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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3 东亚家族企业制度的变革

早在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公众和学界就注意到了基于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而形成的家族企业与银行及政府间的不当关系及其弊端,并疾呼要改革家族企业制度及相应的金融制度和经济体制。但是,面对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政府缺少勇气和魄力乃至动力(部分政府官员也是既定制度的获利者)来改变现状。危机爆发后,公众的观点与IMF意见的一致性使本来不可能进行的改革变为可能。金大中在1998年3月接受美国《时代》周刊记者采访时说,“没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这样的改革甚至是不可思议的。因为这些大公司会抵抗,所以实现改革是非常困难的。我决心利用IMF的改革规定来改革我们的经济制度,以便我们能为21世纪的反弹做好准备。” 在东亚金融危机后,以各国经济的重建为开端,家族企业制度发生了相应的变革。这些变革,既是家族企业在新的发展环境下衡量利弊后的自发要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也是在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外在强制压力下的被迫改变(强制性制度变迁),它是一种混合性制度变革。但若要考虑两种力量的对比的话,可以说是外在压力或者说政府强制性更大一些。这也暗示了变革的成败多少取决于政府改革的决心和努力。

一、东亚家族企业制度变革的内容

东亚家族企业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企业内部体制和环绕企业的外部制度互补结构。因此,一个成功的变革是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的,从东亚的情况来看,的确是这样的。一方面,政府统制型经济体制向彻底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改善政企关系和银企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另一方面,家族企业的内部体制也被迫变化。东亚国家试图引入西方盛行的现代公司治理的规则来培养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其基本要求是:重视股东权利和价值;强调董事会的作用;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等。这几方面恰恰是东亚家族企业所缺少的。

1.由统制型政企关系向市场导向型企业关系转变。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东亚金融危机的打击,使得东亚各国政府认识到改革政府职能的重要性。在赶超经济中形成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使得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包括干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政府产生依赖感,并滋生了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政府干预经济还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东亚家族企业与银行间的人情信贷以及政商勾结都来自于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因此,要改变环绕企业的外部制度互补结构,建立健康的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关系,实现银行和政府对家族企业的有效外部监督,首先就要改革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和对企业的控制,为所有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在东亚金融危机后,东亚有些国家的政府已在着手推进经济体制的转换。韩国金大中政府提出要建立民主的市场经济,废除一切不必要的政府限制和优惠,铲除官治经济的根源,不允许官商之间继续勾结,要把企业从权力的锁链和庇护下完全解放出来,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竞争。金大中曾坚定地说过,“财阀的时代正在结束,而不管它们愿不愿意……我们将通过法律取消它们迄今得到的一切特权,并防止它们得到新的特权。”为此,金大中政府也采取过一些坚决果断的措施,不惜以包括大宇在内的大财团的相继破产为代价。2003年2月,卢武铉领导下的国民参与政府成立,他们继续推进改革,为消除政经勾结,积极推动检察独立,并向“四大权力机构”(检察厅、国家情报院、国税厅、警察厅)开刀,体现出了政府改革的坚定决心。

在东南亚,各国政府开始着手治理由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带来的贪污腐败、裙带资本主义及经济缺乏透明度等问题。泰国前总理耶拉春(AnandPanyarachun)首先在亚洲实施了民主自由化,在泰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反腐败法。1998年1月,泰国新宪法规定,泰国政府内阁部长必须公布自己所得税款额,此为泰国当局致力于扑灭政治贪污的措施之一。印度尼西亚是被国际社会指责最多的国家,哈比比上台后曾表示要决心根治腐败和朋党资本主义。1999年6月1日,印度尼西亚银行债务重组机构毫不留情地公布了负债最高的200家公司名单,其中大多数是与前总统苏哈托家族有关的公司,表明政府欲割断不当的政企关系的坚定立场。

总之,在东亚,随着金融危机带来的各国政局的改变,各国政府转型,社会民主化、法制化进一步加速,政府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和控制将逐渐减少,政商结合的发展模式将渐渐衰落,大型家族企业集团将不再依赖与政府的关系而生存和发展,更多的是由市场竞争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

2.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市场导向型银企关系。

东亚金融危机前,由于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不严,且由于银行国有体制下遗留的后遗症,银行没能按照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原则来处理与家族企业集团的关系,也未能发挥其作为债权人对贷款企业进行监督的职能,导致关系借贷盛行,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危机后,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监管,要求银行按照国际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进行贷款分类,建立坏账准备金,实行标准的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的经营框架以利于风险控制和健全贷款管理。 泰国中央银行强化了谨慎原则标准(prudentialrequirement),严格对呆账、坏账的定义与准备金要求;强化资产评级要求,将资产评级的时间间隔从12个月减少到6个月;加强泰国中央银行的地位和权力,泰国中央银行成立独立的稽核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问题进行举证,并有权对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的金融机构进行场外稽核。

