集团,以取得更强的政治力量,并让这些利益集团从优惠的规制政策中取得一定的额外利益,以诱使它们愿意在对政府决策者的政治支持方面进行投资。所谓组织性较好的利益集团,是指那些对政府的优惠规制政策具有敏感反应的利益集团。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对政府的规制有不同的需求认识和行为方式,一些利益集团能敏感的认识到对某种规制政策的需求,也就是说其集团成员能意识到规制政策能为它们带来很大的潜在利益,而另一些利益集团则不然。奥尔森认为,在政治游说活动中,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利。因为利益集团的行动是由组成集团的每个成员的需求和动机决定的,所以每个成员只有联手才能获得共同利益。这就要求每个成员有足够的刺激去关心并采取一致的行动,去争取优惠的规制政策。这需要利益集团通过政府决策者能觉察到的行动,给予政府决策者一定的政治力量或某些物质利益。由于存在“搭便车效应”,大的利益集团在这方面反而处于劣势地位。而社会差异性小的企业利益集团的规模较小,而且每个企业都能敏感地认识到可以从政府的某项政策中取得大量利益,从而更容易采取一致的行动。而相对于企业利益集团的其他利益集团,如消费者利益集团是由数以万计的个体组成的,政府的政策对其造成的影响是由每个消费者承担的,对个人影响不大。所以,消费者个人往往缺少为本集团的利益而积极努力的动机。这样在众多的利益集团中,企业(跨国公司)对政府的决策者有特殊的影响力。尤其是对政府行为的决策过程发生影响,并从中寻租的活动,一般厂商很难独立做到,但跨国公司不同,它们或独立地干预政治市场,或操纵利益集团进行院外活动。如在美国,企业能通过各种途径为政党提供间接政治捐款。一些企业集团的要员之所以能在政党中取得职位,通常与赞助有联系。虽然这些要员是以个人身份进行活动的,但是人人皆知他们是隶属于某个垄断企业集团的。另外,美国有各种各样的企业政治行动委员会,企业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支持政治候选人。
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也面临外在压力。在政府有意设租、创租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纷纷把寻租作为实现盈利的法宝时,于是为获得“租金”的院外活动便会成为企业的惟一选择的决策,否则将被淘汰出市场。而企业选择寻租活动,一方面可以优先获得全面的市场信息;另一方面,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对跨国公司而言何乐而不为呢?这就陷入了集体行动的困境。现实中跨国公司的院外活动和寻租行为造成了大量资源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例如,跨国公司海外行贿行为无疑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效率,也损害了一国企业的竞争力。针对这种腐败行为,各国政府也签订国际公约以期遏制海外投资企业的行贿行为,但是跨国公司行贿意愿和行为仍然猖獗,造成国际公约失效的根本原因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从个人理性角度来看,跨国公司的海外行贿行为有助于本国企业获得当地的合同,以及其他的优惠政策,从而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如果一个国家严厉打击了本国企业的海外行贿活动,而其他国家未采取类似的措施,那么显然损害了本国企业的海外竞争力。所以,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决心打击本国企业的海外行贿行为。这也正是为什么许多国家早已颁布了禁止海外行贿的法令,但此类行为仍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5.3.4 跨国公司寻租的“租金”生成
关于寻租理论的思想最早是萌发于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196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把寻租(rent-seeking)正式作为一个理论概念提出的是另一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Krueger A。)。1974年她发表了一篇探讨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政策形成的原因的论文《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寻租的概念,从此寻租这一概念便不胫而走。许多来自不同研究领域的经济学家多把焦点集中到了对寻租理论的研究上。这其中包括了克鲁格、巴格瓦蒂(BhagwatiJ。)等为代表的国际贸易学派,也包括以布坎南(BuchananJ。)、塔洛克和托里森(TollisonR。)等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还包括以研究政府规制著称的斯蒂格勒、贝克尔(BeckerG。)、斯蒂格利茨(StigliszJ。)等人。他们把那些维护既得经济利益、设法取得或维持垄断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在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称为“寻租活动”或“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DUP)。巴格瓦蒂把直接非生产性活动概括为几个方面:
