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战后的民主改革
二战后美国为了使日本不再成为其威胁,也为了使日本政府成为美国政策和目标的有力支持者,于二战结束后在日本派驻了15万军队,建立了美国控制的“盟军最高统帅部”,并在日本进行了一系列“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其目的是削弱日本国力,防止日本再战。
(一)民主改革的背景和目标
1.民主改革的背景
1941年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美日正式交战。美国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打败日本。战后,美国决心惩罚日本,以消除日后对美国的威胁。美国还凭借其在亚洲的军事优势和拥有原子弹的实力,吸取对德国实施多国占领中处处掣肘的“教训”,一开始就推行单独占领日本的方针。同时,反法西斯同盟在此时也开始考虑二战后各自国家利益及对外战略的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美国逐渐意识到苏联是其战后称霸的最大障碍,因此断然拒绝苏联在北海道北部受降的要求。于是作为美国远东战略重要组成部分的对日政策,便围绕着如何最大限度地排除苏联在远东的影响开始发生变化。
二战后美国政府出于其自身的需要,使日本在投降时得以维护其“国体”,于是日本天皇才将日本的“战败”称为“终战”,而且在其“终战诏书”里没有只言片语承认战败投降,也没有丝毫对侵略战争的悔过之意。因此,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本所推行的民主改革,对日本的非军国主义化和民主化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它在肃清日本军国主义方面并不彻底,没有追究日本天皇的战争责任,对战犯的惩治也极不彻底,这为日本军国主义势力保留了孽根。
2.民主改革的目标
日本的战后改革是在美国主导下进行的。日本战败以后,美国发布了两个文件,阐明了占领和改造日本的目标与政策。一个是美国政府于1945年9月22日公布的《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方针》,另一个是1945年11月1日由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向盟军司令官发布的《投降后初期对盟国最高司令官占领及管理日本的基本指令》。前者所表述的占领目标有两条,即“保证日本不再成为对美国或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和“最终建立起一个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并支持反映在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之中的美国的目标的和平和负责任的政府”。后一个文件所规定的占领目标是:“尽可能确保日本不再对世界的和平和安全构成威胁,而且要培养各种条件,使日本最终作为负责任的且是和平的一员参加国际社会。”
(二)二战后日本政治民主改革的主要内容
1.清算法西斯势力,实行社会民主化:审判战犯;废除明治维新后制定的封建色彩浓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以和平为特色的新《日本国宪法》,进行司法改革;撤除法西斯军国主义分子的公职,实施言论与新闻自由,扩大公民权利;废止法西斯军国主义教育,废除学校教育中的神道和武士道教育,实施政教分离,规定国家与神道、神社分离;解除党禁;允许建立工会。美国实施的一系列社会民主改革,使日本实现了政治与社会的民主化改造,建立起西式民主制度。
2.解除军队武装,实行非军事化:实行非军事化,解散日本军队;废除战争机构和与法西斯战争有关的军事法令,并令日本进行战后赔偿。但实际上由于二战后美对苏冷战的需要,日本的战后赔偿最终并未切实执行。
3.解散财阀,土地改革:经济改革的中心是经济制度民主化,由于明治维新是一场不彻底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未触动封建土地制度,故直到二战前日本农村的生产关系还是半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为此日本进行了“农地改革”,消除了封建残余。在经济改革方面,美国的另一重要举措就是解散了日本的财阀,因为二战前日本的财阀控制着日本的经济命脉,操纵着日本的政治,是日本军事封建帝国主义的主要基础,对外发动侵略战争的推动力量。
(三)日本民主改革的成效、意义和局限性
1.成效和意义
二战后初期的民主改革,加强了美国从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上对日本的控制,沉重打击了日本军国主义势力和封建主义势力,使人权思想、民主自由观念得到发展,完成了“明治维新”所未能完成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实现了日本国家政治制度的巨大变革,推动了日本由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向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的转变,客观上适应了日本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日本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因此成了日本历史发展的重要转折点。这是一场非军事化和民主化同步进行的改革,是二战后日本民主主义的出发点,这场民主化改造涉及领域广泛,其速度和规模完全不亚于明治维新对国家与社会的改造,被称为一场“民主化风暴”。其性质是一场反封建、反军国主义、反法西斯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农业上的地主制,社会上的封建等级、父系家长制,思想上的神道、武士道精神,都受到极沉重的打击。这是日本历史上又一次空前的大变革,它为日本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扫除了封建障碍,为日后日本经济起飞准备了前提条件。
2.历史局限性
但是,由于这场改革是以美国的需要和模式进行的,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随着冷战的开始,美国妄图把日本变成它在亚洲推行全球扩张战略的基地,因此改变了限制日本的政策,代之以政治上拉拢,经济上扶植的政策。1947年以后,美国开始扶植日本,来为它的全球战略服务,致使二战后日本的许多民主化改革严重受阻甚至半途而废。首先,由于冷战的需要,美国解除了对日的整肃,开始支持日本政治保守势力。1948年底,麦克阿瑟下令将囚禁的一批甲级战犯全部释放,而且这些在二战中犯下滔天罪行的战犯中,如吉田茂、岸信介等人竟在美国的支持下重返政坛。其次,民主改革中虽然解散了日本军队,但美国却由于其亚洲战略的需要,因朝鲜战争而要求日本建立一支7.5万人的警察预备队并增加海上保安人员8000人。于是日本在其宪法规定不得保持战争力量的条款生效仅3年多后,就再次公然开始了重新武装。最后,解散财阀半途而废。由于二战后初期解散财阀政策不够全面和后期迅速稳定日本经济的需要,使日本的垄断财阀在改变了形式之后重新垄断日本经济,垄断资本优先于中小企业,造成了此后日本经济中的“二重结构”、竞争不足、体制僵化等一系列问题。
