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文件的措辞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回复到了80年代中期以前的状况,即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强化对城市企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限制,强调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的根本办法是“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和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此相应,浙江省政府于此期间也下发了一系列相类似的文件。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精神要求,杭州市也加强了对农民工的限制,采取了一系列的紧缩政策和措施。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于此期间同样下发了一系列针对农民工或与农民工有关的文件,举其要者,计有:
1989年4月,市政府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招工和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杭政〔1989〕23号);1990年4月,市劳动局发出《关于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和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杭劳计〔1990〕86号);1990年6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3号令,颁布《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针对此“规定”的有关内容,市劳动局又分别于同年的8月和9月发出《关于发放外来临时工栀务工许可证枛的通知》(杭劳计〔1990〕164号)和《关于栀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枛若干问题的解释》(杭劳计〔1990〕181号);1990年10月,市政府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1990〕13号);1991年10月,市劳动局发出《关于正确掌握企业招工条件的通知》(杭劳计〔1991〕288号);等等。所有这些文件的核心精神,一是加强对所谓的“计划外用工”的清退压缩,其中主要针对的是已经进城的农民工;二是加强对从农村招工的限制。而后者又包含了几项具体措施,一是规定可以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行业、工种,同时规定:“用工单位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应尽可能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招用,确需使用外来临时工的,应在杭州市所辖县(市)范围内招用。”(《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从而基本上堵上了农民工跨地区进入杭州的渠道。
二是从手续程序上强化对企业招用农民工和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控制,如建立《务工许可证》制度。三是着眼于社会稳定和治安需要,杭州市政府分别于1989年4月和1992年5月批转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报告》和《关于切实加强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报告》,强化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社会治安管理,其中的重点实际上就是对外来农民工的登记管理。
在政府的这一系列紧缩限制举措之下,在1989-1992年期间,杭州农民工的发展基本上处于一种停滞甚至减缩的状态之中。下面几个数字可以反映出这一基本情形:如上所述,1988年,全杭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以农民工为主体的计划外用工为81131人,到1991年,这一数字下降为53672人,1992年稍有上升,也仅56747人;1988年,杭州市区共有农民合同工人约130000余人,到1992年,杭州市区国有、集体和“其他经济单位”(包括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总数为96000余人。还有两个数字也可反映出这一阶段乃是农民工流动的紧缩停滞时期:1988年,杭州市农村劳动力中外出劳动力的人数为19.25万,到1992年,这一数字则下降到了12.73万。
3.1993-2000:规范流动、平稳扩张
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又一轮高潮,经济体制加速向市场经济转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正式开始全面铺开,与此同时,经济增长加速。经济体制的转轨、经济增长的加速,为农村富裕劳动力外出进城务工创造了机会,同时,国家虽然没有完全放弃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控制和区别对待,但鉴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它改变了前一阶段那种严格限制的政策取向,而采取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农民工的发展于是开始走出上一阶段的紧缩、徘徊、停滞,而进入了又一个上升扩张时期;并且,值得指出的是,尽管集中体现在春运时期的“民工潮”于此时开始出现,但是,由于国家政府的有效规范、引导和管理,兼之经过多年起起伏伏的流动,农民工外出打工过程中的盲目成分本身也在降低,因此,这一阶段的上升扩张基本上可以说是平稳的。
就杭州而言,总体上,这一阶段农民工的发展开始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首先,改革开放的新一轮热潮带动了杭州经济的迅速增长,而其中,尤以非公经济的发展引人注目——这一点和整个浙江的情形基本一致。非公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格局,国有、集体经济部门不再是农民工就业的唯一部门,非公经济部门迅速显示出了对农村劳动力的强大需求和吸纳能力,并逐步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这一趋势,在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的第二年就明显显示出来了。据统计,1993年,全市国有经济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比上年增长3.6%(市区为5.0%),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比上年增长8.2%(市区则下降了13.3%),而全市“其他经济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则比上年增长111.3%(市区为97.9%)。当然,这时,在绝对量上,国有经济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所使用的农村劳动力的总数还要远大于“其他经济单位”所使用的数量,但是,到2000年,“其他经济单位”所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数量就反过来远远超过了国有经济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所使用的农村劳动力的总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其他经济单位”并非非公经济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只包括了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而这些经济成分并不是非公经济中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力。各种调查表明,真正农民工集中的非公经济部门乃是迅速发展中的“城镇私营个体经济”,只不过,城镇私营个体经济部门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数量由于种种原因迄今还没有正式纳入统计指标。
其次,如果说,在前两个阶段,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动力主要是来自农村的推力,那么,从这个阶段开始,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增长(以及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乡差别的再次拉大),城市的拉力开始真正大规模地显示出来。正是在这种拉力和推力的共同作用之下,才出现了所谓的“民工潮”。同时,也正是这种客观存在的拉力和推力,作为我国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所生发的客观力量,彰显出农民工的发展在总体上是合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的,是顺应现代化的潮流的,从而也使政府(以及有关社会各界)日益认识到,农民工进城的潮流并不是一味人为地阻止所能奏效的。当然,对于在各种配套制度上尚未完全走出传统体制的、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城市来说,“民工潮”的突然涌现确实造成了各种压力。面对这种压力,政府不能无所作为,一味放任,但这时政府的作为或者说应对方式也不复是一味消极的严控限制,而是规范疏导、宏观调控,目的是使农民工流动有序化。这一阶段,中央政府为规范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促使流动的有序化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其中重要的如: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栀再就业工程枛和栀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枛的通知》;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农村富裕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等。与此相应,浙江省和杭州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引导。
就杭州市而言,除了转发中央和省的文件之外,自己出台的较重要的文件有:1995年9月,市劳动局出台(1995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的实施意见》;1996年9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第104号令,颁布《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1999年3月,市劳动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务工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所有这些文件有几点共同的基本精神或者说特点。第一是,一方面,它们没有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区别对待,如《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外来劳动力时,要遵守“先本市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1996年市劳动局还发出通知明确公布了不准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但另一方面,这些文件中再也没有出现要“严格限制”或“清退”农民工的字眼。第二是,它们建构起了一套管理和调控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制度,包括《外出就业登记卡》制度、《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向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征收管理资金的制度以及主要由公安部门执行的以《暂住证》为中心的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等。第三是,它们在强调管理的同时,也开始注重服务,包括就业信息、技能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