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与卡斯认为,公共管理者到达个体道德“第三个阶段”时,他们就会经历“角色转换的伦理风险”(ethical crisis of role reversal)。在民主社会中,政策由公民的代表所制定,而由公共官员和公务员负责执行。摩根和卡斯问那些公共管理者:为维护公共利益并使之成为政府行为的导向会不会在道德上犯错误?如果偏离这一导向,会不会在道德上犯错误?如果民选官员为了某种狭隘的利益,并采纳短视的观点,那么,行政官员或公务员是不是必须执行,以使政府行为无效果或无效率,并且使未来处于无计划的状态,这是不是合乎道德的?换言之,当公共行政人员发现某些决策背离公共利益时,公共行政人员是否应该转换角色,对政策的制定过程有所作为?摩根和卡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共管理人员介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为此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因角色转换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就会化解。按摩根和卡斯所言,公共管理人员拥有“一套道德参照标准,这套标准使他们能够明确表达复杂的道德权利要求,这种道德权利要求与我们政府的法规体系是相容的”。该研究方法还发现,公共管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其个体道德水平正是处于这一发展阶段,而且,这种访谈方法也有助于解释伦理原则的运用与效果,特别有助于推动理论的发展。
当然,访谈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难以重复,每一次面谈都是唯一的经验;二是证实的困难,需要磁带录音原始信息证明;三是提出问题以及解答过程中,容易渗入研究者的主观意见,甚至偏见;四是样本规模小,访谈总是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不可能像问卷发放那样执行大规模的样本操作。但是,在公共管理伦理学中,作为其他研究方法的补充,访谈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研究方法。
第四是资料方法。公共管理伦理学作为一门职业伦理学,收集并梳理政府相关的伦理规则及其背景资料十分重要,这些资料主要包括涉及政府的各种伦理规范与相关资料,例如在美国,近几十年以来,政府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伦理法规建设,积累了丰富的伦理资源,对这些资源的信息进行整理、梳理及编辑,是行政伦理研究过程中重要的内容,也是研究职业伦理学的重要方法之一;又如美国联邦政府委任的伦理官员和监察官的背景资料,也是行政伦理研究中需要掌握的;再如在反腐败过程中,对检举告发的发生率与告发内容的统计,都有助于行政伦理法规的完善及其相关的监督。
摩根和卡斯根据美国反腐败的经验指出,政府伦理资料信息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腐败官员违反道德的信息,以及他们的罪行。霍尔布鲁克和梅尔曾经做过一项美国州政府腐败研究。他们计算了10年时间内,每100名州民选官员因违反公共伦理法规被联邦法院定罪的官员数目。他们考查相关量变,如教育水平、犯罪率、外来移民比率、城市人口比例等变量对腐败的影响,发现城市化导致更多的政治腐败,更多的教育和外来移民则可以减少腐败。随后,他们考查了一系列政治变量对政府腐败程度的影响,发现更多的党派竞争对腐败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同时还发现,公共官员的腐败数量与政治腐败之间呈正相关态势。在霍尔布鲁克和梅尔的资料研究中,有一项有趣的发现,即党派和种族是腐败的重要影响因素。他们发现,在卡特时期没有发现联邦检察官起诉共和党内的腐败案子;而资料证据表明,里根时期,民主党内的腐败起诉则明显比共和党内多。然而,无论是卡特时期还是在里根时期,对黑人公共官员的起诉都远远高于白人官员。
行政伦理研究中运用资料方法的好处是很明显的:精确性、科学的客观性、可重复性等。但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比如,从属变量反映的腐败,往往很难根据研究者的需要寻找更深和更广层面的腐败原因,而只能根据资料收集者和编辑者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
第五是案例研究方法。在行政伦理的各种实证研究方法中,最悠久的恐怕就是案例研究了。这种方法在西方的行政伦理中,被广泛采用,并形成许多相关的研究成果,例如,理查德·斯蒂曼在《公共行政:概念与案例》(1992)一书中,进行了大量的案例研究。又如帕隆博和梅纳德的《当代公共行政》(1991),也是一本案例研究的书。此外,埃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合编的《伦理学与政治学:案例与评论》(1984)一书,收集了十多个案例,对其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如使用核弹的问题,政府是否应该支付堕胎费用等等。
案例研究方法要求学者用客观的态度分析典型事件,案例报告不允许加进研究者的个人偏好与观点,它强调事实、客观性以及实证的原则,对案例的可靠性与准确性要求十分严格。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清楚地传达具体的细节,告诉人们事件的真相及其发生的原因。
当然,案例案例方法同样存在不足之处。第一,案例的保存适用时间相对比较短。有些案例在特定时期非常引人关注,但过后或许人们会觉得索然无味;第二,对伦理学的学术研究而言,案例是唯一的、单独的,简单地将案例与一种理论联结起来,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即使两者之间可以联系起来,也必须能说明为什么特定的案例具有代表性。第三,案例研究基本上不存在复制性。事实上,我们很难看到学者们对同一案例的研究存在真正的客观性,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假设与不同的验证,结论也往往相去甚远。
3.2.2后实证主义方法
在行政伦理领域中,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与上述各种方法相比,既是古老的又是崭新的。实证主义的研究体系是客观主义的,而后实证主义方法则是主观主义的。两者的差异在于:客观主义观点认为,“外在于个人认知的客观世界是真实存在的,由坚固的、实质的和相对不变的结构组成,无论th我们是否能够识别和觉察这些结构……它们依然作为经验实体而存在”。
在主观主义观点看来,社会结构(如法律、规则、组织和政府)“不依赖人的意识就不可能存在”。依此观点,并不存在外在的、等着被发现的客观真理。
相反,所有的现实都是在社会中构造出来的。
于是,客观主义者的研究以系统记录与技术为基础,恰如自然科学的方法。其关注点在于检验假设,与科学的精确性原则保持一致,并重视科学检验和资料分析量化工具的使用。而主观主义者运用的方法强调“通过与研究主题相关的主观框架,更深入地理解社会经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关注普遍性。在调查过程中,重视揭示某一主题的本质与特征”。
主观主义视角不承认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而是认为,价值恰恰是社会科学的核心所在。由于价值也是伦理的核心,所以,在各种研究途径中,这种差异显得尤其重要。对后实证主义来说,所有的分析都是解释性的,不是事实的客观观察。后实证主义者认为,确定的事实和价值(逻辑实证主义)往往是难以辨别的,正如我们称之为价值的东西,改变了对观察资料的解释,所以,也可以说,作为事实存在的东西恰恰反映了我们的价值。换言之,实证主义强调的客观事实,在后实证主义那里,“必然是特定概念框架与理论预设的人工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