1998年4月,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第56号总统令,根据国际标准颁布新的风险资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等防范规定,要求全部银行在1998年年底接受由国际认可的稽核公司所做的贷款有价证券的核审,并要求印度尼西亚私人银行定期向印度尼西亚银行报告其外债情况,以便维护今后银行系统的健康发展。印度尼西亚银行还采取一系列增强银行系统、增进银行监管的措施,包括改善银行管理、加强内控机制,提高金融信息披露水平,坚持运用国际稽核标准等。如规定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9年起码达到4%,2000年达到8%,以达到国际清算银行的要求。

韩国与IMF达成的改革协议目标之一是建立具有国际水准的金融规则和监管机制。金融监管最初由1997年6月成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负责,1999年1月后 FSC由金融监管服务(FSS)取代,统一执行包括银行、非银行、证券和保险系统的监管任务。根据FSC1998年6月颁布的新规则,韩国也实行了新的贷款分类和损失准备金规则。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均被列入次级贷款。关注级贷款的损失准备金要求由1%提高到2%,还要求金融机构从1999年1月起,计提证券损失准备金。另外,加强对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的外汇业务重点是流动性资金的监管,并加强了对信用风险机制的限制。从2000年开始,韩国的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对公司借款人或财团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逐步降低到占资本总额的24%,关联贷款将被限制在资本总额的25%以内。

马来西亚启动监管新标准,对银行次级无抵押债务要求20%的准备金,并将风险资本充足率由8%上调到10%;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15%等。 危机后,菲律宾中央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严肃银行纪律。严肃银行行政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强化银行行长递交报告制度。规定内部人士尤其是银行行长、董事、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批贷必须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严格避免人情贷款。(2)严格风险贷款,将银行及准银行的风险贷款定性分类,规定了不同的准备金要求。(3)限制银行借贷款额度。如对不动产贷款、银行隔夜借款规定了限度。(4)增加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从1998年2月起,银行向公众公布季度业务报告情况。(5)进一步加强场外稽核制度,密切监视银行的外汇交易活动和外汇情况,监督银行对不动产、信用卡和汽车的贷款,监督商业银行系统最大的100家借款者等。

另外,危机后各国采取的金融机构大规模的重组和兼并活动以及吸引外资收购本地银行等措施,使部分家族财团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其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家族集团控制金融机构以获得信贷的能力大打折扣。如印度尼西亚华人林绍良、郑建盛、饶耀武、林德祥等拥有的中亚银行(印度尼西亚最大的私人商业银行)、普通国民银行、皇冠银行、金融银行、国民贸易银行等被政府收归国有。泰国的京都银行、京华银行、泰国第一银行和曼谷商业银行等四家华人银行最后因增资失败先后被国有化。还有许多华人家族集团外资持股大大增加。例如,外资在泰国大型华人银行的持股比率达到或超过40%,如盘谷银行、泰华农民银行、汇商银行外资的持股比率均已达49%,主要为日资和新加坡资本所有;泰国大城银行的外资股份占40%。银行股权结构的变化意味着家族集团与它们的密切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被割断了。东亚家族关联型银行及关系型借贷预计都会大大减少。

3.改革家族企业的所有权结构。

东亚金融危机后,部分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开始弱化。除了少部分是主动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外,多是因为政府立法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是因为陷入困境而被迫放弃。

长期以来,一些家族企业虽然上市,但不愿意外人参股,导致其在证券市场上公开流通的股票仅占其股票总额的一小部分。大股东通常控有上市公司大部分股票,一个家族或者一个企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70%以上股权的现象极为常见。这种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形,既不利于公司扩股增资,也不利于发挥资本市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外部监督作用。

