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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网络犯罪(3)

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已开始注意到这类网络信息的特殊知识产权问题,并开始研究对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举例来说,网络上大量传送的多媒体信息和数据库究竟算不算一种作品,这一点在原来着作权法中就没有明确,因为我国着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分类只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等九类,他们的共同点是以文字、图形或数字之一的形式固定在一种载体上面,而多媒体作品却同时具有文字、数字、图形、动画、声音等多种形式,它已经超出了着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范围,在这方面,美国的一些知识产权专家建议应修改着作权法的作品分类范围,把网络上的各种多媒体信息和数据库列入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样网络上传送这些信息的所有者就有了产权保障。

又如在版权方面,设有位于同一个局域网中的三个用户甲、乙和丙。甲拥有一项软件的版权并将其装入自己的计算机中;乙未购买该项软件,却通过网络偷偷调用它;丙在偷偷调用它的同时加以剖析,设计出相似的软件并申请了版权,其后还加以商业性推广。对于乙来说,他通过网络偷偷调用甲的软件不属于着作权法中所称的复制行为;对于丙来说,在无证据的情形下,他可以声称申报版权的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出来的。由于版权仅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软件所蕴含的思想,也不排斥他人作出的相同或相似的独立设计,而我国专利法对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对于乙和丙的上述行为,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无力加以禁止。网络法应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计算机网络上暴露出的缺陷加以充分考虑,对于新型的侵权方式加以定义及约束,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再如在网络上传输多媒体和其他信息作品算不算是一种出版发行行为,这又是一个新问题。因为我们常规的作品出版都是书刊、音像磁带、光盘形式,都由正式出版社来管理,并且必须有正式书号和出版许可证,否则就可判断为非法出版行为,可以对作者实施保护。而在互联网上,任何一个单位甚至坐在家中的个人,都可以通过联入网络的计算机终端随时向网络传送自己的作品,而接收信息的人员也可随时把信息通过打印机拷贝,无须任何手续,而且这种行为可以跨国进行,在网上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可发生。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大地冲击着我们现行的出版发行制度,需要我们对现行的出版发行规定进行研究和修订。

同样情况也反映到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如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权,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具备新颖性,根据专利法规,所谓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是否公开发表过是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假如一项发明的某些内容在互联网上报道过,这种情况算不算公开发表。如果算的话,那么问题的难点就是在如此庞大的信息海洋中,要想做出有没有发表过的结论,专利审查人员的工作量不知会增加多少倍。反过来如果这种情况不算公开发表,那也难以说服人,因为实际上它已经为公众所知道。这样,在现有专利法中关于判断新颖性的规定就应重新研究。

总之,由于信息传送的网络化,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需要重新设定,才能保护网上信息所有者的产权。

六、侵犯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信息中不想让他人知道的信息,如关于个人的某些敏感信息,如生理与心理特征、年龄、出身、婚姻、病历、犯罪经历、宗教信仰、政治态度、收入状况、业余爱好等,关于个人的信用信息,如储蓄额、借贷情况、纳税情况、保险等。

随着计算机系统的网络化和大型数据库的建立,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存储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但网络系统的脆弱性和个人信息文档的不公开性很容易使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有些不法之徒可能会利用种种手段进入个人信息文档,刺探、窃取或随意篡改他人隐私,甚至于可能用以向他人施加压力或进行敲诈。某些机关、网点也可能会滥用职权,非法扩大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存储范围,监视公民的个人隐私,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根据美国参议院的一项研究报告,美国联邦政府数据库中有17%的信息完全属于非法,84%未经法令授权。存储于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也可能为商业机构未经允许地用于商业目的,如让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中经常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自己并不希望收到的商业广告、劝购请求等等。

此外,关于个人信息数据收集不准确、不完整,数据处理有误或者系统故障,缺乏安全性等都可能侵害个人隐私。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人的汽车遇窃,该案被报送执法机关的数据库,后来汽车找到了(或许是在另一个辖区),并交还失主,但找还一事却没有被载人数据库,于是在车主驾驶这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汽车时被捕。处理结果当然是无罪释放,但由于在作了被捕记录后却未根据最终结果将逮捕记录从数据系统中清除,于是车主便很可能“拥有”一份因“盗窃汽车”而逮捕的记录。随后或者因为系统缺乏安全性,或者因为雇用单位需要查看个人档案,上述车主便可能信用受损,甚至名誉、人格、尊严也受到伤害,从而严重侵害其个人隐私。

好莱坞拍摄的着名影片《网络惊魂》所讲述的一个故事,也许不会是完全不可能的:女主角是一位电脑程序设计师,平日离群索居,只在网络上与现实世界打交道:在网络上购物,在网络上洽谈公事,在网络上娱乐……直到有一天,她被无端地卷入了一起谋杀案,才发现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网络上被人监视,个人资料也被人篡改了,她已从一个平凡女子变成了一个前科累累的通缉犯。

