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间的“乡愿现象
二曫曫七年初,王又曾掏空力霸集团,坑害投资人、公共财产后远避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然而,当时萦绕我心中的却是另一个问题:社会上其他的“企业领袖,如何看待王又曾的枉法行径?
从中信辜家到力霸王家,辜仲谅、王又曾等人选择避于海外、逃于司法的时候,令人失望的是,众多的“企业领袖表现的竟是全然的静默,仿若这一切均与其不相关涉。
真的不相关涉吗?以王又曾为例,掌控商业总会长达二十年,其企业经营手法早为企业界所诟病。王又曾逃美后,许多企业界人士即私下表示:“早该出事了,现在才爆开,也算王家的本事!可见,企业界对其掏空的恶性手法知之甚详也知之甚久,但作壁上观,能不痛哉?
当然,这并不是全盘否定企业人士的社会贡献,事实上,仍有众多优秀企业家如温世仁先生等,不但端于本业,更勤勉不辍地广施济众,对之我寄以最高的尊敬!
我会觉得,一般的企业主,终日奔走、辛勤于事业的经营,无力或因力量有限,难于对不法的商业行为有所指谪、严正表态,其情或有可原。但众望所孚、拥有庞大社会资源与影响力的“企业领袖,则应体认“能力愈大、责任愈大的道理。特别是当企业领袖们时时把企业品德、企业伦理悬诸口,但却能以道德低标,容许自己在这一系列的弊案风暴中置身事外,这种乡愿表现,岂不矛盾?
除了企业主间的“乡愿现象 让我感慨外,法律人间的乡愿似乎也是一个长久以来的结构性问题。
根本地避免冤狱的发生
台湾冤狱赔偿有关规定施行近五十年,到底发生过多少冤狱?台湾当局付出了多少赔偿?更重要的是,有多少失职的司法人员因此负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为了要了解并唤起社会对冤狱问题的重视,我在二曫曫七年曾亲自拜访司法部门相关官员,希望取得“冤狱赔偿委员会审议法官有无重大过失的相关资料。但相关单位却拒绝提供数据。司法机关的护短遮掩,令人气结。
二曫曫八年,我向台湾法务部门重新提出调阅检察机关有关冤狱赔偿相关资料。法务部门显然认同这样的想法,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数据,我的办公室秘书却接到某地“检方 口气不善的电话!可见仍有少数司法机关有如顽石,怯于负责,不愿就事论事,力求精进。
我们常常看到延宕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的案件,这些诉讼的当事人常常因为诉讼多年而家毁人亡,但若能在有生之年等到无罪判决已算是运气“好的,等不到判决而含冤九泉也大有人在。但,冤狱发生时,当局出钱赔偿这些受冤者后,我要问的是,因轻忽、怠慢造成冤狱的司法人员有无受到惩戒?有没有被要求追偿?
我们冤狱赔偿金额已给付十数亿新台币,可是,却从未听闻任何一位法官、检察官依法被求偿!这是为什么?一言以蔽之,“乡愿二字而已。
对受冤而入狱的人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事后 赔偿他们多少金钱,而是如何根本的避免冤狱的发生!而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机制,就是要让执其事的司法人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亦即当有冤案发生时,
有建立向轻怠失职的司法人员究责求偿的“有效透明机制,这样才足以令司法人员戒之慎之。
但这样的机制,在司法官官相护、乡愿的护短下,根本没有建立与伸张的机会,即便出现了“六月飞雪、楚旱三年 的冤案,这部分的司法改革依然如死水一滩。司法改革高唱入云十多年,成效如何令人疑惑。我认为如果法律人乡愿的心态不除,一切的改革想法,都只是缘木求鱼。
保持缄默就是广义共犯
拉回文首提到的商人之例,若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商人与法律人,其实有非常多相似之处。依中国传统,在士农工商的序分中,商者向属末流,至于法律人在传统中国只得有“讼师 的职业配称,这样的职业甚至不在四大职业之中,则连“流都不得而入。
到了现代,“富可敌国的企业家们动见观瞻,社会地位水涨船高,而法律人亦成为今日的“职业之星。在台湾地区,重要的政治职务几为法律人所包办,成为掌握决定社会资源分配的权力中心。这时的商人与法律人,必须体认到,由于掌握了庞大的影响力,这两种类型的人,会比其他职业的人更容易出现“恶迹乘化的现象。其他职业的人做不好,负面效果的扩散较为有限。但商人与法律人则不然,表现不佳,负面效果将会乘数扩散,威胁延祸整个社会。相反的,若表现优异,正面效果也会以乘数扩散,造福社会。
因此,商人与法律人应有更高的自我期待,“独善其身已不足取,更必须以“兼善天下 的使命感,对不公义的同道发挞伐之声。特别是所谓的“企业领袖,传统在商言商式与人为善、不结怨恶的自善低标,必须扬弃,身为“领袖就要有相称于“领袖所应有的道德勇气,不默许恶劣奸商横行,需敢发批判之言。
黎巴嫩文豪纪伯伦曾说:“就像一片孤叶,不会未经整棵大树的默许就枯黄,作恶者胡作非为的背后并非没有你们大家隐匿的允诺。身为社会的一个分子,不能以“独善其身沾沾自喜,法律人失政败德、企业人士违法掏空,其他保持缄默的法律菁英、企业领袖就是广义共犯。
我诚挚地盼望,法律人也好、企业家也罢,包括其他各行各业的社会分子,人人都该深思纪伯伦的话中含意,我们不但不能容许自己成为败坏道德的那片“枯叶,也绝不能容许自己成为胡作非为作恶者的“隐匿的允诺者。对于不义坏德的同道,我们有责任站出来伐罪声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