危机后,一些国家提出要建立更加开放的所有权结构。在马来西亚,1998年2月,证券委员会宣布了关于对在吉隆坡证券交易所(KLSE)上市的公司的股东分配规则的修改意见,寻求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被要求确保至少有25%的股份是公众股东持有的,这些股东每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1000股。在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允许上市公司直接向公众发行附加的股票,而不是仅限于已有的股东。1998年,韩国解除了对外国股东所有权的限制并且放松了对外国公司进行恶意接管的限制。政府还削弱了财阀内子公司之间的联系,割断了财阀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控制的重要纽带。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各财阀除通过家族持股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控制外,还通过各子公司间相互债务担保和提供补贴等方式把它们紧紧捆绑起来,以达到控制的目的。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金大中政府与大财阀达成了协议,到2000年3月,各财阀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债务担保和财政补贴将完全禁止。这就削弱了各子公司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割断了财阀对下属子公司实施控制的重要纽带。另外,政府还直接限制财阀对内部子公司的股权。1998年规定,集团持有内部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25%。

韩国政府还通过其他手段减弱财阀对公司的控制。如对于发生财务困难的子公司,如果公司的经理不是财阀家族的后代而是职业经理人,则公司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优惠待遇,包括紧急贷款。相反,如果是财阀家族第二代继承人管理该公司,则公司得不到帮助。为了能得到援助,财阀不惜放弃对子公司的控制。这是为什么当现代集团的子公司遭受临时的流动性危机时,现代集团的创始人突然退出管理层的原因。 另外,为了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许多企业不得不接纳外资或者政府资本,家族被迫放松对企业的所有和控制,退居成为第二或者第三大股东。

4.改革家族式经营,强化外部股东的权利,增加经营透明度。

家族企业受人指责的一个痼疾是家族式经营。大型家族企业虽然采用现代企业的组织模式,但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经常形同虚设,董事会往往由家族控制,管理者由家族成员担任,即使任命外人,也是听命于家族的,实际上是由家族来控制着企业的一切重大经营决策。这给家族控股股东以其他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提供了方便。另外,为了方便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有关企业经营的重要信息是不愿意向外界公开的,所以家族企业的经营内幕对人们来说总是神秘莫测的。家族控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以及家族经营的封闭性、信息披露的模糊性使得家族外部的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也不利于政府和银行对其进行监管,甚至被认为是打击投资者信心和引发亚洲经济危机与灾难的重要因素。金融危机后,东亚各国政府纷纷修订法律,改革家族式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巩固董事会制度,加强对少数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抑制家族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各国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要求上市公司选举外部董事,并建立一个有外部董事参加的特殊委员会来决定审计、薪水和提名等有关问题;第二,明确董事的责任和职责;第三,限制董事在关联交易中的投票权;第四,降低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股权最低要求;第五,改善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法律途径,例如可以采取集体诉讼方式等。

在韩国,1998年2月,韩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被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4是外部独立董事,以加强对最高经营者的监督。董事的诚信责任被引入公司治理。从1998年4月起,法律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那些附属于30家财阀集团并且实行外部审计的企业都建立一个提名委员会,来选举独立的审计公司。法律修改并降低了股东申请衍生诉讼、评论金融数据和替换董事所要求的最低股权,分别从1%降低到0.01%,3%降低到0.5%,1%降低到0.25%。集体诉讼也被采用。控制股东被要求正式注册为董事使他们较少逃避其他股东的责任要求。1998年秋天,取消了金融机构的影子投票权(shadow-voting)的限制,为它们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和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

在马来西亚,1999年早期,金融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报告推荐了公司治理的自律法规,法规要求董事会成员的1/3要由独立董事构成,并且建议建立一个包括全部或大部分执行董事在内的任命和报酬委员会,来选出董事并通过一个正式和透明的过程决定他们的报酬。法规进一步建议,如果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调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失败,审计委员会要求在KLSE的规章下直接把事情报告给KLSE。金融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报告也建议把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投票权的限制和董事的诚信职责在公司法案中用条文确定下来。另外,法规强调了加强提名董事的地位和允许邮寄投票权。

在泰国,泰国的股票交易所制定了新的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建立包括主要董事(或者是监事)和执行董事在内的两层董事会。政府修改了1992年公众公司法案中关于董事的相关交易的条款,同时明晰了董事的认真、忠诚和诚信的责任。泰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了决定上市公司中有不适宜表现的管理者是否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他在任何上市公司或准备上市公司中的管理者或董事位置的程序。它们还寻求引入集体诉讼的可能以加强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法案的修改还包括建议要求所有的公众公司使用累积投票权以及董事会中要包括来自所有股东的代表。泰国证券交易所还为泰国董事协会组织的培训班提供资助,让泰国每家公司派两名董事参加,并表示所有上市公司以及证券经纪公司的董事都应在2003年前参加该培训班。

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股票交易所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上市要求上提出了改革提议,包括独立的委员和董事会去监督审计功能。