(1)寻求关税好处的院外活动,这种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改变关税以及要素收入来获得金钱收入。
(2)寻求收入好处的院外活动,这种活动要把政府收入引向用于自己,使自己成为收入的接受者。
(3)寻求垄断利益的院外活动,这种活动的目标是创立一种人为的、产生租金那样性质的垄断。
(4)逃避关税或者走私。这种活动实际上是减少或取消关税(或限制),并通过利用缴纳关税的合法进口品与不缴纳关税的非法进口品之间的价格差异而获得利润。
寻租活动可以采用合法的形式,如通过游说、院外活动谋求政府的优惠待遇等,也可以采取非法形式如行贿、走私贩毒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寻租,寻租活动本身会浪费社会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上的资源浪费到这些社会无益的活动上。这些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阻止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技术创新。寻租的间接后果是造成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了特殊的利益,政府官员的行为就会扭曲,因为这些特殊利益会引发下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浪费性寻租竞争。同时,利益受到威胁的地区和企业也会采取行动避租,与之抗衡,从而消耗更多的社会经济资源。由此可见,寻租活动是人类社会的负和博弈,即是一场就社会整体而言损失大于利得的竞赛。
从一般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中,租金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一方面,市场供求不一致是种常态,在供给中处于主动地位的市场主体完全可以通过供给的权力扩大供求之间的差价,获得租金的收入;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政府发挥着对经济干预的职能,政府运用权力对供求进行干预客观上会产生租金。对于供不应求形成的租金,政府常要对社会租金进行干预,或者将租金收归政府所有,或者利用租金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这样实际生活中的租金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非社会干预自然产生的,称为内生的租。内生的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长规律。与内生的租对应的是外生的租,即社会通过人有目的的行为产生的一种收入。两种形式的租虽然存在政府和非政府干预的区别,但都是由社会某个主体获得,所以租金可以定义为由某些利益集团和个人不通过生产而获得的额外收入。
如前所说,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最终的目的也是为获得收益,这就是一种“租金”。由于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是发生在非市场环境中的,所以与其政治行为相关联的是外生的租。在国际经济中,租金被进一步认定产生于政府政策的干预与行政管制,所以我们也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将跨国公司获得的租金的生成概括为:来自政府拥有的资源转化的租金。
1.由政府的政策转化的租金。
政府的政策是由各种行政性法规构成的文字体系,本身不能驱动经济运行,政策的作用主要是引导社会物质朝着政策规定的目标流动。如,产业政策是各国政府普遍运用的经济政策,通过产业政策的制定,明确规定社会支持的产业、需要淘汰的产业,同时政策还规定了限制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会引导资金和物质流向政策指定的行业,使产业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由政策驱动的物质流动与自发的物质流动的区别在于,掌握物质的主体如果按照政策导向投入物质,就可以得到租金收入。在政策转化为租金的条件下,政策的制定者实际就是租金的拥有者。政策向哪个产业和部门倾斜,在这个领域的经营的企业(跨国公司)就可以获得租金。
此外,政府不仅是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者。在贯彻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存在进一步放大租金的可能性,并且直接决定租金主体的选择。政府贯彻政策的行为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政策的实施调整,事后矫正等内容。政府决策部门对租金形成的决策首先建立在一定的信息量的基础上,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是租金形成的前提条件。政府的决策部门通过大量的信息分析和筛选,确定租金数量与政府调节目标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的这种事前决策对租金的生成有重要作用,并且决定了租金的总量、流向及在各部门间投入的比重。
