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一般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真实程度不高
1.利用企业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关联方交易已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大多处于一种复合形的多元结构。关联企业均各自独立核算,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在整个集团内相互配套,这些都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内部关联企业的关系或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关系,通过采取诸如买卖商品、转让资产、提供劳务等各种手段,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转移交易,粉饰公司的财务报表。
2.账面资产与其实际价值存在偏差,报表中大量虚拟资产存在。
在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拟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甚至高达数千万元,成为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还有部分是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存货中有多少是滞销甚至报废的?应收账款中有多少坏账是收不回的?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是与公允值背离较远的,有多少已不能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的等等。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实虚差别才显示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重组、改制时就会出现缺口的原因。
3.或有事项揭示不明确。或不予揭示。
或有事项是指可能导致企业发生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状况或情形。从普遍意义上讲,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对或有事项所涉及的项目披露不全面或披露的条款过于简单,甚至采取回避态度。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或有事项事前估计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因素,具体会计信息披露人员对本可以反映的或有事项无法确认和记录。如公司出现担保业务后,不反映也不主动向中介机构揭示,一旦或有事项实际发生,公司要承担责任时,一般数额较大,致使广大投资者有被欺骗的感觉。
4.人为编造原始凭证,出具虚假财务报告。
一般情况下,纯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原始凭证和虚假商业合同等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占极少数,但我认为这是会计信息造假最为恶劣的一种,因为它不同于利用法律的不健全和会计的伸缩性在有限的范围内调节财务数据,他们从主观意志出发,在具体构成经济事项的表象上蒙骗执业不够严谨的中介审计机构。
(二)信息披露欠充分
部分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一种应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获得的权利,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有意或无意遗漏依法须披露的重要事项,或者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对那些有损公司声誉的事项遮遮掩掩、避口不谈、误导投资者。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成的,股本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许多上市公司只是从第一大股东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资产,无法独立地进行生产和经营,和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许多关联交易。
(三)信息披露及时性不够
信息的最大价值体现在时效方面,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重要信息以最快的时间公开,让投资者自行判断信息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决定是继续持有还是卖出公司股票。然而信息披露不及时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有些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不是不披露,而是等到信息在市场上已成为半公开化时才披露,或是故意延迟有关信息的披露,为一些内部人员进行内部交易创造条件。
(四)信息披露不严肃
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仍很强,不分时间、场合、方式随意披露信息。有的在证监会发布信息之前,就随意散布信息,使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先后不一致,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样。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如银广夏造假事件尚在调查之中,该公司就在没有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向媒体发布信息,并大谈公司重组事宜,从虚假披露信息走向随意披露不确定信息,这一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
(五)不重视中期会计信息的披露
中期报告制作粗糙,严重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对报告期经营状况的回顾,未建立在对报告期生产经营状况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或与前次定期报告披露内容雷同,或言之无物、不知所云;会计报表附注不完整,对增减变化显著的科目未做出必要的说明;部分公司对前十大股东关联性的说明未建立在询问调查的基础上,代之以未知或不说明,应付痕迹明显;还有些公司因疏忽导致重要数据出现技术性差错等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两大痼疾
(一)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是评价证券市场是否规范、健康的主要标准。而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却屡有发生。2002年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200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问题相当严重。
(二)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证券是一种特殊商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既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虽然各有关方面已愈来愈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断制订、完善相应法规,并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琼民源”、“郑州百文”、“中科创业”以及“银广夏”等,无一不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信任危机。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疏漏和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也是令人堪忧的。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三大危害
(一)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其是否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有关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高于其他同类公司。相反,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恶意造假,则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目前的短期行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中科系”崩盘、“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虽然这些事件相对于我国1170多家上市公司而言只是极少数,但这些事件的发生决非偶然。
(二)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没有广大公众持续的证券投资,就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要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如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其结果必然是投资者选择远离这个市场。为此,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者的利益采取了种种保护办法,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英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恶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2001年8月,“银广夏”虚构7.45亿元利润的造假事件终于曝光。这虽然是监管的成果,是正义的胜利,但其复牌后的连续15个跌停板、25.32元的跌幅,也使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几乎血本无归。我们从这起事件可以看到:我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多么需要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三)形成了内幕交易的温床。2002年5月27日,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推出了题为《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1999年和2000年5类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前后股价异动情况进行了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呈现以下特点: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在利用虚假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方面,“银广夏”算得上是一个典型。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与此相应,“银广夏”2000年的涨幅达到了440%。
四、信息披露违规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追求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为了追求某些不正当利益而不惜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违法的案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不罕见。较为典型的有:(1)为了获取暴利,欺诈、包装上市。如“蓝田股份”、“PT红光”、“郑州百文”、“sT黎明”等原本不具备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虚假包装,都堂而皇之地挂牌上市了。(2)为了保住某些资格,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例如,由于我国在上市公司的配股问题上设置了净资产收益率门槛.因此,有些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又想保住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就虚构利润。又如,面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的明文规定,部分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被特别处理或停牌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资产重组等手段来进行利润包装。
(二)内幕交易者牟取非法利益。10年来。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显得投机性过强。过强的投机性又成了滋生庄家行为的土壤。由于庄家坐庄和出局的重要手法是炮制题材和适时地披露题材,因此,如果没有上市公司有效和密切的配合。庄家运作会寸步难行。就此而言,庄家行为和内幕交易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的。我们从“银广夏”1999年以来的K线图中可以发现,“银广夏”虚构利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正是由于炮制了惊人的利润,才有“银广夏”低市盈率、高成长性蓝筹股神话的出笼,才有“银广夏”2000年位居深沪两市涨幅第二的440%的涨幅。“银广夏”的疯狂造假是一场活生生的庄家与内幕交易者联手操纵股价、共同牟取暴利的骗局。
(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一股独大”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五分开”分不开,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像“ST棱光”、“ST猴王”、“济南轻骑”、“粤金曼”、“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假借各种名义,甚至利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大股东的眼中,上市公司就是自己的“提款机”。
(四)规则制度不完善、监管处罚欠力度。客观地讲,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例如,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尚待完善。又如,86.4%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也有问题。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有限责任制,只能是合伙制;在我国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必须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长期以来,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深交所综合研究所2002年5月20日推出的题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实际效果研究》的研究报告认为:(1)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尤其是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方式。未能足够地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没有起到防止再犯的效果。这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2)在2001年前受处罚公司的再融资(包括增发和配股)机会与未受处罚的公司相比,无显著差异。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手段,对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和机会没有影响。
伊利股份信息披露问题的案例分析
一、伊利股份公司简介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乳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总部坐落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下设四大事业部,所属企业30多个,是全国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公司前身为呼市回民奶食品总厂,系从呼市国营红旗奶牛场发展而来。1984年3月,呼市回民奶食品加工厂正式登记注册。1992年12月9日,呼政通字[92]356号文通知同意将总厂列为股份制改革试点企业。1995年9月11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715万股普通股股票。1996年3月,伊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伊利股份,股票代码为600887,同年7月被评为“30”指数样本股。1999年“伊利”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伊利集团在全国食品行业首家通过了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02年8月,伊利股份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准的7家增发股票的公司之一,增发了不超过5000万股A股,成功募集到资金8亿元。2002年,伊利牌纯牛奶在乳品行业独家获得《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合格产品》证书。2003年,伊利集团连续两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并连续五次入选“中证·亚商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50强”,连续两次进入前十名。2003年前三季度,伊利集团公司资产总额达到41.07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1.689/6,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8.54亿元,同比增长54.46%,居国内同行业第一。
二、伊利股份事件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