菲律宾是最晚开始公司治理改革的国家,于2000年8月颁布《证券管制法》,以提高上市条件并改进对内部交易的监管。该法律于2001年6月实施,总统下令设立治理委员会跟踪公司治理标准,授权其改革关键性的管制条款,并督促《证券管制法》的实施。 (2)改变家族经营的封闭性,增加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为了提高公司部门的透明度,许多国家在会计、审计标准、财务报告制度和披露要求方面有所改变。在韩国,已经修改法律以使国内会计惯例符合国际会计准则。集团企业被要求从1999年初使用合并财务报表。1998年,为了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金融管理委员会建立了新的与国际可接受的标准一致的会计和审计准则。为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当一个上市公司决定对另一家其至少拥有10%股份的上市公司进行股票投资或者提供支付保证时,必须在一天内向外界公布。另外,上市公司还被要求在一天内公布与控股股东交易的细节。1999年,制定了电子公告信息的服务制度,使利益相关者更容易获得企业的会计资料。2000年年初,公平交易委员会颁布限制性规定,要求公司披露其关联公司间进行的所有主要交易,限制家族财团与其关联公司之间以优惠条款进行贷款和购买股票。此外,韩国还启动了内部交易法律诉讼程序,对从事违法交易的家族商社会长追究法律责任。

在泰国,上市公司的金融信息被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相符合。SET已经要求上市公司的季度报告能直接与年度报告相比较。在马来西亚,1998年11月修订生效的《证券行业法》规定证券账户只能对存款证券的有使用权的所有者和经过授权的指定的人开放。KLSE同样强调了关于对公众上市公司与合并和接管有关事宜的信息披露要求。它修改了上市要求以支持证券委员会的新的接管法,即把新的接管法的要求扩展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者,同时规定了接管涉及的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这些修改促进了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和股东在清晰、言行一致、信息质量和及时公布方面的信息披露。这种不断增强的信息披露能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使他们有更好的地位来评价接管提议。在1999年3月,KLSE宣布要求公众上市公司在每一个财务季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提交季度财务报告。除了季度财务报告,公司还要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发布它们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帮助公众进行信息充分的判断和更好地加强交易的透明度,KLSE还从1998年9月起扩大了所有上市公司每日对公众公布的信息范围。在印度尼西亚,信息披露要求也被加强了。1998年1月,政府要求每个上市公司指定一个公司部长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

5.家族企业的经营业务重组。

东亚许多家族企业在危机前通过负债进行大规模扩张,导致战线太长,主营业务业绩下降,并且一些家族企业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金融领域,极容易受到泡沫经济的冲击。危机中,这些企业遭到了沉重的打击,危机不久,它们就开始调整经营业务。经营业务重构是企业自主应对危机的第一反应,是想利用市场的驱动力来恢复企业的收益,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收益率。企业主要在以下四方面采取了措施。第一,作为业务重组的一环,许多企业集团出售了属下的部分事业和企业,由此得来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或准备应付到期的债务以及增加手头的流动资金,也有的准备用于收买新的企业。第二,为了重建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部分家族企业集团采取发行新股或者吸引外资等方式增资。为了避免破产,企业对出让控股权和经营权也在所不惜。第三,吸取盲目多元化扩张的教训,许多企业缩小规模,集中发展核心事业。典型的如韩国的大企业集团通过事业交换(bigdeal),强化各自的主体产业,以促进经营合理化和保存核心事业力量。第四,为提升企业集团的产业结构,家族企业集团开始积极进军高科技产业,寻求网络经济的商机。

所有这一切表明,东亚地区在危机后开始了其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这预示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东亚家族企业变革的成效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东亚家族企业的变革,总的来说是有进步的。普遍来看,各国对公司治理的认识加强了,关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所包含的内容,人们至少在原则上正在达成共识,并且亚洲地区的大部分国家都实施了明确的公司治理法规。例如,1997年只有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有独立董事制度,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有审计委员会制度。2003年,这些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各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都有所增强,监管机构的权力也得到强化。