2.政府的规制行为转化为租金。
政府的规制许多时候并不是对垄断的规制,恰恰是对竞争的规制和对垄断的保护。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价格管制、产量限制以及特定行业从业人员数量的限制等等,这些政府规制或许是出于为了维持经济稳定的发展,减少盲目竞争造成的损失。但都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制,实际上是限制了竞争,保护了垄断的存在,甚至会又培植出新的垄断,使所有相关的生产者变成一个大的“卡特尔”的成员。而且政府的规制行为所维护的常是现有厂商的既得利益,使一些特殊利益集团得以获得稳定的高额垄断利润。介于许多大型跨国公司与政府官员间的利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往往是些大跨国公司。
3.资源垄断转化为租金。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自然垄断、竞争导致的垄断和政府垄断。在商品经济社会垄断必然产生租金。由于垄断主体受自身利益驱使,它们可能利用垄断条件,进行非等价交换,将垄断权转化为寻租权。如政府占有社会一部分资源,成为社会某些资源的垄断主体。政府对资源实行垄断后,资源原有的流动程序受到干扰,资源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改为由政府决定。当政府决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时,租金为零。当政府决定的价格背离市场价格时,这种价格差便成为租金。政府可以利用这种租金的决定权来引导企业行为,政府引导企业行为中所决定的资源价格一般都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从而形成大量的租金,它们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为跨国公司所得。
4.由政府权威转化的租金。
社会权威有多种类型,有依靠政治地位建立起来的权威,也有依靠经济和社会地位建立起来的权威。权威一旦在社会上确立就可以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能驱动资源的流动,使资源在流动中产生租金。
政府的权威是建立在政权基础上的,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拥有了权威,政府无论是制定政策和贯彻政策都依靠权威进行。政府的权威不仅在对经济活动介入时产生租金,而且政府的纯权力运动也会产生租金。我们把纯权力运动产生的租金定义为:政府在不介入具体经济活动的条件下利用政府的特殊身份取得的租金。如前面提到的,政府官员为争取大选的选票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向公司要赞助等方式获得租金,并向赞助者作出承诺以获得支持,而跨国公司之所以赞助也是有条件的,因为政府的权威可以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租金。
权力运动产生的租金是不可估量的,这是由权力本身的价值具有不可估量性决定的,一种权力能够释放多大能量是没有固定尺度的,权力的能量与权力主体的社会地位、威信和社会公众对权力的信任态度有关系。权力主体的地位越高,其权力越大,所能推动的租金越多。这样看来,政府官员和政府组织之所以具有设租和创租的能力,并不是他们有特殊的才能,而是因为他们拥有权威。
总之,企业的寻租活动总是和政府行为和政府政策有关,如果政府的作用超出了保护产权和保证合同的履行之类的法律范围,政府的政治分配就会诱导寻租发生。政府的批准、同意配额、许可证或特许等,实际上是制造了一个短缺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企业或者把资源用于争取到特权的初始分配,或是设法保护自己的特权。对于政治分配而言,大量的资源用于追逐人为租金的再分配性的活动,纯粹是浪费,而且通过寻租获得政治再分配的过程只是一些寻租者代替另一些寻租者的过程,并不能改变短缺的状况。
在现实中只要政府不断地、人为地制造出“短缺”,寻租活动就会发生。只要获得某种权利的机会是不均等的或随机地在所有人当中分配,就会有人通过游说、贿赂等方式试图说服官员给予优惠或差别待遇,以达到寻租的目的,跨国公司也不例外。
5.3.5 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成本:寻租成本
5.3.5.1 政府的规制:受益者与受损者
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是指跨国公司对政府政策的决策过程的介入,也可视为是跨国公司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反应。那么,政府的规制行为究竟对谁有利,或者说跨国公司能否通过其政治行为规避政府的政策限制,或者对政府的规制行为施加影响,从而获得有利的政策,佩尔兹曼(Peltzman)提供了一个规制者行为的模型。在模型中他将利益集团简化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两方。任何一个规制行为,都会有受益者和非受益者,后者包括受严重影响、受较小影响和不受影响的人,立法规制的一个要件是受益者和非受益者是否意识到了这些影响,并采取了什么行动。假定有两种行动:F表示受益者的支持,另一个H表示非受益者的反对。那么,
