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企业联盟作为“市场化组织”与一般组织体一样,具有自己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模式。但与一般组织体相比,国际企业联盟的治理结构更为复杂,呈现出多维度性、整合性、效率至上等特征。
6.6.1 联盟治理的内涵与特点
1.联盟治理的内涵
企业联盟的治理结构,具有多重含义。其一,可以是指联盟成员对联盟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其二,可以是指对联盟组织形式的选择(符正平,1999)。联盟治理的第二种含义限于联盟的形式。联盟治理的第一重含义,即从不完全合约角度分析联盟的控制与联盟剩余索取权归属问题。然而,联盟治理的三种含义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是对同一问题从不同侧面分析的结果,即网络治理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和个体通过经济合约的联结与社会关系的嵌入所构成的以企业间的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彭正银,2002)。
企业联盟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抑制各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市场交易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常常会带进联盟里面,联盟的过渡性质和特定目标任务,也容易使联盟各方产生损人利己的动机,如免费搭车、盗用问题。为保证联盟健康地进行,抑制联盟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在事前设计一个良好的联盟治理结构。
2.联盟治理的特点
与科层治理和市场治理不同,中间组织与企业联盟的治理形态具有下列特点:
(1)复杂性。从联盟治理结构的形式上看,联盟存在股权式联盟(合资企业)、契约式联盟(联合技术开发协议、供应商顾客合作关系、交叉许可、技术分享合同等)、隐性联盟(非正式的协议与默契)。股权式联盟属于科层组织,其治理结构比较复杂,如它有自己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非股权式联盟比较靠近市场,不需要建立新的组织,其治理结构相对简单。
(2)分析的多维度性。企业联盟的治理具有多维度性。威廉姆森(Williamson,O。E。1975、1985)对网络治理的分析以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与交易频率三重维度为基础。Jones等(1997)扩展了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引入任务复杂性这一维度,使网络治理建立在四重维度的交易环境中,即:①供给稳定状态下需求的不确定性;②定制交易的人力资产专用性;③时间紧迫下的任务复杂性;④网络团体间的交易频率。
(3)互动性。国内学者彭正银(2002)认为,互动机制是网络治理的内生机理。所谓互动机制,是指个体或团体具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纽带对其他参与者施加影响的能力与对环境的反应能力。互动机制促进联盟成员相互了解,在公平的准则下增强信任。有学者认为,在联盟的互动机制具有两重性:合作性互动与竞争性互动。合作性互动是以信任为基础,依赖关系提高签约的频率和执行合约的效率。而竞争性互动为高频率交易的合伙者进行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创造条件。
(4)整合性。有学者认为,联盟的整合机制在两个方向上运作:一是水平整合,是以资源储备的依赖方式来扩大资源的享有量,增强新技术与新技能,实现团体间资源供给的共存与差异性互补。二是垂直整合,是以资源移位的关联方式将资源的使用范围扩展至多个企业,在范围经济的基础上重组价值链。
6.6.2 联盟治理模式选择
1.联盟治理的制约因素:外部化网络
在科斯的企业理论中,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体,是科层组织对市场进行替代。但在战略联盟的网络释义中,战略联盟成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网络化中间组织。网络化企业通过互惠的正式与非正式合约安排,超越自身资源以及能力的局限,把原属于其他企业的互补资产、互补技术以及共享的产业能力等大量外部资源纳入自我发展轨道。科层组织外部网络化所带来的组织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安排。即治理环境的变化,使治理任务所依赖的路径、治理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在网络组织形态中,市场原则、组织准则与社会关系共存,市场机制、组织机能与关系效力相互渗透。
2.治理模式选择:效率至上
威廉姆森(1996)对混合治理的理解以产权和控制权为中心。威廉姆森将企业联盟在内的准市场网络组织称为“混合制”。Oliver E。Williamson的混合制包括“长期契约、互惠交易、管制、特许经营等”。在OliverE。Williamson的理论框架内:“市场与等级制都是极端的模式”,而混合制处于市场和等级制之间。与市场相比,混合制有利于企业间更高层次的合作,与等级制相比,混合制具有更大的激励强度。即企业联盟的治理效率介于市场安排与层级安排之间:其激励强度弱于市场安排,控制强度弱于层级安排。
我们认为,联盟网络治理绩效的判断不能取决于对其与市场治理绩效与层级治理绩效的静态判断。相反,联盟网络绩效的获取是企业通过正式与非正式的互惠合约安排,以模糊的企业边界来实现联盟成员的资源整合。在网络组织中,治理绩效要高于单纯的市场治理(市场制)与科层治理(科层制)。因为:
(1)治理对象广泛。在联盟网络中,企业之间、组织之间以显现的或隐含的,暂时的或无时限的合约组成企业间网络、组织间网络(Inter—firmsorInter—organizations Network)(彭正银,2002),作为联盟成员的企业成为网络治理的对象。
(2)联盟治理的参与群体广泛。与一般企业的治理机制不同,作为准组织体,各联盟成员的内部治理者、联盟成员的股东、联盟成员的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都具有参与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都可能参与治理(彭正银,2002)。
(3)治理手段具有综合性。联盟治理手段多样,包括:①联盟成员拟定一个详细的包含有保障条款的合约。该合约具有“私人定购”(privateordering)性质,主要靠企业自己监督管理,如果一方违反合约,另一方往往将选择终止合约(符正平,1999)。②产权治理与科层控制。该种治理手段适用于合资性质的联盟。③信誉治理。即联盟任何一方的欺诈背德行为将会损害其信誉而使其无形资产贬值,未来收益受损,即欺诈背德方将处于“未来的阴影”(shadowofthefuture)(Parkhe,1993)。对于隐性契约联盟,信誉治理尤为重要。④联盟成员对联盟投入的专用资产形成“联盟人质”,可以有效减少联盟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史占中,2000),缓解联盟成员欺诈背德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