各国的进步并不相同。麦肯锡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马来西亚、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公司进步较快,在董事会监督和股东权益方面得分最高。尤其是韩国,在公司治理改革的许多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但是,印度尼西亚比较糟糕,被认为是彻底失败。 从企业与银行的关系看,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更加遵循商业化原则,更加谨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加强了银行监管、信息披露、财务标准以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贷款分类标准、贷款的坏账准备制度、利息增长等方面的规则,普遍得到了加强———根据世界银行的银行监管指标的统计,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指标从1.75提高到了2.45.大的家族企业与银行的紧密关系也有所放松。据研究表明,危机后,韩国银行的信贷分配正在从大公司向小公司转变,韩国的大公司离开银行更多地从资本市场融资。大型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占其资产总额的比重从1992~1996年平均为64%降低到1999~2000年的约50%,债券融资占资产比重从1992~1996年的约30%提高到1999~2000年的48%。 从企业的财务结构看,2000年,韩国前四大财阀声称,他们的资产负债比率已经降到政府要求的200%以内。2000年,中国台湾前100大集团的负债比率降为175.24%,是1992年以来的最低点。这说明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集团企业的财务结构改善已见到一定程度的效果。 三、东亚家族企业制度变革中存在的问题

东亚家族企业制度是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制度环境下的产物,很难在朝夕间就改变它。既已形成的利益集团的阻挠,儒家文化制度基础的根深蒂固,从国外引进的公司治理规则需要与当地制度环境的适应以及政府强制性改革的局限性等问题,都使得家族企业的变革非常困难,改革还没有深刻触及到家族集团的控制地位和经济力量。东亚家族企业制度的变革任重道远。

1.欧美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东亚的企业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投资者、外国经济援助机构和国际组织的推动,不免有照抄欧美模式的倾向。由于在所有制结构、商业惯例和法规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巨大差异,某些治理规则在东亚还不适宜,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第一,董事的责任意识薄弱。在东亚的一些家族企业中,长期以来多数董事都是家族成员,他们习惯于听从家长决策,还有一些董事是家族为了讨好政府机构或者军队,从那里请来的人,这些董事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负有的信托责任,而只是把他们的董事职位当作一个闲职。第二,在很多亚洲国家,具备资格的独立董事人选并不多,因此,要求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超过1/3或者半数也不现实。另外,家族公司往往不愿意把经营业绩和战略方面的信息过度透露给外部董事,因为担心透露这些信息会对自己不利,所以独立董事往往空有虚名。第三,各国司法体系中的会计准则薄弱。能够深入理解当地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的专业人员数量十分匮乏,同时,会计行业的自律组织非常松懈。这一切使得公司所公布的收入、现金流和资产负债表可能非常不可信。第四,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后。问题的部分原因在于商界和政界相互纠缠,而且处理利益冲突的机制还没有发展完善,一些监督管理机构缺乏强大的调查权力和行政意志,常常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资金来进行严格细致的调查。第五,虽然已经引进或正在引进集体诉讼或者相似的措施来保护投资者,但要达到强化公司管理层问责制的目标,还存在许多障碍,包括基于诉讼标的按比例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此费用需要提前缴付)、案件积压以及缺乏有商业诉讼经验的法官等。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引入了先进的公司治理法律准则,但要真正把它们变成有约束力、能被所有经济人接受的“本土”制度,则非短期内所能完成,还需要从政治基础、市场基础、文化基础、人才培养等更为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对公司治理改革进行强有力的支持。

2.改革没有深刻触及到家族集团的控制地位和经济力量。

在东亚受危机冲击最大的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危机发生后,财团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并没有放松。在韩国,政府允许敌意收购企业后,财团加强了家族对企业的控制。1998年,家族所有权逆历史趋势而上,从1997年的43%升到44.5%,1999年升至50.5%。韩国证券交易所的一项研究表明,通过从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注资的方式,危机后前10家财阀对子公司的控制加强了。另一项研究表明,危机后,在泰国,家族作为控股股东仍然积极地参与公司管理,在董事会中,控制性家族的成员甚至更多了。 财团的经济力量似乎也没有削减。在危机中,与财团无关的公司、中小型企业因资金不足而困扰时,大家族财团却能获得足够的资金。例如,1998年,韩国的5大财阀占据了新发行股票的80%和新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的70%~80%。多数陷入财务困境的家族企业集团通过债务重组摆脱了危机,而不是走向破产。一些国家通过法庭外非正式的企业改善作业(work-out)方法来解决企业的负债。企业改善作业的对象是那些目前虽然面临流动性危机但以后有可能回生的企业,通常的方法是以债权金融机构为主导,通过债务偿还缓期、股权转换、利息减免等手段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使企业回生。Claessens以东亚1997~1998年破产案例为据,表明家族所有的公司在财务危机期间使用破产程序来解决危机的可能性较非家族所有的公司小30%。它们更可能采取重新谈判或者庭外解决的办法。 大财团不但通过债务重组摆脱财务困境,甚至还加强了他们的控制。YoonYoungmo认为,当政府允许债权银行通过债转股来获得对小财阀公司的管理权时,小财阀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失去管理权,或者继续有条件地拥有管理权。但是,五大财阀公司免于这些。对五大财阀公司来说,债转股没有放松他们的所有者—管理者的控制,相反,各种措施,包括新的资本化项目,实际上是给五大财阀带来了特权,允许现任的管理者加强他们的控制。 各国公司治理改革的目的不是一定要消灭家族所有权,而似乎重点在于通过完善家族企业内部经营体制,如提高经营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等,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所以,改革没有触及到家族体制的世袭统治问题。但是,只要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将很难建立一个机制去选择合格的管理者或者去替换不可信的管理者。另外,如果家族企业集团的所有者—管理者权力体系仍然是完整的,很难期待在家族集团内建立真正的独立个人公司。

