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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二、养老金的征缴

26.什么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就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以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调动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作用。

27.基本养老费为什么要采取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三方负担是指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鉴于我国人口趋向老龄化,享受退休金的人数越来越多,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这就需要研究个人是否交纳保险费的问题,我国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应由三方合理负担为宜,其原因在于:

(1)实行三方筹资的方法是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普遍的办法。当时三方筹资的方式根据是雇主期望健壮劳动力的供给,工人关注为将来不安全因素作一些贡献,政府在改善公司的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国际惯例,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有利于职工提高参与意识与责任感,更加充分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有利于向养老金与缴费工资挂钩的机制转换,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以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2)实行三方共同负担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健康和完善的需要。保险的原则就是“集聚众多的经济力量、分担个别意外事件的损失”。社会保险是预防社会风险的产生而采取的手段,与保险原则一样应从社会筹集资金,共同分担和抵御风险,而社会包括国家、企业、个人在内。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就应按保险的基本规律三方共同分担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养老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3)实行养老保险三方负担是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企业有困难、职工工资收入低,让哪一方单独负担都有困难,西方福利国家的经验教训也证明了这一点。三方负担的最终目的,在于对职工更加充分的保障。

(4)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三方出资是预防人口老龄化到来的需要。

28.基本养老金如何组成、如何给付?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三部分组成:①社会性养老保险金。以职工退休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的。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其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③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退休前死亡的,可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2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有:①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②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③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④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⑤基金存款利息;⑥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⑦财政给予的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⑧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⑨其他收入。

30.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对象有哪些?

凡在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均属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对象。

3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以什么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以职工当月实得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职工月实得工资超过地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月实得工资低于地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3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下限,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1997年本人缴费工资4%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一些。

34.职工个人为什么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减轻企业的负担,体现了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

(2)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职工勤奋工作的内在激励机制;

(3)促进职工自觉的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监督,以保证单位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的比例将随着经济的变化和工资水平的增减而相应调整。

35.如何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管理?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蓄,专款专用。存款所得利息,分别并入相应保险基金。保值与增值,如购买国库券、债券,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贷等。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基金支付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养老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的权利,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7.为什么将养老保险基金划由地税部门征收?

我国政府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十分重视,宪法明确规定,要实行养老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认真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在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各方面,都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办法。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度大,征缴率逐步下降,少数离退休职工难以按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体制不顺,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资金分散,成本上升。针对这些情况,1997年7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也制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为改进和加强这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下发了民政办[1998]33号文件,决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划由地税部门负责。这样做,一方面,为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利于发挥地税部门的征管优势,提高基金的征缴率。

38.地税部门依据什么标准征收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比例由所在企业(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39.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征集对象缴费的基本数据;

(2)征集对象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3)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经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数据核对,开具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交征集对象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解缴手续。

(4)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将养老保险基金从企业账户划入金库。

40.养老保险基金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征集对象应注意哪些事项?

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基金后,将逐步按税收规范对其进行征管,因此,各征集对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手续。为使地税部门与各征集对象及时建立联系,迅速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省地税局规定,各类征集对象,都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手续。新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对象,也应在办理参保手续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登记手续。二是按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各征集对象都应在每月10日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养老保险基金,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三是征集对象如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数据有异议,必须先缴纳基金,然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实。

41.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就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42.单位对临时用工、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是否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

单位对临时用工、聘用人员等支付的工资应该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43.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本单位职工人均一份吗?

一般情形下,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通常是本单位职工人均一份,但也不尽然。有的企业为了吸引人才或留住企业急需人才,对企业职工中某些人给予较高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而一般职工所享受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远不及前者。

4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固定不变的吗?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非固定不变,有的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好时,为职工投保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较高,甚至超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而企业效益不好时,所投补充养老保险额可能有所降低,甚至暂时停止不投。现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调节劳动生产率的杠杆,用以鼓励先进,奖励人才。

45.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有什么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障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账户记账;二是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金额减少;三是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往往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有的职工认为,现在少报点,少缴点保险费,等以后临近退休时再把缴费工资抬起来,也不会吃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保险待遇是与整个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挂钩的,而不是与某个具体年份或月份的工资挂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乡镇企业是否可以停保?如果可以,养老金领取标准应如何计算?

