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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6)

(4)赔偿损失,即经营者应该对于因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侵犯其人身自由,而给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5)赔礼道歉,即经营者应对因人格尊严和侵犯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造成精神损害的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

经营者因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其人身自由,除了应承担以上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对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经营者因提供商品和服务给诮费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应以什么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经营者因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即经营者主要应当以下面几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1)修理,指经营者对售出的存在瑕疵的、可以修复的商品,进行修理,使之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

(2)重作,指经营者所加工制作的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重新制作,以达到既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

(3)更换,指经营者所售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应该负责换为合格商品。

(4)退货,指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收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并把货款退给消费者。本法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5)补足商品数量,指经营者应将售出的重量、或尺寸或容量不足的商品,应该以标准的计量器具衡量补足。

(6)退还货款和服和费用,指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和服务费用。

(7)赔偿损失,指经营者除了按以上方式承担应有的责任外,对于因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而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赔偿。

经营者所承担的以上民事责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但应注意,所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仅认定该约定为无效约定,而且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七条,对于经营者在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三种情况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关于“三包”商品的民事责任。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推脱或无理拒绝。对于经营者违反“三包”责任义务的,本法第四十五条对其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下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遇到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各种欺诈行为,诸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标志;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中,制作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以伪劣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优质商品等。经营者的以上诸种行为,都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从而上当受骗。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作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并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一律为消费者支付给经营者的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列举的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经营者或其他人不得阻碍这些机构依法执行职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否会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即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对本罪的量刑规定了四个档次: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是否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即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及各种照明灯具、电视机、电冰箱、压力容器(即高压物品、容器如氧气瓶、高压锅等)、易燃易爆产品(如烟花爆竹、煤气罐等)]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以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量刑规定了两个档次:

(1)对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处罚金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判处本罪规定的相应刑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否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者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本罪是以造成农业生产的较大损失为前提,否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则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对本罪的处罚规定了三个档次:

(1)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如何处罚的?

所谓“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所谓“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用他种产品冒充此种产品,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所谓“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的产品,用废旧产品冒充完好产品进行商业欺骗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性及大,因此,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

生产者、销售者具有上述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无烟草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烟草业务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生产、销售未经商标注册的烟草制品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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