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广州一家机械工厂的员工。2007年8月,小李在机床上工作时,手不幸被车床轧伤,当场鲜血淋漓,被送到了医院。经过医院诊断,小李的左手骨骼受到挤压变形,部分功能丧失。小李为此在医院治疗了半个多月,光是治疗的费用就花掉了上万元。出院之后,小李就去申请保险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经纪人告诉小李,工厂给员工的工伤保险费用并没有交齐,所以小李不能够享受到足额赔偿的待遇。小李只好回到工厂找到负责人,要求补齐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面对小李的要求,工厂负责人的态度十分强硬,他表示小李是因为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小李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将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工厂补偿自己的工伤保险金。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小李的伤系工作中造成,已经构成了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判决该机械工厂一次性补齐小李的伤残补助金11562元,同时每月给付小李伤残津贴的差额465元,直至小李退休。
案例分析
本案当中,劳动者和工厂产生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小李的伤究竟是否属于工伤?工厂是否应该为小李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小李的伤属于工伤,这是确实无误的。所谓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或是工作伤害,是指在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是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本案当中小李是在工作环境当中,因工作时出现事故而导致自身受到了伤害,所以属于工伤的范畴,可以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厂应当为小李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当以劳动者实际的劳动报酬总额作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用,并将这一情况详细公示在单位内。同时,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这一义务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应当为本单位内的职工或是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本案当中,工厂无故不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小李在受伤之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益,属于工厂的明显行为过错,工厂理应为此将小李的工伤保险差额补齐。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按月给付的伤残津贴。这两种补偿金,都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偿。而在本案中由于工厂并未足额缴纳保险金,所以这些义务都由工厂承担。这也是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