企业因各种原因确实无力缴纳保险费时,可以停保。企业停保后,发生职工领取养老金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应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情况重新计算。

47.职工是否可以退保,退保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由于调动、升学、参军、按合同规定等原因离职的,可以退保。退保金为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4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通过单位缴还是个人缴?

凡是在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和未再就业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本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者按养老保险结算年度一次性缴纳。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但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含历年利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9.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时,保险关系可随职工调迁而转移,继续在新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交费标准与新单位不同时,按新单位的标准缴纳,其养老金领取标准按实行交费情况分段计算。无法转移的可停保。

50.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怎样接续?

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再就业后,或虽未再就业但本人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自缴费当月予以启封。在省内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再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转移基金,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或未再就业但本人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可转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省外就业、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转移;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仍在原统筹地区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能要求职工退回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吗?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能要求职工退回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赵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7年后,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该企业同意解除。但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该企业提出赵某未履行完合同,要求退回企业为其缴纳的7年的养老保险费,以代替未履行完合同的赔偿费,双方遂发生争议。从案情本身看,企业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①根据《劳动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赵某与企业订立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虽然只履行了7年,但赵某提出解除合同,企业也已经同意,这就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因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职工一方既不构成违法,也不构成违约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赵某在企业工作了7年,为企业提供了7年的正常劳动,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赵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职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即使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用养老保险费来代替。因此,企业要求退回7年养老保险费是错误的。

52.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或未再就业但本人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标准是多少?

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8%;若本人自愿,缴费基数也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自主选择。未再就业的人员也可封存本人个人账户,待达到退休条件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3.企业破产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该如何处理?

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对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54.缴费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登记管理规定时,须承担什么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在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如果情节严重,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5.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的,须承担什么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如情节严重,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6.缴费单位办理申报缴费,须提供哪些资料?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57.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批准后,可采取哪些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批准后,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养老保险费:①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②缴费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③缴费单位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58.什么是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任何一方欠缴,都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统称为视同缴费年限。

59.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过去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重新自谋职业后,并按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以前从未参保的个体劳动者,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由于歇业、停业、参军等原因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仍可保留,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异地转移就业地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0.缴费年限对计发养老金有什么影响?

通俗地讲,缴费年限和以前职工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工龄基本相同,自国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企业和职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没有缴费年限(即工龄)。缴费年限越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就越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61.断断续续缴纳保险费,退休后能否领取养老金?

根据国务院1997年7月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金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也就是说,不论养老保险缴费是断续的还是连续的,只要缴费年限相加满15年,且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按月领取。

此外,《决定》中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只笼统规定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对于中断缴费这种情况并未作出特别规定。这样的话,假如有两人同年退休,一人是连续缴费30年,另一人是断续缴费累计15年,两人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是同等的,这就存在一定的不公。断续缴费者退休后所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应低于连续缴费者。

62.跨省、区、市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谁管理?

跨省、区、市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分别移交所在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63.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企业集体委托存档的,可以委托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本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办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个人委托存档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企业和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4.企业新招收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招收人员以本人到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65.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以本人到新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6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按月为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下岗后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按协议确定的由职工本人和单位或只由职工本人,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我省企业与职工缴费比例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只由职工本人缴费时,职工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进行缴费,也可以由原单位代收代缴。

67.因工致残人员如何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因工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符合领取伤残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当年缴费按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与当年发生工伤前领取的工资合并,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68.因病、非因工致残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保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69.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为什么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了解除其后顾之忧,保障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具有强制性,属于国家立法范畴。

(2)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起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商行政部门与社保机构协同配合,对没缴或少缴保险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或验(换)手续。