东亚正在试图对公司现状实施更大范围的改革,可是迄今为止并没有获得什么效果。家族集团仍然控制着整个经济,并决定着改革速度,他们重要地位的削弱以及政府真正开始执行强硬措施,抵制国内那种任人唯亲的交易以及企业集团和商业机构间的贿赂拉拢,仍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3.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革的局限性。

从性质上看,东亚的企业改革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改革。虽然借助政府的行政能力,某些改革措施得以顺利贯彻,但是,这种强制性的改革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1)家族企业制度变革中政府角色的矛盾。东亚家族企业改革的基础是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包括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建立市场主导型经济体制,以切断官商勾结的纽带。但是,从改革的实践来看,政府对企业改革的一些措施却又是强制性干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比如,韩国政府强制性要求最大五家财阀在2000年末将资产负债率降至200%以内,并实施“大交易”计划。又如,政府动用与银行的关系,以给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为条件,迫使财阀使用职业经理人。这些行为是否违背政府经济改革的初衷,是否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如果继续如此,政府和企业间的健康合作关系如何能够建立起来,官商勾结何时才能克服?这些改革遭到许多学者尤其是韩国国内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是政府依然没有摆脱传统治理模式的表现。卡明斯甚至认为,韩国在改革中并没有打算让政府从市场退出。“韩国领导层信誓旦旦地承诺要增加透明度,增强私人部门的市场纪律,但这样做需要比危机前更深地干预市场,恢复发展官僚机构。换言之,亚洲危机使韩国在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退隐幕后的发展型政府重新启动。” 在经济改革中,政府到底担任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如何正确定位政府的职能?这是东亚国家在未来的改革中应该考虑的问题。

(2)政府改革的最终目标与近期经济利益的矛盾。政府对东亚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真正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为此,要对家族企业集团进行彻底的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削弱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斩断企业与政府和银行的不健康关系,加强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让没有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目标虽然明确,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家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严峻的经济形势却使得政府行动时左右为难。对于陷入困境的大型家族企业集团,不向它们贷款,会因为它们在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影响整个经济;向它们贷款,就不能彻底打碎它们对政府和银行救助的预期,不能帮助它们彻底改革。

家族企业集团抓住政府的弱点,对政府推行的不利于自己的政策百般阻挠。有时,由于家族集团的反对,政府不得不改变规则。例如,1999年8月15日,韩国总统在讲话中宣布,政府将限制财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但是10天后,由于受到企业集团的抵制,政府不再涉及所有权问题,而只是命令性地要求企业配有外界的审查员,而他们也是由企业首脑任命的。又如对大宇公司破产前的救助,反映了韩国政府对于财阀改革的矛盾心态。对于财阀改革的政策,政府虽然有比较明确的主张,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却表现出犹豫不决。有关舆论认为,卢武铉要对家族式大企业进行大手术,最大的难题不是来自大公司的阻挠,而是严酷的经济情况。如何在改变家族企业制度的同时不伤害各国经济的发展,是各国政府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第7章 我国的家族企业及其未来的发展

我国的家族企业是私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家族企业在我国几乎接近了灭绝。改革开放后,在中央不断放宽的政策环境下,私营家族企业逐步发展壮大起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生力军。但是,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家族企业制度对企业自身发展的制约逐渐突现出来,并且,由于意识形态上对私营家族企业的歧视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改变以及政府职能改革和经济改革的滞后,家族企业发展还面临着众多的制约因素。要继续发挥家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要同时从家族企业内部体制和环绕企业的外部制度互补结构入手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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