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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新闻传播媒体的行政管理(2)

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报刊进行合并,个别确因指导工作需要保留的报刊,可转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免费赠阅。在地市一级,除保留一份市委党报外,其他党政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确因指导工作需要保留的,可转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免费赠阅。县级报纸一律停办。对个别影响大、有一定规模的县市报,可由省级党报或地市级党报进行有偿兼并,或改办为地市级党报的县市版。经过一年的治理,2004年8月,中央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交的工作情况报告显示:纳入此次治理范围的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报刊共1452种,其中,已停办709种,划转(即由党政部门主办划转到非党政部门主办)325种,实行管办分离310种,改为免费赠阅62种。基层和农民订阅报刊的负担明显减轻,2004年度全国减少向基层和农村发行报刊15.3亿份,减少订阅费用18亿元。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整顿收到了初步成效,共停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1886种,责令整改471种,暂缓登记310种。

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虽未对新闻传播业作出任何承诺,但报刊管理方式、管理理念必须逐步适应国际通行的规则。有鉴于此,《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与《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适应传媒生态环境需要,专设“监督管理”一章,旨在改变以往只重创办的审批而忽视创办后的管理的状况。为改变长期以来报刊管理中存在的“严进宽出”与“只生不死”的问题,报刊退出机制除了靠行政性的划、停、并、转外,还要引进市场要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通过“年度核验”手段确定报刊的去留,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市场在报纸退出机制中的作用。年度核验的内容有报纸出版质量、出版秩序的遵纪守法情况、记者站与记者证管理等,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①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②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③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即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停止报纸出版。此外,2003年7月开展的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报刊整顿工作,实际上已经摒弃了过去报刊“只生不死”的机制,形成新的报刊退出机制。“两办”文件的《实施细则》强调,读者自费订阅不到50%的、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经营困难质量不高的、找不到具备资格的主管部门的报刊予以停办。

三、境外新闻传播媒体派出机构与记者的管理

1.外国记者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对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实施日常管理的法规依据,主要是199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在此基础上新修订颁行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就这方面政策的微调而言,2008年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是一个转折点。2006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及外交部新闻司颁布的《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指南》(2005年)对1990年颁行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原有政策规定作出部分调整。2008年10月北京奥运会结束后,《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废止,《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取而代之。对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与外国记者的管理政策总体倾向是趋于宽松与开放,限制放宽的根本原因是传播环境的重大变化,以互联网为主导的新媒体参与使得信息有效扩散的成本低廉,对信息的监控与封阻难以奏效。透明、公开,以疏代堵,已成为必然趋势。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外国新闻机构派驻常驻记者和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实行申请批准注册制。派遣常驻记者或设立常驻新闻机构须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新闻机构基本情况、派遣记者的个人简况及常驻地、职业记者身份证件。批准后,派出机构或派遣记者应在抵达中国7天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外国记者证》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若变更已批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亦须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事宜。记者离位或机构关闭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通知,以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外国短期(6个月内)采访记者、记者团到中国采访,应向中国驻外使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

新的《条例》与原有的条例相比,政策的调整表现在如下方面:在采访对象规定上,原条例载明外国记者采访中国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提交详细采访计划,并经同意;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应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提交详细采访计划,并经同意。

但自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及之后,规定精神有所调整,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只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了记者签证,征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同意,即可进行采访。原《条例》还规定:到开放地区采访,应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到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新闻司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新的《条例》则不再对“开放地区”与“非开放地区”作区别对待,只需经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同意即可开展采访活动。如果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采访报道活动将被公安机关禁止,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出于对外国记者采访报道便利考虑,新的《条例》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二是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近年来,我国在一系列重大事件与活动的报道上对外国媒体都采取了积极与开放的政策,如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全国“两会”、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北京奥运会、汶川地震、上海世博会,大量的外国记者现场参与了采访报道。外国在中国常驻新闻机构数量及常驻记者人数的不断增加,政策的逐步开放性由此可见一斑。2002年,39个国家210家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了常驻机构,常驻记者近350名;2005年,44个国家245家新闻机构的425名记者在华常驻;2006年年底,已有49个国家的321家新闻机构设立常驻,驻华记者达到619名。而至2008年,已有54个国家374家新闻机构的780余名记者常驻我国。

