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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五代宋元汉族风俗(22)

宋代相媳妇具有单向性,男子可以直接参与。《杂纂续》曰:“相新妇”“不可托人”。宋人话本《西山一窟鬼》描述秀才吴洪在酒店相媳妇的情景曰:他“把三寸舌尖舐破窗眼儿,张一张,喝声彩”,“当日插了钗”,不久便完婚。而女子则通常不能在婚前相男方一眼。因此,女子婚后追悔莫及者大有人在。宋人话本《志诚张主管》描述曰:开封张员外“年逾六旬,须发皤然”,媒人将他的“年纪瞒过一二十年”,把“小如员外三四十岁”的少妇说与他做妻子。花烛之夜,揭开盖头,这位少妇才“看见员外须眉皓白,暗暗的叫苦”,埋怨媒人“将我误了!”可是生日已成熟饭。

相媳妇后,如果双方家长都满意,就要定聘。择日送聘,即男方向女方送聘礼,亦称“下财礼”。财礼视贫富而定,轻则送帛、银、鹅、酒、茶饼,重者备金钏、金镯、金帔坠、珠翠团冠等。女家受聘礼后,也要以礼物答谢。定聘虽尚未完婚,但受法律认可,双方不许翻悔。当时法律规定:“许嫁女,已投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女追归前夫”;“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宋史·礼志十八·士庶人婚礼》。行送聘礼后,就可以择日成吉礼。

9.花轿迎亲

亲迎之礼,向来有专用花车,但宋代民间则流行花轿迎亲。司马光曰:“今妇人幸有毡车可乘,而世俗重檐子,轻毡车。”司马光:《书仪》卷三《婚仪》。上至皇家下至士庶之家婚嫁,都兴坐檐子。迎亲前男女双方要送礼物,而亲迎前一日,女家备礼往男家,铺房、挂帐、摆设房奁器具等,时称“暖房”,并以“至亲压房”。迎亲日男家按规定日子和时刻,让人捧着花瓶、花烛、洗漱汝合、裙箱、衣匣等,并雇乐队鼓吹,“引迎花檐子,或棕檐子、藤轿,前往女家迎娶新人。”吴自牧:《梦粱录》卷五《嫁娶》。

新娘从上花轿到下花轿,其间要经历“起檐子”、“拦门”等程序。

起檐子:男家的迎亲队伍到达女家,作乐催妆,促请新娘上轿。女家在新娘上轿后,必须赏赐花红利市钱,否则迎亲队伍不肯起步抬轿子。对于这一习俗,宋人话本《快嘴李翠莲记》描述曰:开封少女李翠莲出嫁那天,“只听得门前鼓乐喧天,笙歌聒耳,娶亲车马,来到门首”。男方家的先生念诗曰:“高卷珠帘挂玉钩,香车宝马到门头。花红利市多多赏,富贵荣华过百秋。”李家连忙赏赐迎亲队伍“抬轿的合五贯,先生、媒人两贯半。”

障车:迎亲途中,唐时有“障车”之俗,即市井无赖乃至王公拦路求酒、要钱财,北宋初年此俗仍有流行,太祖在开宝二年(969年)八月下诏严厉禁止,此后不再见于记载。

拦门:障车之俗被禁后,却出现了“拦门”习俗,即在迎亲队伍回到男家门口时,乐师、歌使等人不让新娘下轿进门,念礼颂诗、讨利市钱。《梦粱录》曰:“迎至男家门首,时辰将正,乐官、妓女及茶酒等人互念诗词,拦门求利市钱红。”乐官等人所念的《拦门诗》曰:“仙娥缥渺下人寰,咫尺荣归洞府间。今日门阑多喜色,花箱利市不须悭。”新郎则要请人代念《答拦门诗》,诗曰:“从来君子不怀金,此意追寻意转深。欲望诸亲聊阔略,毋烦介绍久劳心。”陈元靓:《事林广记》前集卷十《婚礼总叙》。宋时的“拦门”习俗当系唐代“障车”习俗之变异。

