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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消费者的权利及维护(10)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一般来讲,鲜活商品受时间、气候以及环境等外界条件的影响较大,经营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使亏本经营,也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此来尽量减少损失。在有效期内方可保证商品的质量已逐渐在社会上达成共识,经营者为了免于商品到期,无法再投放市场,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会对有效期即将到的商品及时采取降价处理的措施。而处理积压商品,则是为了加快资金周转,使新近生产出来的产品有处存放,使生产成本维持在合理要求之内。季节性降价商品是现在常见的,尤其是服装,尤为突出。对于经营不善、拖欠债务、转产或歇业的经营者来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清偿债务,是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所不可避免的。谁为这张“假币”负责?

消费者林先生等四人在石家庄市桥西一家饭店吃完饭后,叫来服务员买单,他们从刚从银行支取的一捆10000元人民币中随意抽取两张百元钞票交给服务员,让其代付141元的饭费。然后服务员拿着两百元钱到收款台付款,时间不长,服务员回到桌前,说收款台无零钱,而后消费者凑了41元钱交给服务员,没想到该服务员拿走钱后,又拿来一张百元人民币说是假币让其更换。这让林先生等人极为烦恼,说即便钱是假的,也不能说是消费者的责任,因为收款台远在消费者的视线之外,中间是否有过节很难说清楚,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来饭店把钱收下,说就算自认倒霉。

假如货币是假的,这种法律责任应该归咎于饭店还是消费者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张智远律师认为:首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过错,因为消费过程结束后,消费者主动提出付账义务,并掏钱交给饭店的服务人员,这符合消费者的餐饮习惯。饭店服务人员经过核对,当时并未对消费者的货币提出疑义,这表明消费者支付酬金的消费过程已履行完毕,因此不负过错责任;相反,饭店服务员在收取消费者的酬金过程结束之后又提出消费者所持货币为假的主张,本身就属于过错行为。除此之外,饭店还负有另一种过错责任,那就是一般服务员本不具备收银资格,也未经过任何培训,不具有初步鉴别真假货币的能力,因此不应承担收银服务,饭店在这方面存在过错,也应负有过错责任,消费者给付的货币无论真假,饭店都应承担后果。

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有哪些形式?

消费者组织的形式主要有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的消费者组织两大类。其他的消费者组织是指消费者协会系统之处,由消费者依法成立的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保护基金会、消费者组织联合会、消费者事务研究会、消费者保护法学研究会等。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他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社会组织依其设立目的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之分。社会团体是指在我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联谊会、研究会等。我国的消费者组织亦为社会团体的一种。我国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原则是什么?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了以下三条原则:

(1)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

由于消费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对于企业而言无疑处于“弱者”地位,因而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权益。显著的标志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民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的某些限制予以突破。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规定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而没有规定消费者的相应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这就是对民法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突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这也突破了民法通则中“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而并未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和要求”引入该法。考虑到我国农民现状,特在第八章中明确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而最突出的特点,是针对保护弱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设专章(第五章)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名称、消费者组织的宗旨、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消费者组织的法定职能和行为规范。并将“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明确载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2)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最明显的标志是明确了解决争议的五条渠道,明确了司法、舆论、社团等各种监督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具体规定,例如: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中也都有详细阐述。

(3)加强行政保护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消费者协会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对消费者协会的本质属性进行界定,应站在法律的层面。其根本的依据就是六个“法定”:

(1)有法定的宗旨;

(2)有法定的性质;

(3)有法定的名称;

(4)有法定的职能;

(5)有法定的行为规范;

(6)有法定的生存保障。

综上所述,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承担的是党和政府交办的任务,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补充。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什么?

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组织的主要形式,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与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上述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都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因此它们不具有经营、营利的职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哪些投诉?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简称“中消协”)的《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确定受理投诉范围如下: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受理哪些投诉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定》,下列情形的投诉消协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这是因为消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对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解决,不属于消协的受理范围。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调整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消协的指责与此相对应,所以对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不受理。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因为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害,与消费者的不当行为有关,并不是经营者的责任,所以消协不应受理。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这种情形下消协无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应遵循哪些原则?

中国消费者协会所确定的受理消费者投诉原则包括:

(1)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3)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4)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5)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6)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进行核实。消费者协会应当怎样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时应做到:

(1)对消费者投诉要做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要有以下内容:

①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②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③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2)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有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告知消费者。

(4)对其他单位或企业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协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5)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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