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利用档案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1992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
(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对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2)收费范围
[1]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营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2]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
(3)收费项目和标准
[1]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相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
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0.15~0.20元:
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0.05~0.15元;
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0.10~0.20元;
建国后档案每页收0.05~0.10元。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5倍收取。
[2]复制费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证明费
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每份不超过2元;
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10~400元收取。
[4]咨询服务费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外国人利用档案按高于国内标准的2~5倍收费;港,澳、台同胞可酌情降低收取标准。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