(1)支持函数:
其中,g是人均净收益:
T代表转移给受益者的总财富,K是受益者对规制者的政治支持所花费的货币总量,C(n)是组织和提供这类支持的费用,n是受益者的数量。
一个典型生产者的收益等于财富转移减去竞选捐款和组织费用,再除以生产者的数目。很显然,受益者的支持概率会随着人均收益的增加而呈递减的速率提高。生产者在某项规制中得到的剩余量(T)越大,就越愿意给政府规制者提供政治捐款(K)。
组织费用在决定人均收益上同样重要。对于企业利益集团在动员支持、排除“搭便车”者和提供竞选捐款上,要比消费者集团更有优势。无论受益者是企业还是消费者,组织费用都可能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和多样化而提高。增加受益者数量(n)会有两个相反方向的影响:一是会扩大提供政治捐款(K)的支持基础;另一个是降低从任意给定的财富转移获得的人均收益。
(2)反对者的函数:
式子中t是非受益者的损失,也可看成是对代表性消费者剩余一个的扣除比例;t的存在反映了因某项规制的实施使非受益者的福利下降。B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剩余,N是集团规模,(N-n)是非受益者的数量,z是教育选民的人均支出。显然,消费者剩余的扣除比例(t)与转移给受益者的货币量(T)成正比,与消费者剩余与非受益者数目的乘积成反比。
(5.5)式也说明,如果非受益者中一部分人认为政府的规制并不会使其受影响或者受边际影响很小,它们反对该项规制的可能性就很小。即使是受严重影响的非受益者也可以通过花钱“教育”降低其反对的概率,花费的影响教育选民的费用将从受益者使用的转移财富T的一部分支付。
佩尔兹曼的模型表明,如果企业预期结成同盟对政府的某项规制施加压力能获得净货币利益,即使会扩大其政治行为的成本,如给规制者的竞选费用增加等,企业也会行动。政府规制的决策者必须对受益集团的规模和成分(n)、财富转移的数量(T)和政治支持量(K)三个变量做出决策。政府的规制者可以通过调节利益集团间的价值转移的数量达到政治支持量(如选票数量)的最大化。
佩尔兹曼模型的贡献还在于它得出的一般性结论:规制是利益集团和规制者共同喜好的一种制度安排。规制者并不总是服务于某个利益集团,事实上,无论是企业利益集团还是消费者利益集团都得不到它们想要的全部东西。也就是说,政府的规制政策不可能永远向某个利益集团倾斜。
5.3.5.2 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成本及政治市场的均衡
跨国公司的寻租活动也要付出费用,这种费用包括向政府寻租的支出和响应政府干预的投入,如对代理人参与竞选的资助、广告宣传费、贿赂金额以及其他种种时间、金钱的支出,都构成寻租的成本。跨国公司也就是用这种成本来“购买”政府规制和垄断利润的,所以它也是政府规制的需求价格。在这种价格的均衡值是由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寻租的边际收益(垄断利润的增量)这一条件决定的。从总量上看,寻租成本只是垄断利润的一部分,否则跨国公司追求政府规制的寻租行为就不会发生。换言之,它只是用部分垄断利润去向政府政策的决策者购买所需垄断特权。
由于垄断,商品(规制)供给量Q2小于均衡量Q0.此时由于供不应求,企业愿意以价格P2(规制价格)购买,从而使卖方获得超额利润(租金)即;其中RC(即P1bcd)为企业寻租成本,也就是政府官员或政治家获得的垄断利润。R(即P2acb)为垄断利润扣除寻租成本后的余额,即由企业获得的垄断利润,由此可见,寻租花费的原则是小于或等于收益期望值P2P1da,寻租的成本一旦超出收益期望值,寻租活动就会终止,及寻租活动的经济界限是R≥0,满足这一条件,企业才能获得一部分垄断利润,这成为跨国公司政治行为的基本动机。
以上是就单个寻租者而言的,而就整个社会来看,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寻租活动没有经济界限,它所消耗的资源数量取决于寻租活动的经济性所决定的寻租规模的大小。对于企业来说,寻租成本的支付是值得的。通过支付一定的成本,它获得了稳定的、有保障的超额利润的收入,所以对企业来说这种成本是“生产性”的,因为它为企业“生产”出了超额利润。然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部分指出是非生产性的,这种活动并没生产出任何新的物质产品,只是寻租者对既定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获得的收入是非生产性的利润收入,这种收入的存在是经济资源无效配置的主要原因。
虽然跨国公司直接寻租的对象是政府但是在寻租过程中的博弈对手不限于政府,还有其他利益集团,包括跨国公司之间的博弈。在政府设租的利益引导下,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都会主动加入寻利的行列。利益集团之间能否形成政治均衡?芬德利和韦利思(Findlay&;Wellisz,1982)曾提出一个以内生化关税为政治市场中产品的一般均衡模型。根据其基本思想,可以设计类似的模型。
设有两个厂商,分别为A厂商与B厂商,厂商A为争取垄断特权,而厂商B为了保护已有的垄断权,双方都进行院外活动。政府的政策决定是双方斗争和向政府施加影响的结果,由此得出一个政治市场均衡的模型。
设厂商A所花费的投入为La;B厂商所花费的投入为Lb;每个厂商把别人院外活动的政治资源视为固定,便可计算出其本身院外活动最理想的投入。