10.撒谷跨鞍成定制

新娘下花轿,进入男家房门之前,“阴阳人”或“克择官”手拿花斗,斗中装着谷、豆、铜钱、彩果等物,一边念咒文,一边望门而撒,孩儿们争相拾取,叫撒豆谷。《东京梦华录》曰:“新妇下车子,有阴阳人执斗,内盛谷,豆,钱,果,草予出咒礼,望门而撒,小儿辈争食之,谓之撒谷豆。俗云压青羊等杀神”。这一仪式相传始于西汉,目的在于避“三煞”。《事物纪原》曰:“妇将至门,但以谷豆与草禳之,则三煞自避,新人可入也”。高承:《事物纪原》卷九《撒豆谷》。

新娘下花轿后,脚踩青布条、青锦褥或青毡花席行走,进中门前,要行跨马鞍之仪。跨马鞍在于祈求平安。新娘进门后,或先进入一间悬挂帐子的房间稍事休息,称坐虚帐;或直接进入新房,坐于床上,叫坐富贵。江南习俗,初嫁者“坐于榻上”,再嫁者“坐于榻前”,听人“纵观”。“其观者若称欢美好,虽男子怜抚之,亦喜之而不以为非也。”庄绰:《鸡肋编》卷上。

北宋时,新娘进门后,新郎要上高座。《归田录》曰:“今之士族,当婚之夕,以两椅相背,置一马鞍,反令婿坐其上,饮以三爵,女嫁遣人三请而后下,乃成婚礼,谓之上高坐。”《归田录》卷二。《东京梦华录》曰:“婿县公裳,花胜簇面,于中堂升一榻,上置椅子,谓之高座,先媒人请,次姨氏或妗氏请,各斟一杯饮之,次丈母请,方下座。”但此俗南宋时已逐渐被淘汰,《梦粱录》已称新郎上高座之俗为“向时迎新郎礼”。

11.夫妻交拜习俗形成

新娘入堂,由新郎以红绿彩缎绾成、象征恩爱的同心结牵引,缓缓而行,称牵巾。然后,新郎用秤或机杼挑开新娘盖头,再引新娘“至家庙行参诸亲之礼”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即在新郎家影堂摆祖宗画像处拜见祖先神灵。然后新郎、新娘由陪伴引导,进入新房,房中铺席,新郎站立于东,新娘站立于西,新娘先拜,新郎答拜。按照当时的“乡里旧俗”“男子以再拜为礼,女子以四拜为礼。”司马光曰:“古无婿妇交拜之仪今世俗始相见交拜。”司马光:《书仪》卷三《婚仪》。可见,夫妻交拜之俗似乎始于宋代。北宋民间流行的新妇先拜家庙,然后夫妻交拜的习俗,打破了区分成妻礼与成妇礼的古制,是对宗法观念的一个冲击。

交拜礼毕,夫妻被送入洞房,双双坐在床上,礼官抛撒同心花果及特制钱币,钱币上刻有“长命富贵”等字,称撒帐。礼官在撒帐前致语,撒睡时念诗,祝愿新郎,新娘长命富贵,多子多福。撒帐与撒豆谷有相似之处,两个仪式容易混淆,后世逐渐合并。

撒帐之后,按照婚仪程序,还有合髻与交卺。合髻又称结发,《东京梦华录》曰:“男左女右,留少头发,二家出匹缎,钗子,木梳,头须之类,谓之合髻。”它表示夫妻从此白头偕老,命运与共,因而结发成为恩爱夫妻的代称。交卺又称交杯或交杯酒,来源于古代婚礼中的合卺,唐代已盛。王得臣《薼史》曰:“古者婚礼合卺,今也以双杯彩丝连足,夫妇传饮,谓之交杯。”王得臣:《史》卷下,《风俗》。《东京梦华录》曰:“用两盏以采结连之,互饮一盏,谓之交杯酒”。唐、宋两代的这一习俗,相同之点是所用酒器都用彩丝连结,不同之处有三:唐代按照古礼,将小瓢一分为二,夫妻各饮,饮后还原为一瓢,宋代不用瓢,而用盏;唐代夫妻各饮三次,宋代夫妻对饮并交换酒杯;饮后酒具如何处理,唐代无记载,宋代很别致。《东京梦华录》载曰:“饮讫,掷盏并花冠子于床下,盏一仰一合,俗云大吉,则众贺喜”。

