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问题同样存在,而且很明显。首先,尽管浙江省有关部门在加强农民工培训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而且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表现在近年来接受培训的农民工人数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上述有关数据同时表明,从总体上看,接受过培训的农民工在比例上还是比较低的,不到总数的一半。其次,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无论是“政府培训”、“企业培训”还是“市场培训”,都存在着自身的不足,概括地讲,主要是突出了市场需求的主位性、培训教育的工具性,而较少从农民工作为公民具有“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在现有的培训中,农民工主要被理解为市场要素,而不是权利主体。第三,就那些没有参加过培训教育的农民工而言,其之所以没有参加的原因当然多种多样,而据我们对杭州市农民工的调查,主要的原因有三方面:即“不知道怎样参加培训”(占没有参加培训者的26.8%),“费用太贵,支付不起”(占24.9%),以及“没有时间”(占24.3%);而主要原因是“自己不想”、“政府、企业及相关部门举办职业培训太少,报不上名”的,只分别占13.4%和6.5%。这表明,要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政府和社会各界除了要努力举办各种培训之外,还需要加强培训的配套措施,包括培训信息的发布、培训费用的进一步降低等。当然,至于如何使农民工“有时间”参加培训教育,则除了农民工自身要善于安排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与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护有关,而这也从一个细微的方面反映出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相关性。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应该看作是农民工受教育权问题的一个方面,正如农民的受教育权问题,自然包括农民子弟的受教育权问题一样,这是因为,正是由于存在“农民”这个特定的身份群体,才有了“农民子女”这个特定的身份群体,正是由于存在“农民工”这个特定的身份群体,才衍生出“农民工子女”这个特定的身份群体。
着眼于农民工子女本身,其教育问题是关系到其基本权利、同时也关系到其成年以后的生活道路和生活品质的问题;着眼于其父母,则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既是其社会权利的一个方面,又是其个人和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近年来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指导思想,指出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负责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农民工子女就学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在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心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为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浙江省各级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作为一个缩影,我们不妨以杭州市为例,来看一下浙江省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的状况。
早在1998年5月,有人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以简陋的违章建筑为校舍,使用从劳务市场招来的、多半没有任职资格的十余位人员为“教师”,自发办起了专招农民工子女的所谓“鲁冰花希望小学”。为了免使误人子弟,杭州市江干区教委依法取缔了这所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的非法教育机构。不过,“鲁冰花希望小学”事件使人们开始重视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认识到农民工子女渴望上学、希望拥有自己的学校的心情。1999年1月,通过江干区教育局的积极努力,经区政府批准,“杭州天成小学”成立了。
这是国内第一所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国有民办的民工子弟学校。不久以后,下城区教育局也成立了一所国有民办的民工子弟学校“杭州明珠实验学校”,该校采取与公立学校“兼容联动”的方式,全面依托公立的石桥中学办学,并于成立一年后开办了初中,从而成为杭州第一所专门招收民工子弟的九年一贯制学校。
杭州市举办民工子弟学校的经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先后对此作了报道;甚至还引起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注。2001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官员库斯汉专程考察了杭州明珠实验学校,并随机测查了学生的学业情况,认为该校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正规基础教学的做法是现代社会全民教育思想的体现,学生学业水平高于国外同年龄段的学生,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列。此后,杭州市民工子弟学校逐年增加,到2005年底,全市已有独立设置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34所,成为解决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一支重要力量。
尽管民工子女学校的作用不容忽视,不过,杭州市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基本做法一直是“以公办学校随班就读为主,独立设置的民工子女学校为辅。”这和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和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不谋而合。2004年11月,杭州市教育局出台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工子女学校为辅”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基本方针,同时也使这一问题的解决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标志着农民工子女就学正式开始纳入杭州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府加大了财政投入,在市本级及各区、县(市)都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了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和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同时,积极挖掘潜力,统筹、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将适龄儿童减少区的闲置教育资源盘活调配,以减轻外来人口聚居区教育部门的压力;此外,继续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工子女学校,拓展办学渠道。所有这些举措,都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解决。据统计,2004年底,全市共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8.3万人,占全市在校中小学学生总数的12.75%;到2005年底,全市共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9.95万人,接近于全市在校中小学学生总数的15%;到2006年底,这一数字就进一步上升到12万。
可以看出,为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确实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必须看到,这种业已取得的成效距离问题的真正彻底解决还有很远。这一点,从2007年底我们对杭州市农民工调查的结果就可以看出。
二、第四项则是需求方的原因。显然,影响农民工子女来杭就读的原因主要存在于教育供给方。