当厂商B为维护垄断特权的院外活动的耗费资源是Lb时,厂商A对此的反应是在P点,即耗费在院外活动的资源为La。这又引起厂商B在其反应曲线上BB1选择P1点并将其院外活动资源增至L1b,于是又引起厂商A将其院外活动资源增到L1a,以此类推。这一均衡决定了院外活动资源的总量(La*+Lb*)和分布(La* !Lb*)以及政策水平P*。
这是一个总的均衡模型,说明了在企业直接非生产性寻利行为中投入的全部资源L,有多少用于生产财富和有多少用于寻租。用于生产财富的资源L*=L-(La*+Lb*),由于政治斗争引起的福利损失是(La*+Lb*)。
斯蒂格勒在论及利益集团的政治均衡时认为,一个利用政治行为寻利的企业集团,只要其货币的边际收入是正的,就说明“政治机器”还没满足它的全部要求。“政治过程中,也像在经济过程中一样,能找到反映相反力量均衡的中间位置”。比如,某产业利益集团想通过对进入的公共控制获得更高的利润,其利润决定于新资源进入该产业的速度(E)。该产业赢得的进入控制程度取决于它用于争取控制的资源(ri)和受进入控制损害的集团用于反对控制的资源(r0),实际进入是E=f(ri,r0)。该产业集团会找到最大化净利润的政治开支(ri)水平,而反对方也是如此。正如古诺均衡揭示的,只要其他集团的开支一旦给定,那么,每个集团会将其政治变量现值极大化,并用它减去获得政治变量的成本。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我们把政治市场定义为政府政策的决定场所和过程的话,在这个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就有如下特征:
(1)决定政府规制政策的关键是规制背后的成本与收益。决定跨国公司寻求规制的政治行为的关键也是成本与收益。
(2)一个利益集团能用来争取一项政策的政治资源将随着该集团预期从该项政策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该集团的人均收益的增加而增加。
(3)处于垄断或寡占地位的大厂商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院外活动和提供大量政治捐款,从而影响选民的投票行为和政治家的决策。
(4)处于竞争的厂商(或对立的利益集团),由于利益冲突存在,一部分厂商的努力会被另一部分厂商所抵消。
5.3.6 结论与启示
我们应该重新认识跨国公司的性质。跨国公司经营的跨国性使其与单纯的国内经营迥然不同,母国、东道国政府以及政府间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任何一种政策,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面对这种经营的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跨国公司非常关心政治,包括母国政治、东道国政治、地区政治乃至全球政治。一般来说,当来自民族国家(东道国和母国)、国际组织的政策会对其产生正面影响时,跨国公司没必要作出反应。当政策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时,跨国公司便会尽其所能地影响政策的制定,以趋利避害。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跨国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竞争与合作,但这并没有改变跨国公司的本质,改变的是其获取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作为跨国私人经济组织,其最终目标就是在全球经营活动中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一方面采取公司内贸易、FDI、外包、特许、并购等手段实现全球市场扩张;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竞争加剧,跨国公司更多地超越经济活动,直接参与到各类政治活动中,通过更隐蔽的方法达到政治目的,以服务于其经济利益。主要途径是游说本国或东道国政府和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会议,推动相关机构确定有利于本企业或行业的政策。
跨国公司的种种政治行为是因其经济利益引起的,为经济利益服务的。我们可将企业从事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分为两大类:一是政策直接引起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包括游说活动、疏通活动以及避开政策限制的活动;二是对政策施加影响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这种活动旨在影响政策的决定过程。尽管跨国公司政治行为有种种表现形式,但隐藏在政治行为背后的动机仍然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相应的,跨国公司所表现出的政治职能也是因经济职能而起的,它的经济职能又因其政治职能的发挥而得以强化。所以忽视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就不可能深入了解跨国公司的经济行为及其职能。