1951年,美国片面对日媾和,并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自此美日结成了反苏、反华、反共的政治军事同盟。民主改革的不彻底性,至今仍严重影响着日本社会的方方面面。即使是在50年后的今天,一部分日本人还是不肯承认其二战中的种种罪行,并诚心认罪,少数右翼分子甚至还妄图从根本上否认日本发动过侵略战争的历史事实;自卫队早已被派往海外,日本正在向军事大国的目标迈进;在经济高速增长之后,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日本市场经济结构的僵化和反垄断政策不力的弱点日益显露,成为20世纪80年代发生泡沫经济和90年代经济萧条的重要原因;一些日本人依旧看不起亚洲人,日本与亚洲各国的纠纷不断,亚洲各国人民对于日本的警惕和不安正在增加。所有这些,都是二战后改革不彻底给当今日本造成的恶果。
三、日本现行政治体制
(一)二战后日本政治制度的确立
1.和平宪法的制定与特点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监督下制定了现行的《日本国宪法》,即著名的“和平宪法”。宪法体现了西式民主原则:包括主权在民、基本人权、三权分立、地方自治等内容。“放弃战争”被作为专门条款列入宪法,这是日本宪法的特别之处。宪法草案得到议会压倒多数的赞成,也受到社会的拥护,成为日本政治生活中划时代的标志,二战后日本也正是根据此宪法的原则建立了其西式民主政治制度。
和平宪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点:
第一,和平主义。日本在二战中的侵略行为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因此美国在参与起草此宪法时专门制定了诸如“放弃战争”、“不保持海、陆、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等一系列的“非战条款”,以此对杜绝日本军国主义作出规定。
第二,国民主权。宪法宣布“国政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据此,天皇不再是拥有国家主权的主体,而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宪法明确列出天皇根据内阁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的十项有关国事行为,而皇位世袭、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等均需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三,民主人权。为“根绝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引起战祸”,宪法规定废除世袭的贵族院和天皇任命的枢密院,各级政权组织均经普选产生。国会由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获国会多数议员支持的人出任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如不能得到众议院多数支持就必须集体辞职。同时宪法还规定“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三权分立。宪法按照三权分立原则确定了国家整体体制。宪法的修订必须有两院2/3议员赞成,由国会创议,交国民投票,得到1/2以上多数赞成才能有效。
日本1946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与“明治宪法”相比是一大进步。天皇制得到改造;国民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对法西斯军国主义、战争势力进行了有力的限制,对战后日本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保障作用。
2.“55年体制”的确立
二战后日本政党在议会民主制下重建,并经历了10年的分化改组,至1955年形成了自民党与社会党对峙的政治格局,这种政治格局被称为“55年体制”。该体制从1955年形成到1993年崩溃持续了38年之久。对日本战后的政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5年体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1955年,日本保守、革新两大势力各党派分别实现了大联合,形成了以自民党和社会党“保革对立”为主要特征的体制。形式上是多党制,实质上却是自民党长期把持政权执政的“一党优势制”、在众议院自民党始终占有2/3左右的议席;日本宪法规定首相由众议院确定,1955年以后,自民党一直是众议院第一大党,自民党的总裁理所当然地被确定为首相。从那时起,以社会党为主的在野党始终未能问鼎政权。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是自民党与反对党力量相差过于悬殊。
第二,政府权力的更换由多党轮流执政转变为自民党内不同派系之间的相互更替。自民党内有很多派系,党的总裁一般在党内不同派系的领袖中产生,因此,内阁首相的位置也经常在自民党不同派系的领袖中交换。
第三,政策决策过程被以自民党、政府和四大经济团体为中心的高级官僚与大财团所控制,即所谓“政、官、财”三位一体的决策机制。
(二)日本政治制度的主要机构
1.天皇
战败前的日本天皇处于整个政治制度的中心。二战后日本虽保留了天皇制,但天皇的地位与战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新宪法严格规定,天皇只能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行使诸如公布法令、政令、条约及宪法修正案,召集国会,解散国会,宣布举行选举,任命内阁总理大臣和最高法院院长等形式和礼仪上的国事行为,天皇没有关于国政的职能。
2.国会
战败前的日本国会是辅佐天皇的“协赞”机构。二战后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审计预算、任命内阁总理大臣等国家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国会讨论决定。日本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对选民负责。
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现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在众议院被解散后40天内必须举行选举,在重新举行众议员总选举之日起30天内必须召开国会特别会议。国会每年1月至6月开会,会期150天。如经1/4以上议员要求,可举行临时会议。国会会议除特殊情况,并经2/3议员同意外均公开举行,会议记录均予公开发表,必须公布于众。国会议员在开会期间不受逮捕,议员在议会中的演说、表决在院外不得追求其责任。
法案经两议院通过即成为法律。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参议院如在30天内不作出决议,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国会决议。如果众议院通过而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那么需经众议院2/3以上多数再次通过,才可成为法律。
在国会与政府的关系上,国会对内阁实施方针有权提出质询,监督行政活动,必要时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迫使内阁总辞职。而内阁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