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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传媒产业内容产品生产制作的法律规制(4)

其次,付费采访凸显了采访对象的劳动价值。虽然新闻产品是媒体工作人员的创作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媒体采访过程中,采访对象确实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对媒体产品的制成付出了劳动,对其支付采访费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采访对象的尊重,体现了采访对象劳动的价值。个中道理,正如一位经济学家指出的那样:“从等价交换的角度上看,名人会将自己消耗在采访上的时间、精力方面的投入,与所获得的推广力度进行权衡。如果发现差异,自然要通过货币或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弥补。简单的价值交换问题,留给市场解决吧。”

再次,付费采访可以成为促进信息畅通的动力。虽然常常有人指责付费采访阻碍了信息的自由流通,但我们必须看到,在新闻采访中,尽管记者享有采访权,但所谓采访权只是新闻记者自由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公民自由权利的延伸,而并非记者执行公务的“特权”。因此,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与采访对象是平等的,记者并没有权力强制采访对象接受采访,采访对象享有沉默权,记者对此实际上无能为力。而付费采访在某种程度上却能够帮助记者达到采访目的。此时,付费实际上就会成为一个了解事实真相,促进信息畅通的动力,而不只是一个阻碍信息流通的因素。

2.滥用付费采访的弊端

虽然付费采访在新闻传播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付费采访是传媒产业属性催生的结果,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就会与新闻事业的宗旨相违背,从而产生诸多的弊端。这种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弱化新闻事业的公益性。如前所述,虽然传媒具有产业属性,但它同时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新闻媒介也往往被看做社会公器,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平台。无限扩大付费采访的适用范围,必然将传媒的产业属性绝对化,损害传媒的公益性,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特别是当一些有关公众知情权的公众信息也需要付费才能够公开的话,这种弊端将更加严重。

其二,限制公众的知情权。新闻传播的主要功能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采访权表面上看是媒体记者的权利,实质上则是民众知情权的落实途径。而在付费采访中,多数媒体付费的目的在于获得排他性的采访权。那么,新闻事件发生时,只有少数媒体享有发布信息的权利和可能性,而其他多数媒体则只能选择“沉默”。这使更多的受众失去了解信息的机会。尤其重要的是,在公众信息资源被少数媒体垄断的情况下,也可能会使事实的真相难以得到揭露。这实际上变相地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

其三,降低新闻的客观真实性。一方面,在付费采访中,媒体报道的信息并不是记者发现的,而是采访对象告知的,当采访对象具有编辑上的控制权时,新闻的可信度也就大大降低了。例如,采访对象有可能为了得到更多的采访费,而故意夸大其词,危言耸听,以使其占有的信息资源更具有新闻价值,这使付费采访获得的新闻往往失真;另一方面,如果信息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得的话,那么,就不排除有些媒体会为了达到更轰动的新闻效果而通过付费修改采访对象讲述的新闻事件。这样,新闻的客观公正性就很难保证,最终将害及公众利益。

其四,危害社会舆论氛围。一方面,不加限制地适用付费采访,会使社会形成“一切东西都可以用金钱收买”的观念,并给腐败提供丰富的土壤;另一方面,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付费采访还可能危及社会的正常秩序。例如,如果对刑事案件中的罪犯进行付费采访,可能会鼓励人们犯罪,产生道德危机。而如果对证人进行付费采访,则证人有可能夸大证词以使其更具新闻价值,或者向法庭隐瞒重要证据以向媒体提供独家新闻,这将会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并危及司法公正。

由此可见,付费采访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我们既没有必要将其看做洪水猛兽一概否定,也不能无限夸大其作用而听之任之。比较可取的态度是,根据付费采访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定其界限,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

(四)付费采访的合理边界

从表面看,付费采访是采访者和被采访者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律似不应干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是,新闻媒体并非普通的当事人,而是满足公众情权的一个重要的平台,其所进行的采访活动也并非都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就此而言,这一领域并不能适用完全的意思自治原则,在职业道德准则之外,法律也需要对付费采访的合理边界予以明确的界定。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和对采访对象的限制。

1.新闻媒体付费采访的限制

如何界定新闻媒体通过付费获得新闻信息资源的行为的合理边界?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仅仅从记者的角度来看的话,由于其付费采访的目的只是为了让采访对象开口,以满足其新闻报道的需要,因此,只要其并无通过付费获得虚假新闻的意图,付费这一行为本身并无不当。然而,如果付费采访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的话,则这种行为应当被禁止。这主要发生在对刑事案件中的罪犯或证人实行付费采访的情形。因为正如前文所述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付费采访,可能会产生道德危机或危及司法公正。有鉴于此,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的章程对此予以了明确的禁止,其规定:(1)除非为了公共确应发表信息而且确有必要为此支付报酬或承诺给报酬,不得直接或通过中介人给予或试图给予刑事案件的见证人或潜在见证人以获得信息。新闻工作者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见证人或潜在见证人不受金钱交易的影响;(2)除非报道、照片或信息的发表是为了公共利益且别无其他方法可获得相关材料,不得直接或通达中介人给予或试图给予被判有罪或自认有罪或与其有关者(包括家人、朋友、同事)报酬以获取材料。这一规定表达的意思有两点:其一,通常情况下对上述人员的采访不能够以付费的方式进行;其二,如果上述人员掌握的信息会影响到公共利益,且别无其他办法获得这些信息,则可以实行付费采访的方式。英国的上述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2.采访对象受访收费的限制

