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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生育保险篇

113.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职业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不仅不能正常参加劳动,减少甚至失去收入来源,而且为生育还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的支出,在承受体力、心理和精神上负担和消耗的同时,还有生命或机体伤残的危险。实行生育保险,一方面向她们提供孕期检查、围产期保健、健康咨询、医疗服务等,使其安全渡过孕期、产期和恢复期;另一方面,为她们支付生育津贴等现金补助,使她们获得生活保障,维持她们及所生育子女必要的营养供给,保障母婴的健康。

114.生育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而来的,即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因为按照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通过互助互济的方式,将发生在少数人员或单位的风险,转移到多数人或多数单位共同分担),集中的人数和单位越多,越能发挥抗风险作用;统筹的面越广,保险费率越能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参加生育保险统筹的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0%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由于妇女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能,因此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另外,为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保障生育保险待遇的正常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115.用人单位多数是男性职工,是否可以不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家推行生育保险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职业妇女安全、健康地渡过生育期,为其投入日后的正常工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分散风险,给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延续后代,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提高人口素质。由于行业特点和社会分工不同,一些企业的女性比例较高,另一些企业比例较低,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而且也有利于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进步。《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所以,职工都是男性的用人单位也应该参加生育保险。

116.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答: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工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另一个是职工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并且职工是计划内生育,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职工应该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应该提供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和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则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且一次性计发,如果不符合条件,则给予书面告知。

117.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参保职工有权利享受三个方面的待遇: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其中,产假是为了使职业妇女在生育期间得到适当休息,逐步恢复体力并照顾和哺育婴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生育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生育津贴是为维护和保障职业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生育、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发生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18.女职工生育时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如果该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发。另外,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定额补偿的标准与统筹地区有所有同,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119.女职工孕育第二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我们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孕育第二胎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判断。《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并且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20.女职工流产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并且职工是计划内生育。如果女职工妊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那么流产可以享受一定天数产假和生育津贴。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女工可以在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

121.公司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待遇如何落实?

答:生育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办理的一种社会保险。如果员工符合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员工可以向所在区、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为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及各统筹地区出台的配套政策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保,那么职工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就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就要自行负担员工生育所要享受的待遇,得不偿失。

122.女职工孕期内可以上夜班吗?

答:由于女性在体能、体力等方面与男性有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生理特殊时期,如果在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方面出现与身体条件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可能对女性造成伤害。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体现社会公平,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123.女职工上班期间做产前检查会扣工资吗?

答: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期、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上班期间做产前检查不应扣工资。如果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24.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对其停发工资吗?

答:《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劳动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也都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至少为90天。这些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带薪产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125.用人单位应该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哪些方便?

答: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以下方便:一是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二是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三是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孕妇休息室。

案例

计划内生育可以享受什么标准的生育保险待遇?

吕女士在嘉兴一家贸易公司工作,该贸易公司自2005年6月开始为她按规定如实按期缴纳包括生育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08年下半年,吕女士结婚并怀孕,怀孕9个月后,在某医院剖宫产下一对双胞胎。

吕女士在生产前的月收入为3000元,可以享受的待遇标准是怎样的呢?

答: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因此,吕女士可以享受90+15+15=12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吕女士生产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即3000×(120/30)=12000元。另外,吕女士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嘉兴市剖宫产的补偿标准是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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