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范围和给付标准都有严格的限定,超出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决定》规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内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限定:一是在指定的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二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三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四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其中,药品目录,是为了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由国家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原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50.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都能报销吗?
答: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其中,“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1.哪些基本医疗诊疗项目不能报销?
答: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包括五类,一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二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和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预防、保健等;三是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等;四是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是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2.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不能报销?
答:《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床位费包含了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二是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仪器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是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是膳食费;五是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53.我从温州调到金华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怎么办?
答:你从温州调到金华工作,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4〕149号),你重新就业的单位即金华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你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为你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及关系转移相关手续。金华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填写《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的相关栏目,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初步审核意见。你的原单位或你本人持金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表》到温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温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如实填写《转移表》,并附上你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清单。金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你的转出情况进行复核,确定你的实际缴费年限、开始征缴的时间和享受待遇的时间。
54.我在嘉兴参保,想到杭州的医院看病怎么办?
答:根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需先在参保地申请指定就诊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后先自付,再回原参保地报销。也就是说,你要到杭州的医院看病,应先向嘉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杭州的指定医院就诊,并且医药费用自己先垫付。针对这种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跨省市就医报销十分不便的现象,2009年3月,江浙沪三省市在湖州召开了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地区16个城市将启动实质性的医疗保险合作行动,首先在条件成熟的城市之间,通过建立双方委托代理机制、实现网络互联,并在各方医保经办部门增设服务窗口,增加相关办公设施,培训专业经办人员,初步实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在不久的将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将实现异地就医“无障碍”。
55.我因故中断缴费又继续参保,医疗保险待遇会受到哪些影响?
答: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4〕149号),如果因故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可以在继续参保后一次性补缴,如果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则被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期间你将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你中断参保后又继续参保,要连续缴费满一定时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以杭州市为例,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6.我马上要退休了,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但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年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一般为20年),才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你马上要退休了,即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6年,浙江省下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要求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到“十一五”期末,全省所有统筹地区都建立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全省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有41个统筹地区,已有26个试点的统筹地区陆续出台相关文件。2009年4月,人保部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明确2009年全国所有城市都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因此,你可以根据你所在统筹地区的规定,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获得医疗保障。
5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是怎样确定的?
答:《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进行了规定,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同时,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规定,政府对试点城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不低于80元。浙江省2009年5月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0号)指出,到2010年浙江省将实现各级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120元。在待遇水平方面,《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且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58.我是民办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哪种医疗保险?
答:为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的医疗负担,浙江省2009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明确将浙江省境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因此,如果你是全日制大学生,可以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所需费用由大学生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按照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且待遇水平不低于中小学生。如果需要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可以按自愿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59.儿童与无经济收入的老人如何参加医保?
答:儿童和无经济收入的老人,按居住地,可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的个人缴费和经济困难的离退休人员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根据各地有关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给予一定补助。另外,农村儿童如果在城镇上学,可以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60.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有关部门将用两年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或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