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是随着自身的发展和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脱离具体的政治经济条件,其政治行为和作用有可能被夸大或缩小。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昭示着国际经济合作和政策协调将进一步得到加强,这为跨国公司政治行为及其职能的发挥提供了更大的国际舞台。
跨国公司表现出的政治行为,也说明了在国际市场中竞争的跨国公司,都是其所在国政府所创造的经济、政治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的产物,不存在完全脱离国别特征、脱离政策作用的独立的跨国公司。政府作为群体利益的最高代表,直接介入和参与各种经济活动,与企业合作加入国际竞争,因而在各国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中渗透了大量的直接和间接的政府活动和政策效果,并且在国际竞争中哪个国家政府介入越少,哪个国家的企业就越吃亏,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在国际竞争中成了决定国际竞争能力的关键。由于政府直接组织和参与大量的国际竞争活动会产生大量的外贸租金,此时要遏制跨国公司的寻租活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关键在于对政府规制的内容引入竞争因素,借助于市场机制消散掉政府无意创租和被动创租所产生的租金。
东道国政府要冷静地审视跨国公司在本国的经济活动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全面的影响。这要求东道国政府不能对跨国公司一概而论,不能强调其某一方面作用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影响。同样由于跨国公司存在成为母国政策工具的可能,东道国也有必要关注跨国公司投资战略与母国对外政策之间的关系,以便适当地调整对跨国公司母国的外交政策。
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与制度结构相关。寻租的出发点是行为者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无论寻利还是寻租,作为经济利益的当事人,都在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其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是“理性的”。之所以会产生寻利和寻租两大类活动,并对社会福利造成不同的影响,是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不同。同样的企业家,同样为自己利益打算的企业,在某种经济制度与激励结构下会被引导从事生产性的活动,成为寻利者。而在另一种制度与激励结构下被引导从事非生产性的活动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成为寻租者。所以,寻租活动的根源要从制度基础上去寻找。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了建立引导和发挥企业家资源在社会生产性活动中作用的社会制度机制对一国经济发展何等重要。
企业国际化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也涉及政治问题。无论是理论研究和跨国公司政策的制定,应从经济与政治两个角度入手。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起步较晚,政府应发挥一定的推动作用,一方面为企业国际化创造一个宽松的国内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另一方面也要为企业开拓良好的国际环境,在国际经济协调中采取更务实的方针政策。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应积极运用自己的政治影响力,运用合法的手段,规避政治风险。在企业国际化中,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与外交能力是两种必须具备的能力,提高跨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政治、业务双重素质是非常重要的。
当代跨国公司是一个多维行为主体,具有双重性质。跨国公司是国际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其内部有高度的组织性和计划性,有严密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庞大的研发队伍,在技术进步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先进生产力的体现。跨国公司日益呈现出生产国际化、经营多样化、交易内部化和决策全球化的特点,这种发展趋势对世界经济增长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但是,西方跨国公司仍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的经济实体,它的垄断性质随着其在全球范围的扩张,必将引发许多矛盾,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双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