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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三、公安收费

50.办理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93号文件的规定,公民办理普通护照为200元/证,遗失补发为400元/证,加页、合订、加注、延期为20元/证。

51.其他出入境证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的《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的规定:

出入境通行证:两次有效,每证50元;多次有效,每证100元。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出入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多次入境签注,每次100元;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元(收等价外汇)。

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元。

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52.防伪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和《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1997年8月27日)规定:

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53.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收费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1997年8月27日)规定:

(1)为满足居民急需,公安机关应本着办证人自愿的原则,开展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其范围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凡在7天以内居民领到身份证的,可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超过7天的,不得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

(2)采用新工艺之前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各地公安机关不得要求居民提前换领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

(3)各地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办证程序,接受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54.边防检查收费包括哪些种类?

主要包括:(1)证件费;(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3)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4)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工本费。

55.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包括哪些项目?其收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规定,由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在签发时按以下标准收费(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人员证件费:[1]随船工作证10元;[2]船员登陆证8元;[3]台湾船员登陆证8元;[4]船员住宿证8元;[5]长期登轮证10元,临时登轮证2元;[6]停留许可证5元;[7]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元;[8]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10元;[9]台湾同胞旅行证明10元。

(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费:[1]搭靠外轮许可证10元。[2]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动车辆(汽车、拖拉机等)需到经济特区检查站或有关边防检验站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查验证每份3元,进出一次有效。也可以办理年度查验证或季度查验证,年度证收费120元,季度证收费40元。党、政、军、公、检、法机关的公务车辆不收费。[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入出边境口岸从事运营的中外籍机动车辆,需到边防检查站领取《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查验卡每份(入境、出境各一联)5元。

56.各类机动车号牌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规定:

(1)汽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教练汽车、试验汽车、外籍汽车、使馆汽车、领馆汽车、境外汽车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每副100元(反光);

(2)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试验摩托车,外籍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境外摩托车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每副70元(反光);

(3)挂车号牌每面50元(反光);

(4)农用运输号牌每副50元(反光);

(5)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纸牌);

(6)各类车辆的不反光号牌每副一律低于反光号牌20元;

(7)补发机动车号牌收费按上述标准加一倍。

上述号牌收费标准(均已包括号牌制作工本费及建立机动车信息、档案等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购置、宣传费用、聘用人员费用,各种表、证、册、卡,办公费等各项相关的费用支出)是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在此限额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57.机动车行驶证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规定:

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每本均为10元。补发收费加一倍。此收费标准已包括证夹、主页、副页、塑封套等的制作工本费和购置塑封机、打印材料及支付聘用人员费用等各项相关的费用支出。

58.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规定:

(1)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2)号牌架,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聘用人员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聘用人员安装费)。

对无需安装号牌架和车主自行安装的号牌架,安装号牌能达到“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打孔,并基本垂直于地面,其误差≤15°”标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车主安装或重新安装号牌架。凡确需安装号牌架的,按照车主自愿的原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或组织有关单位提供。

59.机动车彩色照片的收费标准及规定是什么?

《关于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规定:

机动车行驶证所附彩色照片,可集中拍摄,也可由车主自拍。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便利车主而提供的拍照服务,普通彩色照片每套(共4张)收费4元。彩色塑封费用已包含在行驶证费里,不得另外收取。

60.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用途是什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175号)规定:

(1)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2)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1]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2]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3倍收取。[4]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3)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4)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5)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1]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2]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3]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4]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5]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6]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6)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7)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扩大交通事故处理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1.枪支管理证件收费的标准及规定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强制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法》)的规定,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印制。为确保《枪支法》的贯彻实施和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顺利换发,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时,向领证单位收取证件工本费;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时,向领证单位或个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考虑到《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等五种证件制发数量较小,其印制证件费用从公安部“公安业务费”中开支,发放时不再收取证件工本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3)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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