12.拜见尊长

宋代婚礼,新婚夫妇要于婚后次日拜见尊长。《东京梦华录》曰:“次日五更,用一桌盛镜台,镜子于其上,望堂展拜,谓之新妇拜堂”;“次拜尊长及亲戚,各有采缎、巧作、鞋袜等为献,谓之赏贺,尊长则换一匹回之,谓之答贺。”《东京梦华录》卷五。

婚后三日,女家要置礼物送婿家,称“送三朝”。婚后三日或七日,新郎、新娘要回拜娘家,叫“拜门”。《东京梦华录》曰:“婿复参妇家谓之拜门,有力能促办,次日即往,谓之复面拜门,不然,三日、七日皆可赏贺”。

13.元代婚礼

元代婚姻礼制基本上依据“汉儿人旧来体例”,一般具体内容有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父母等仪式。据元代王晔《桃花女》杂剧,略述元代婚礼概况如下:

定亲,首先由男方送“花红”(又称“红定”,系红绢一类)、“酒礼”(又称“肯酒”),意为这门亲事“定”了,“肯”了。其次是经媒婆仪定后“下聘礼”,财礼为银子、彩缎。下赌博礼后过门,即选吉日、备吹打、迎娶新人。新人上车前要载花冠,并差一人手持筛子走在车前,车儿起动后要倒拽三步方可前进。次为“踏净席”,即新人下车后要脚踏着铺在车前的两领净席进屋。再是“跨鞍”、撒“草谷”及“五色铜钱”。然后是“射箭”,新人入第三重门时须先关上门,吩咐手下人对准门射过三箭方可入内,此俗为宋时所无,大约因元代崇尚射箭之故,与北朝人因崇尚骑马遂有“跨鞍”一风相类。射箭毕,是“坐床”、“拜堂”。徐宏图、李兆淦:《从桃花女看元代杭州的婚俗》,《风俗》1985年第2期。

元代汉族婚姻礼制也有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婚约既定,须立婚书。至元六年(1269年)十二月,中书户部称:“人伦之道,婚姻为大。据各处见行婚礼,事体不一,有立婚书文约者,亦有不立婚书止凭媒妁为婚者。已定之后,少有相违,为无婚书,故违元议,妄加增减财钱,或养老出舍,争差年限,诉讼到官。其间媒证人等徇情偏向,止凭在口词因,以致争讼不绝,深为不便。省部议得: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若招召女婿,指定养第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立婚书此举,属一大创新。

14.中表婚和赘婿

宋元时期流行中表婚。中表婚即表亲婚,又称姑舅婚,是一种血亲通婚的形式。宋代法律虽也曾加以禁止,但民间流行普遍,社会舆论甚至加以倡导。南宋袁采《世范》曰:“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朱子语类》卷八九。欧阳修曰:“姑舅之子为婚,公私皆已通行”。《朱子语类》卷一三六。中表婚有的以姑舅兄妹为婚,有的以两姨兄妹为婚等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中表近亲婚往往是“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姊家,独为姨氏所恶。”袁采:《袁氏世范》卷一。容易造成家庭不睦。

又流行赘婿婚,又称入赘婚,即结婚时女子嫁而不出,让男方入女家为婿。宋代与唐代同,蔑视赘婚,称为“疣赘”。对入舍婿,宋代有戏称“布袋”的,谓如入布袋,气不得出。“布袋”实为“补代”之语讹。补代者,指“人家有女无子,恐世代自此绝,不肯嫁出,招婿以补其世代尔。”朱翌:《猗觉寮杂记》。范致明《岳阳风土记》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婿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入赘者,多因家境贫寒无力娶妻成家的,但也有贪图女家富贵,自动上门者。

元代赘婚风俗甚盛,元法律也认可这一婚姻形式的存在。《通例条格》载曰:“目今作赘召婿之家往往甚多,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作赘,虽非古礼,亦难革拨,此等这家,合令权依时俗而行。”据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记载,元代分赘婿为四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与夫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除此,元文献中还提到一种名为抱财女婿的婚姻形式。抱财女婿与养老女婿类同,但招召女婿的目的之一在抱全家财,继承遗产。元政府规定:“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词讼”。《元典章》卷十三《嫁娶写立婚书》。

