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规定:
一、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共产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不留坟头。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要尊重其民族习惯。至于哪些地区属于推行火葬的地区,哪些地区属于创造条件、暂时缓办的地区,由省、自治区做出规定。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情况也不尽相同,可由县作出补充规定。
二、共产党员要带头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要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力求简朴,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如家属子女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治丧活动中,除直属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三、共产党员干扰殡葬改革,为其亲属或他人大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建议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把这项工作列为自己的任务。
生命的涵义是简单的,但生命确实是生成这个世界上所有不可思议的现象的原动力。
——日本小说家武者小路实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