对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行为与活动实施管理,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国家的各种利益不受由于新闻活动不当而带来的损害。为此,《条例》规定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近些年来,这些禁止性规定的贯彻实施,使得外国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在总体上是遵纪守法和符合规范的,但也有少数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违法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幌子,伺机刺探我国家机密;或者违背新闻职业道德,歪曲事实真相,炮制虚假或不实新闻报道。

2.香港、澳门、台湾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

我国政府虽已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但由于香港、澳门地区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以及高度自治的实际情况,意识形态的差异不可避免。同时,基本法各自所规定的新闻自由的内涵更多地吸纳了西方新闻自由的理念,和我们对新闻自由权利的认识有一定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们仍有必要对派往内地的香港、澳门新闻记者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引导与管理。

早在1989年9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就联合发布《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及《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注意事项》,规定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只能派记者到内地进行“一事一议”的一次有效的采访活动,不允许在内地设立派出机构及派遣常驻记者。

香港、澳门回归之后,两地记者到内地采访的人次逐年增加,为方便港澳新闻机构对内地的采访和报道,原有的某些政策限制已经不合时宜。2001年9月,《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须知》颁行。根据《须知》的规定,凡在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或经香港、澳门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新闻机构,均可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后,到中国记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许可证》。但常驻记者在内地的采访活动仍然有“书面申请”程序的规定:

采访国家领导人、军队有关部门,须向国务院港澳办提出申请。采访中国领导人外访和外国领导人来访,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采访中央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须向该机构的新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赴开放地区采访,须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非开放地区原则上不接受采访。目前香港已有多家媒体申请并获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

现行的有关派往内地的香港、澳门新闻记者或其派出机构的管理规章是2009年2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颁布的《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该《办法》对已有的政策规定再次作了必要的调整。根据《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的规定,香港、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后,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即可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不需再进行书面申请手续。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记者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近些年,在内地很多重大活动与事件发生的场合,港澳记者都能够顺利、及时地进入新闻事件现场,进行自由的新闻采访报道。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始于1987年。最先突破台湾当局禁令,首次公开派遣记者到大陆来采访的台湾新闻机构是《自立晚报》,该报的两位记者徐璐小姐和李永得先生于1987年9月冒着坐牢的危险第一次到大陆采访,并圆满地完成了采访任务。这一果敢决策,是由当时的该报社长吴丰山先生做出的,这次历史性的采访活动轰动了海峡两岸,《自立晚报》名声大震,销量由十万多份跃升到二十多万份。自1988年以后,台湾开放党禁、报禁,台湾的言论得到开放,新闻禁忌减少。

1990年4月,“国民党中央大陆工作委员会”指导小组决定取消经由第三地媒介传递大陆新闻的限制,台湾的电视工作者可以通过国际卫星通讯设施直接将在大陆采访制作的新闻节目送回台湾。1990年11月,台湾“行政院”同意修订《新闻组织条例》,增设大陆新闻处,新闻记者可以到大陆直接采访报道。但是,这些措施的采取和政策的施行,并没有根本改变岛内报、台主管者政治立场的分歧以及某些新闻工作者存有的政治偏见。近年来,台独势力破坏海峡两岸和平统一的各种活动有增无减。这给新闻采访与新闻信息的自由交换与流通人为地设置了重重障碍。

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的进程以及台湾记者到大陆采访活动日益频繁的实际,自20世纪80代末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制定实施台湾记者入境采访的管理规范,以做好台湾记者到大陆采访的管理与引导工作。较早的规范性管理文件是1989年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该文件的有关精神,在1993年4月由中央台办、中宣部、中央外宣小组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台湾记者到各地采访的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得到进一步扩充和体现,主要包括:台湾记者在各地的采访活动应按批准的采访计划进行;如要求增加采访项目或增加计划外跨省、区、市的采访项目,由省、区、市台办决定同意变更或不予安排;大陆有关工作人员在同台湾记者接触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工作纪律。1996年12月,国务院台办颁发《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虽较前颁布的有关文件更为详尽,但其主要精神与《意见》一致。2008年11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颁布《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是目前对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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