在实践中,采访对象之所以提出收费请求或接受记者的付费,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从法理上而言,能够对抗个人利益的最合理的理由即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因此,公共利益应当成为划分付费采访合理边界的标准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新闻媒体虽然具有一定的产业属性,但它作为社会公器,作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平台,也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益的职能。因此,如果信息提供者提供的新闻信息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或者其掌握的新闻信息本身属于公共信息,那么,其接受采访提供信息就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就此而言,下列采访对象接受采访不得提出付费请求:

(1)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接受采访

媒体对公共管理部门或者公职人员就公共事务进行采访,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关国家或公民的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此类信息是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因此属于公共信息。由于公共信息关系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本质上属于公共产品,因此,公共管理部门或公职人员提供此类信息不得收费。公共信息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公共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所谓政府信息,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由于了解政府信息属于公民知情权的主要内容,因此,对于上述信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并无适用付费采访的余地。

一类是不要求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但与其职责有关的信息。此类信息,如果涉及国家机密或不便公开,则公职人员应当保持沉默。一旦因收费提供不应当提供的信息,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可以公开,则一旦公共管理部门或公职人员接受采访,则既不能事前提出付费请求,也不能事后收取所谓的采访费。否则,就会造成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寻租。就此而言,前文所述的北京文物部门出售开掘老山汉墓的独家新闻报道权、南京博物院出售江苏泗阳大型汉墓考古发掘报道权,以杭州有关部门出售雷峰塔地宫开宫现场直播权等均属受访收费的滥用。

(2)采访对象接受公益性采访

所谓公益性采访,是指采访的内容是公益性话题。例如,媒体就慈善问题、抗洪救灾问题、贫困学生上学问题、见义勇为问题、精神文明建设问题等话题进行的采访就属于此类性质。采访对象既可能是普通公众,也可能是专家学者。对此,采访对象如果不愿意或不方便接受采访,则可以表示拒绝,但一旦其接受了采访,则不得要求付费。这是因为在公民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有社会责任感。就这些公益性的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公益活动的支持,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尽到的社会责任。因此,接受此类采访不得要求收费。

3.可以适用付费采访的领域

如果新闻媒体的付费和采访对象的收费均不存在前文所述的情形时,则付费采访就成为一种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主要指新闻媒体以付费的方式有偿获得私人信息的情形。所谓私人信息,是相对于公共信息而言的,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有关其个人隐私或个人生活的信息。任何人,包括普通公众,公职人员、非政治性的公众人物(如体育明星、歌星等)都可以拥有私人信息。公共信息因具有公开性固然不可以买卖,但对于个人信息而言,如果其不愿意免费发放信息,新闻媒体愿意付费收买,则无可非议。因为对于新闻单位而言,购买此类信息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而对于采访对象而言,由于其收费既不存在利用职权或占有公共资源的问题,也不会剥夺或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在商业化社会,一个人如果将隐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是可以被允许的”。

4.学者采访收费的特殊问题分析

值得讨论的是,学者接受采访是否可以收费?这一问题因为著名学者李银河向媒体开出的“采访15分钟内免费,一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00元收费”的价码而引起诸多争议。赞成者的理由是:(1)学者对其接受采访时所表述的学术观点享有知识产权,对此付费如同支付稿费一样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学者接受采访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以及劳动,付费是对其劳动应当支付的报酬;(3)学者没有接受采访的“绝对义务”,其有理由要求报酬。而反对者则认为学者在接受采访时索取费用,既违反伦理,又违反法理。就伦理上而言,学者以“媒体是否支付采访费用”决定自己是否接受采访表达自己的学术论点,是一种“话语与金钱的交易”,违背了学者的社会责任;就法理上而言,媒介产品是记者的创作成果,采访对象接受采访并不被视为创作,仅可被看做是辅助性工作。因此,付费采访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学者接受采访是否可以收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记者采访学者的目的是想获得学者的一些无关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即新闻故事。那么,如同普通公众一样,学者可以选择拒绝采访,也可以选择无偿接受采访,当然也可以选择付费接受采访。

其次,如果记者是就公益性话问题采访学者,则如前所述,普通公众尚对此承担社会责任。专家学者作为社会和民众所普遍期待和信赖的非官方话语权掌握者,更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此类采访不应当提出收费的要求。

再次,如果记者是就一些学术问题或社会问题采访,希望学者能够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或为公众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于此情形,虽然从学者应有的社会责任出发,其应当用自己的学识和知识服务于社会与公众。但这毕竟不在学者的职责范围之内,学者并不必然承担“必须站出来为公众答疑解惑”的义务,尤其是公众的这种需求和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关联时,有能力“答疑解惑”的学者还是有权利拒绝接受采访的。如果其以付费作为接受采访的前提条件或其“思想”的对价,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毕竟有违职业道德,是不应当支持的。但是,学者接受采访索要劳务费,是应当得到支持的。毕竟学者接受采访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劳动,这并非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作为媒体,没有权利无偿使用学者的劳动力;此外,如果学者的访谈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和独创性,学者对此享有著作权时,媒体发表此作品也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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