15.指腹婚和童婚

指腹婚指子女尚在母胎中,就由父母给订定婚姻;童婚指男女在襁褓童幼之时,便被父母轻许为婚。指腹婚和童婚习俗在汉代已有流行,宋元时期有愈演愈烈之势。司马光曰:“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亦有指腹为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懒,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司马光:《书仪》卷三注。元代时,已用法律的形式开始禁止这种陋习,《元史·刑法志》曰:“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一种婚姻形态需动用法律来禁止,可见当时此俗仍很流行。

另外,童养媳的名称当始见于宋,因“息妇”称谓至宋才有。《宋史·后妃传》载曰:宋仁宗的周贵妃,四岁时随她姑姑进宫,“仁宗谓异日必以为配”,经张贵妃抚育长大,后被仁宗宠幸。周贵妃当属童养媳无疑。元时,社会上童养媳颇为流行,并称童婚为“绾角儿婚”或称“绾角儿夫妻”。关汉卿杂剧《望江亭》第二折《普天乐》曰:“弃旧的委实难,迎新的终容易。新的是半路里婚眷,旧的是绾角儿夫妻。”《元史·刑法志》曰:“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产损失”,可见,到元代童养媳已成风俗。

16.典妻、雇妻和驱良婚

典妻,亦称承典婚,指将妻议价出典于他人,典约期满,以价赎回。雇妻,即将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典雇妻妾之风起于宋,而盛于元。宋元史料中有关典妻和雇妻的记载颇多。《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曰:“比因饥馑,民有雇鬻妻子”。《元典章》载曰:“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禁止”;“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限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资色,再舍钱财”;“南方愚民公然受价将妻子典与他人,数年如同夫妇。”在元代,尚有穷困妇女典身他人者。关汉卿杂剧《五侯宴》“楔子”中,有赵太公曰:“你既不肯嫁人,便典于人家,或是三年,或是五年,得此钱物,埋殡你夫主可不好。”元代法律对典雇妻女也曾屡加禁止。

元代时则有特殊的婚姻形态:曰“驱良婚”。驱良婚即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南村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奴婢男女止可互相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元典章》规定“驱口不娶良人”,“良人不得嫁娶驱奴”。甚至规定:“良家女愿与奴为婚者,即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

17.寡妇改嫁仍属合法

宋代沿用唐人习俗,称寡妇招进的后夫为“接脚夫”。宋代法律允许寡妇招夫。被招之夫一般不改原姓,且“自有田产财力”。这种接脚夫与寡妇其实是一种同居关系。寡妇与招夫的财产不能混而为一,寡妇一旦死亡,遗产按户绝财产处理。

宋代理学家从维护封建礼教的目的出发,提倡“俄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反对妇女再嫁。但这种说教对宋代法律和观念均未产生太大影响。相反,因沿袭唐代风俗,加以战乱和金人习俗影响,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利轻义”思想抬头,妇女贞节观念仍较宽松,再嫁现象十分普遍,涉及宋代妇女的各个阶层。宋代的法律也允许妇女再嫁。宋代公主中也不乏改嫁者,即便是皇后,也可以是再嫁之妇,如宋太宗胞妹秦国大长公主初适米福德,再适高怀德;《宋史·公主》。宋仁宗曹皇后原为李化光之妇;《甲申杂记》,《默记》卷中。再如贾似道之母,初嫁钱塘人,再嫁贾涉,生似道,最后嫁为石匠妻《宋人轶事汇编》卷八引《西湖游览志余》。另外,名臣范仲淹母改嫁朱氏,丞相王荆公改嫁儿媳,理学家程颐侄女、甥女都相继再醮。又,洪迈《夷坚志》载曰:“镇江都统制王胜……其妻初嫁军小校,又嫁陈思恭,末乃嫁胜。”可见,两宋时期,妇女改嫁现象十分普遍。

同时,也应该看到,因宋代理学家鼓吹“烈女不事二夫”,女子“从一而终”,寡妇守节之俗在社会上已屡见不鲜。更有“望门守贞”者,即男女定婚后,未婚夫死亡,未婚妻入夫家为妇终身守节。其仪式是过门时与未婚夫的灵牌行婚礼或由未婚夫的妹妹代理死者与之行婚礼。此陋习于宋时出现后,对后代影响深远。

18.冥婚习俗流入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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