除此之外,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如在网络上进行政治谩骂,攻击他人,窃取别人的网上信息,等等。特别地,还有利用网络传播违反社会道德及所在国法律的内容之类行为。例如,1996年3月28日,香港一名24岁的电脑网络站站长由于在网络内传播大批淫秽图像,被警方拘捕。当时警方在电脑网络上发现了色情图像,当晚9时,警方持搜查令进入被告住所,在其电脑内发现1500幅色情图像。警方根据法律,起诉被告藏有淫秽物品作商业发布用途罪。香港审判署在1996年6月29日判其服刑4个月。这是香港第一例因在电脑网络上传播淫秽图像而被定罪的案件。被告不服上诉,高等法院基于这是第一宗案例,案犯无作案前科,改判服刑4个月,缓刑两年。还应注意的是,互联网络是一个由很多国家、地区,很多局域网所构成的四通八达的“网络社会”,它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人们在网上,常常会感到国界与地区界限消失了,因而常常会按照自己习以为常的方式去思维与行动。但实际上,当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站点或用户联系时,无论是发布信息还是接受信息,都是一种出口或进口行为,因此人们也就应遵守所在国家与地区的法律,都必须尊重所在国家、地区、民族的生活习俗和价值观念。无视所在国法律、强加于人的做法是不道德的。不过,这一点在国外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论。有许多人援引言论自由的原则反对在因特网上对传播的内容加以限制,然而因特网上的某些不健康内容的泛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在美国和欧洲都有人努力促使通过某些法律来限制因特网传播不正当内容,如淫秽的、种族主义的或是有明显意识形态倾向的信息。随着因特网在中国的发展,如何解决非法信息的传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

总之,上述行为都已经侵犯了现实社会公民的现实利益,破坏了网络社会的基本秩序。对于上述问题,现有的法律框架可以将其纳入进来的,当前应尽可能让现有的法律政策去适应“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明确现有的法律体系可延伸到“网络社会”如《宪法》、《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现有的法规不能很好地纳入进来的,宜尽早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使人们的网络行为有法可依。

(第二节)黑客文化与网络伦理

在因特网上,黑客是对信息网络安全构成威胁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的行为是否道德,曾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黑客是英文“Hacker”的译音,原意为热衷于电脑程序设计者,但这些人不同于普通的电脑迷。黑客通常是些具有计算机天才的青年学生。他们掌握了高科技,可能会整天呆在计算机前面,试图非法进入某些计算机系统,窥视别人在网络上的秘密,如政府和军队的核心机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他们可能会截取银行账号,盗取巨额资金,也可能会盗用电话号码,使电话公司和客户蒙受巨大损失。有时,黑客搜索到被他们认为是有“价值”的信息之后,还向信息的管理者——通常是大公司或银行发出威胁,扬言如果不定期给他们送钱,公司的电脑资料就会遭到破坏,或被植入电脑病毒,或重要资料被销毁、转移。因此这些人也被称为“骇客”。

黑客常常采用各种手段,例如,通过观察(他人为防遗忘而记录下来的)、拾取(别人无意中丢失的)、反复试验或推测(计算机系统人员常用他们自己或配偶的名字、生日、电话号码或其他易记的线索——易记的常常也易猜)等手法来窃取进入计算机系统的口令,闯入系统。他们或者什么都不做就离开,或者会阅读感兴趣的资料,进而丰富自己的收藏;更有甚者,可能会攻击系统,使系统部分或者全部崩溃。一个着名黑客案例发生在前西德,几名学生闯入了美国的军事计算机系统,为克格勃收集敏感信息。他们的方法是先从前西德登录到日本,然后从日本登录到美国的一所大学,再从这所大学登录到军事系统。这种多次远程登录的方法使得抓获他们的人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由于证据非法,黑客并没有被起诉。后来,由于黑客小组的一名成员向前西德政府自首,这个小组的其他成员才被起诉。

作为一名黑客,首先要拥有一个计算机账号。然后,他可以在这个账号下试图向其他计算机系统作远程登录。这样做通常需要由程序自动去尝试从一个常用口令文件中寻找远程用户的口令。这就好像他们拿着一串钥匙试图打开一把锁。由于某些系统会记录这些非法登录企图,所以黑客大都拥有非法账号或者公用账号。获得非法账号的方法有很多种,最简单的一种就是偷偷记住他人的口令。因此,对一个新用户而言,他最重要的事就是保护自己账号的口令。与此同时,作为一个系统,要对建立“公用账号”特别谨慎,以免让黑客有机可乘。

黑客(Hacker)一词曾经一度被人们用作描述计算机狂的代名词,黑客以计算机为生,当麻省理工学院购得第一台主机并让学生使用它时,这些黑客通宵达旦——他们可能在凌晨3点、4点上机——为了使用它。当他们完成他们的程序时,这些黑客将他们的作品放在机器附近的抽屉里,有时从朋友的抽屉中找到一些程序,作一些修改使它更完美或更有效,然后留下它。黑客常常并不破坏别人的工作成果,也不试图保护他们自己的成果。他们所写的程序是为所有人用的,因为他们相信计算机是解放人类的一把钥匙,因为计算机及网络使全人类获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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