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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2)

(3)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一日内告知投诉者。

(4)处理一般性投诉,将投诉信转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十五日内答复消协和消费者,超过期限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至有结果。在期限内,被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5)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直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做鉴定的,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6)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公开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和减小由此造成的损害。

(7)做好各区县受理投诉的协调指导工作,受理市重大、典型投诉及下级消协上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疑难问题的投诉。

(8)区县一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直接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市消协转来的一般投诉;外省、市、县消协要求协助受理的投诉;本地消费者对外地企业的投诉。

(9)各级消协组织对消费者的投诉,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分析,通过普遍性和典型投诉案例反映消费者的呼声,分析市场消费趋势,向有关部门或工商企业反馈信息。消费者怎样才能使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消费者若要求投诉得到圆满解决,最好做到:

(1)注意保留好现场。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伤害,要注意保护好事发现场,对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留下证人、证词。

(2)对有的投诉,在投诉前可先向销售者或生产者反映问题,协商解决,因为大多数销售者和生产者都是守法经营者,比较注意信誉,他们也不希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出问题,闹得满城风雨,影响声誉,一般情况下能主动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

(3)如果与销售者或生产者经过交涉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应该马上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切不可拖延,因为时间拖得太长,不利于判断商品损坏程度和正常磨损的区别;拖延时间还会导致超过“三包”期限,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4)投诉要实事求是。投诉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投诉,切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要隐瞒自己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否则就会使问题难以及时解决。

(5)投诉要合理合法。消费者的投诉,无论是要求修、退、换或要求赔偿,都应该合情合理合法,切不可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要求。

(6)投诉材料要完备、齐全。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时,应向消费者协会提供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如商场售货电脑小票),如有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更好。

(7)一些凭感观难以确定的质量问题,往往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争议的焦点,因此对此类问题最好在投诉前请有关部门进行检测鉴定。

(8)要注意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投诉问题的尽快解决。

(9)投诉书的内容真实、论述清楚、字迹工整是保证投诉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可以反悔吗?

可以反悔。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对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和合法的原则。由于这种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也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故此,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不接受调解而进行申诉或起诉。即使接受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反悔,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什么是消费者申诉?

消费者申诉,是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措施。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消费者的申诉,在查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消费者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申诉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消费者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索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还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据此,有关行政部门接受消费者申诉并及时调查处理,是其法定职责,不得推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所谓的“有关行政部门”具体指的是哪些行政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所谓的“有关行政部门”具体指的是以下六个行政部门: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技术监督部门;

(3)食品卫生监督部门;

(4)物价监督管理部门;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职责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行政性监督和管理的机关,同时也是国家行政监督部门中消费者权益的主要保护机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职责主要是:

(1)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一切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企业迅速兴办起来,为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日益增多的商品和服务。同时,对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经营。

(2)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城乡集贸市场发展,活跃经济,搞活流通,进一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同时,积极查处那些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市场违法行为,保证市场交易韵公正、顺利进行。

(3)加强商标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商标领域的违法行为,保护名优产品,促进产品质量提高,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4)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发挥广告的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方便人民生活、指导消费的积极作用,防止和追究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5)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重合同,守信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

(6)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促进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繁荣商品和服务市场。同时,对个体工商业中存在的经营作风恶劣、投机取巧、见利忘义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以净化市场。

(7)加强经济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和查处投机倒把、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制售冒牌商品、伪劣商品、掺杂使假、偷工减料、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技术监督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职责是什么?

技术监督部门是国家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技术监督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职责是:

(1)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其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的制度,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技术监督机关的质量监督重点,应放在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

(2)对标准化工作实施监督。这主要是通过一系列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制定卫生和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开展保漳消费者利益的标准化研究。完善有关标准体系,监督标准的实施情况。发挥标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这里应指出的是,在标准化监督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较多的权力渗透,也即在行政机关职责不明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进行处理。

(3)对计量工作实施监督。计量公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计量监督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也有所渗透,如在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违反计量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职责是什么?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是国家对涉及人们饮食、保健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职责是:

(1)进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用具等进行查处;

(2)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检查;

(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5)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6)进行食品现场检查和巡回监督,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7)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依法处理。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职责是什么?

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物价,是消费者十分敏感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财产权益。物价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职责是:

(1)进行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充分发挥价格在生产中的杠杆作用,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繁荣市场。

(2)加强对物价的管理与控制,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其具体措施是:加强对零售物价指数的管理与控制,把零售物价指数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加强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完善价格措施,在特定时期对某些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价格补贴,防止价格的暴涨和暴跌。

(3)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现象,查处价格方面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职责是什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药品的监督管理体制权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职责是:

(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配制制剂进行监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

(2)对药品生产、研制实行监督管理;

(3)对药品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4)查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6)对药品的商标及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义务和职责是什么?

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查、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国消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职责是:按照国家授权,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以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其具体做法是: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列入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检验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对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的,商检部门有权予以处罚。消费者如何实行申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如消费者买到变质的食品,就应当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买到伪劣药品,就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就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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