(3)对于私营企业及个体劳动者,不能因为收入高,生产较好,就缺乏积极性,市场总是有很大的风险性,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社会保险制度聚集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力量,有国家做坚强的后盾,具有保障性和无风险性的特征。

70.城镇个体劳动者指的是哪些人?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谋职业人员。

71.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体劳动者怎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国家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要求每个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的。私营个体工商户自开业之日起,在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生分户、合并、停业、歇业、破产的,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续保等手续。

新录、聘用职工,与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在参加工作的当月,应到社保机构办理入保、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并及时建立个人账户。

7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费怎样核算和缴纳?

个体劳动者以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如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60%的工资为基数;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本企业职工和帮工平均工资的10%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6%缴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达到8%为止。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地降低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

私营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可以半年或一年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将保费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参保人持有,每年年底社保机构将参保者投保的本金和利息等情况以对账单的形式发给本人,便于了解个人缴费情况,有很高的透明度。

73.职工由于失业或其他原因停止工作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职工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停止工作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封存。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实际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74.在劳动者因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如王某于1999年底和某陶瓷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的养老保险条款中约定:养老保险金为工资的15%,由企业缴纳,参加社会统筹。不料合同签订后王某染病,没有能够及时上班。在王某痊愈后,多次要求上班,陶瓷公司以没有岗位安排为由,拒绝了王某的上班请求。2000年4月,王某提出要调离到其他单位工作,陶瓷公司表示同意。但提出在调离之前,应当先把单位已经替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00元补给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就本案情况来看,该陶瓷公司应当承担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是存在的,并不因劳动者有病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免除了这种法定的义务。

75.退休人员在有关企业中,从事与原来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活动时,原企业是否有权停发退休费?

在此种情况下,原单位无权停发退休费。如沈某2001年7月从某市精密仪器厂退休,沈某退休前系该厂的高级工程师。退休后,他被当地的一家私营的精密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为高级顾问。在沈某担任仪器公司的高级顾问后,仪器公司的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仪器厂的定单。仪器厂认为沈某在从仪器厂领取退休金的同时,又从事有损于企业和全厂职工利益的事情,从2002年起停发沈某的退休金。该仪器厂的做法是错误的,理由是:①从用人单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后有权从事科技开发、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在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他们如果只是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他相关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②从社会的整体来看,技术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服务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产品质量,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和广大接受企业服务的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76.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职工在规定的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跨统筹范围(包括转移到行业统筹范围或外省市的统筹范围)流动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账户。

77.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被保险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补缴?

由于原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使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由于被保险人被判刑、劳教、除名、自行离职或失业等原因造成间断的,不得补缴。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企业应承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被保险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补缴额可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原企业无法补缴的也可由被保险人向所在企业缴费,再由现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78.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经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应如何计账?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经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计账:①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该单位应缴纳的份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9.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吗?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80.具有异地分支机构或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养老保险登记如何管理?

养老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养老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决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81.缴费单位的哪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申请办理变更养老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的以下养老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养老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变更养老保险登记:①单位名称;②住所或地址;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④单位类型;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⑥主管部门;⑦隶属关系;⑧开户银行账号;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82.缴费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养老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养老保险登记:①变更养老保险登记申请书;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的变更证明;③养老保险登记证;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83.缴费单位迟延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什么责任?

对因以下原因而造成养老保险费迟延缴纳的:①伪造、变造、故意销毁有关账册、材料;②不设账册;③其他违法行为,应从欠缴次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4.对由于缴费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登记管理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迟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因而产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

对由此产生的罚款,应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85.养老保险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有哪些职权?

养老保险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1)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3)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86.养老保险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承担什么义务?

养老保险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2)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熟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员保密。

87.征缴对象未经批准没有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有何处罚措施?

征缴对象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拖欠。凡未经批准逾期未缴的或故意少缴的,除由地税机关依法追究其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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