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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关于大学章程的几个问题(2)

《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些已经实施,有些正在逐步到位,有些刚刚启动。对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各地各校不一,但总体上来说这些权力正在“下放”,如招生、发证、校内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聘任、职称管理、课程及专业设置、境外合作与交流、校内分配制度等。在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处理中,高校应首先摆正自己的位置,用足用好自己的权力,不越权也不弃权。一方面,行使好已经得到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创造条件,积极向政府及其各部门争取更大的法定内自主权,并保证这些权力的使用效果,避免一收就死、一放就滥的社会弊端在高校发生。另外高校绝不可忽视与政府的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劳动、城建、财政、技术监督等部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首先做到自己依法办事并敦促这些部门文明执法,从而有效地保护学校的各种权益。

2.高校与社会的关系

高校自身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校的各种活动不可避免地接触社会的其他方面,如合作办学、银行贷款、向企事业单位推荐安置毕业生,与社会发生的科技、教育、经济活动,如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接受人员进修培训、校办产业、高校后勤社会化与外界的关系、高校从社会获得资金投入或奖励基金的捐助、高校从社会聘请各类人员、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高校与社会的商业买卖关系等双方互利的交错复杂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关系。目前,以上关系的处理,主要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并由政府各部门、法院来仲裁和处理双方纠纷。

(二)高校内部的关系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和教授治学的关系,清晰各种权力和职能,使学校的院系部门能照章办事,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既能防止过度使用权力导致的侵权行为,又可以防止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作为。以《浙江工业大学章程》(草案)为例,应该明确以下关系:

1.党委与行政的关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学校最根本的领导体制。章程规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具体规定了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从中可以看出党委主要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高等教育法》,校长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机制。

2.学校与学院的关系——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校、院两级管理的核心要义在于明晰和确定学院的职权,章程就此作了详细的规定。章程规定: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立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这些规定体现了学校管理重心逐渐下移的特点。

3.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是现代大学立基的根本和传统,教授治学是现代大学有效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和传统。教授治学主要表现在行政权与学术权相对分离、教授对学术问题拥有决定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等方面。各类学术组织是教授治学的重要载体和手段,章程通过规定学校、学院二级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权,为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主渠道,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在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另外章程规定,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校长、院长分别向学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些都是关于民主管理的专门制度设计。

4.高校与教师的关系

教师是学校内部的一个群体,从教育管理学角度,教师是学校的被管理对象和教学活动主体。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都有明确阐述。

高校教师首先应取得教师资格,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以教学或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教师应该享受教师法中所规定的六项权利,并履行好六项义务。高校对教师实行聘任制,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校负责对教师的考核奖励和处分,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应保护教师权利不受侵犯、人身不受伤害,奖励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处罚完不成教学任务、体罚学生、品行不良的教师。教师有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提出申诉的权利。

5.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学生也是高校内部的一个群体,从教育学和学校管理学角度,学生是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但在法律地位上与学校是平等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入学、升学、留学、获取学位等方面有平等权利,学生应有参加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的权利,有获得奖助学金的权利,在学习和品行方面有得到公正评价取得证书的权利,有组织学生团体并在各种活动中获得奖励的权利,有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学校应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为学生提供卫生保健设备,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学生对学校的处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学生的以上权利应由学校提供保证、组织实施、给予保护。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学生应遵守法纪和学校制度,交纳学费,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学校应该依法教育学生、管理学生、保护学生,使他们的知识、技能、思想品德、身心健康等诸方面都得到收获与发展,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大学章程需要体现的办学特色问题

经过若干年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特别是近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形成了不同类型、丰富多彩的高等教育体系。从大学的层次来说,有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和应用型的职业技术学院;从大学的办学主体来说,有国家举办的大学、民办大学;从大学的学科类型来说,有综合性大学、多科性大学、单科性大学,有以人文社科为主的大学、以理工科见长的大学;从大学的形成过程来说,有一校独立发展形成和多校合并形成的大学;从大学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来说,有部属高校、地方高校。这些不同类型的大学的管理模式除了具有大学管理的共性之外,还应具有各自的特色和个性。作为大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大学章程理应体现出特色和个性。比如,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管理模式应当体现教学科研并重的导向,而教学型的大学或者应用型的职业技术学院虽然也鼓励科研,但其管理模式应当更多地体现教学为主的导向。这些都需要体现、落实到大学章程之中。突出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特色和个性,也是加强大学章程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客观需要。

以上四个问题,虽然没有穷尽大学章程的所有问题,但可以看到,大学章程把大学正在做、应当做和能够做的事情以学校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本质,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普遍原则和发展方向。因此,重视高等院校章程的制定工作,制定符合国情和办学特色的大学章程,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蔡克勇.创建世界一流大学需要什么样的办学理念?源自:http://www.cnlyjd.com/lunwenjyjxlwtsyyxlw/200512/20051228110547.html.

[2]李昕欣,张德祥.关于高等学校章程制定与实施的几个问题.高等教育研究,2006(9).

[3]张文显,周其凤.大学章程: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中国高等教育,2006(20).

[4]米俊魁.大学为什么要制定章程.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1).

[5]牛维麟.现代大学章程与大学管理.中国高等教育,2007(1).

(本文获2006年学校中层干部优秀论文一等奖,原载《高教与经济》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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