如果说表中第一至第三组数据主要反映了目前离真正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距离,反映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方面的问题的话,那么,叙述那些在杭州就读的农民工子女来杭时间的最后一组数据所反映的基本趋势,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抱有某种乐观的期待:尽管到目前为止,农民工子女实际来杭就读的比例还比较低,但是,从总体趋势看,来杭就读的人数在逐年增长。
4.3结论
从上面围绕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这两项最基本、也最核心的社会权利对浙江省农民工之社会权利发展状况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结论。
第一,近年来,浙江省农民工的社会权利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上面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出,时间越靠后,发展的速度越快,幅度越大,这使得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有理由对农民工最终作为我国公民和其他所有公民一样享有真正平等的社会权利持有乐观的期待。而之所以能有这样的发展的原因,我们认为关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自中共十六大以来,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经济社会社会发展过程中发展成本的分担和发展成果的分享,而农民工问题,作为我国城乡分割分治的二元体制和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问题的集中表现,作为我国发展过程中社会各阶层在分担发展成本、分享发展成果方面明显不公平的典型,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越来越高度的重视——当然,这种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当然也是农民工群体通过自身的各种主动抗争,包括极端形式的“以死抗争”而获得的。
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在充分肯定、承认农民工所做出的社会经济贡献的同时,在提高、维护农民工的社会权利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努力,这一点,从上文引述的从中央到浙江省,再到杭州市等地方政府近年来所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农民工社会权利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就可以清楚地看出。
没有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推动,浙江省农民工近年来社会权利方面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其二,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所取得的令人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其中当然包括农民工的巨大贡献),为促进农民工社会权利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在对社会物质财富的依赖上,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稍稍有所不同,无论是社会保障权,还是受教育权,抑或其他文化权利,其发展与保障都直接依赖于社会财富,特别是公共财政(当然,从间接的意义上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依赖于基本的物质基础,正因此,才说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延伸和补充)。
没有物质投入,社会权利只能是镜花水月。因此,经济的发展是社会权利发展的必要前提。作为中国经济市场化转型的排头兵,浙江省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像杭州、宁波等地区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应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迅速增长,这为浙江省农民工社会权利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二,尽管近年来浙江省农民工的社会权利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是,就目前的现状看,存在的问题同样也还是明显的,离农民工作为公民和其他所有公民一样享有真正平等的社会权利还有相当的差距。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或者说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社会权利的因素,我们认为值得注意的有三个方面。
其一,城乡分割分治的二元体制和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依旧是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社会权利的最明显、最直接的因素。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家通过一系列分割城乡的制度安排构建起了以城镇为一元、以农村为另一元的城乡互相隔离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状态,农村和城市作为两个几乎接近封闭的社会体系而被割裂开来,全体公民也在户籍制度的安排下被区分为了两个权益几乎完全不对等的社会集团。城市和市民享受包括包就业安置、粮食供应、价格补贴、住房、医疗和养老等在内的各种特定的权利和待遇,而农村和农民则没有这一切,附着在户籍身份上的权利差异由此形成。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陆续向城市转移,开始慢慢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但是传统户籍制度至今依然存在,“农村户口”作为一种身份标志依然妨碍着农民工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
其二,近年来,尽管从中央到浙江省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动、促进和保护农民工社会权利的政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往往将农民工这个群体包括在内,而且,如上所述,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也确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这些法规和政策的条文内容常常缺乏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从而往往流于宣传,而没能产生实际的保障作用。一旦农民工的社会权利受到侵害,很难从有关条文中找寻到保护自身的有效程序和途径。
其三,一方面,由于二元社会体制和结构长期以来对我国社会成员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独享”到各种特定权利的城市市民的影响,农民工常常被“理所当然”地视为城市中的“他者”或者说“低等成员”,另一方面,正如本书第一章中所指出的那样,由于既有公民权的内涵与价值(即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以及公民身份所具有的社会区隔意义)本身依赖于那些被排斥在公民身份之外的群体的存在,因此,要想将公民权的外延拓展覆盖到那些原先被排斥的群体,就必须、也必然要或多或少地改变现有公民权的内涵和价值,进一步具体地说,要促进、推动和维护农民工社会权利的发展,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先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权利的内涵和价值,因此,农民工社会权利的发展还受到来自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独享”各种特定权利的城市市民及其在公共权力部门的代表的有形无形、明里暗里、直接间接的阻挠。总而言之,鉴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如果说近年来的有关发展迹象使我们有理由对农民工最终作为我国公民和其他所有公民一样享有真正平等的社会权利持有乐观的期待的话,那么,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走向这种平等的过程一定不会是一帆风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