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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血缘家庭(1)

血缘家庭是建立在血缘婚基础上的家庭形式,也是人类第一种家庭形态和第一个社会组织。血缘家庭存在于人类由原始群向氏族公社过渡的整个时期。它是家庭形式的第一阶段。这种家庭形式在世界上已经绝迹。它的存在是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于19世纪70年代依据遗留在夏威夷群岛的马来亲属制和群婚的残余推论出来的。

群婚

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在这种血缘家庭中,丈夫过着多妻的生活,而妻子则过着多夫的生活。想在原始时代找出其他任何可能有的家庭雏形都是困难的。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摩尔根在这样追溯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大多数同行一致,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种原始状态,早在上一个世纪就有人谈过,不过只是一般谈谈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且到历史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态的痕迹,——这是他的伟大功绩之一。

摩尔根一生的大部分,是在易洛魁人中间度过的,这种易洛魁梧人现在还居住在纽约州。他并且被一个易洛魁人部落(塞讷卡人部落)收养入族。他发现,易洛魁人奉行着一种同他们的实际的家庭关系矛盾的亲属制度。在易洛魁人中间盛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制,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家庭”。因此,这种夫妻的子女,是众所周知和大家公认的:对谁应该用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等称呼,是不会有疑问的。但是,这些称呼的实际使用,却与此矛盾。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把自己亲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且把他兄弟的子女也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他为父亲。另一方面,他把自己姊妹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外甥和外甥女,他们称他为舅父。相反地,易洛魁人的女子,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和她自己亲生的子女都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内侄和内侄女,她自己被称为他们的姑母。同样,兄弟的子女们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们也互称兄弟姊妹。反之,一个女人的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则互称为表兄弟和表姊妹。这并不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称呼,而是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异同的观点的表现;这种观点是一个完备地制定了的亲属制度的基础,这种亲属制度可以表现单个人的数百种不同的亲属关系。不仅如此,这种亲属制度不仅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直到现在还没有发现过例外)完全有效,而且在印度最古的居民中,在德干的达罗毗荼人部落和印度斯坦的戈拉人部落中,也差不多毫无变更地实行着。南印度的泰米尔人和纽约州的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用来表示亲属关系的名称,即使现在,也还有二百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是相同的。在印度的这些部落中间,正和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一样,从现行家庭形式中产生的亲属关系,也是同亲属制度相矛盾的。

怎样来说明这一点呢?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只用说空话来抹煞这一如此广泛流行的制度的意义。在美洲普遍流行的制度,在人种全然不同的亚洲各民族中间也存在着,在非洲和澳洲各地也经常可以发现它的多少改变了的形式,——像这样的一种制度,是需要从历史上来说明的,决不能含糊过去,像麦克伦南所企图做的那样。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说明终于找到了。在散得维齿(夏威夷)群岛上,本世纪上半叶还存在着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所产生的父亲和母亲、兄弟和姊妹、儿子和女儿、舅父和姑母、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正好同美洲及古印度人的亲属制度所要求的一样。然而,好奇怪!夏威夷群岛上流行的亲属制度,又是同当地事实上存在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的。就是说,那里凡是兄弟姊妹的子女,都毫无例外被看做兄弟姊妹;他们不仅被看做自己母亲及其姊妹或自己父亲及其兄弟的共同的子女,而且毫无差别地被看做自己双亲的一切兄弟姊妹的共同的子女。因此,如果说美洲的亲属制度,是以在美洲已经不存在,而在夏威夷群岛上尚可确实找到的比较原始的家庭形式为前提,那么,另一方面,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向我们指出了一种更加早期的家庭形式,诚然,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现在我们已经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证明了,但是它一定是存在过的,否则,就不会产生与它相适应的亲属制度。

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经超过它了。不过,正像居维叶可以根据巴黎附近所发现的有袋动物骨骼的骨片,而确实地断定这种骨骼属于有袋动物,并断定那里曾经有过这种已经绝迹的有袋动物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历史上所留传下来的亲属制度,同样确实地断定,曾经存在过一种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业已绝迹的家庭形式。

刚刚讲过的那些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同现在所盛行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每个孩子有几个父亲和母亲。按照美洲的亲属制度(夏威夷的家庭是与它相适应的),兄弟和姊妹不能成为同一个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反之,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以通常都是这种情形的家庭为前提。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一系列家庭形式,这些家庭形式,是同那些迄今习惯上认为唯一通行的形式正相矛盾的。传统的观念只知道有个体婚制,以及和它并存的一夫多妻制,甚至还有一妻多夫制,同时,正如满口仁义道德的庸人所应当做的那样,却把实践偷偷地但却毫不羞涩地逾越官方社会所定的界限这一事实完全隐瞒不说。反之,原始历史的研究却向我们表明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同时也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做大家共有的子女;这种状态,在彻底向个体婚制过渡以前,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

摩尔根在这样追溯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大多数同行一致,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种原始状态,早在一个世纪就有人谈过,不过只是一般谈谈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且到历史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态的痕迹,——这是他的伟大功绩之一。现在我们知道,他所找出的这些痕迹,使我们并不是返回到杂乱性交关系的社会阶段,而只是返回到晚近得多的一个形式,即群婚制。那个原始社会阶段,即使确实存在过的话,也是属于非常遥远的时代,以致在社会的化石中间,在落后了的蒙昧人中间,未必可以找到它在过去存在的直接证据了。巴霍芬的功绩,就在于他把这个问题着重提了出来进行研究。

巴霍芬(Bachofen,1815—1887),瑞士人类学家和法学家。生于巴塞尔,曾在巴塞尔、柏林、牛津、剑桥、巴黎等大学学习法律和法学史。巴霍芬于1842年被聘为巴塞尔大学罗马法教授,他于1844年辞职,以后又任巴塞尔刑事法庭法官,直到1877年为止。

巴霍芬的名著是《母权论:根据古代世界的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1861)。此外,他还著有《古信札,特别是对最古的亲属关系概念的了解》(1880—1886),以及一些研究古罗马法和古希腊文化的著作。正如F.恩格斯所指出的,巴霍芬《母权论》的发表,标志着家庭史研究的开端,他是认定在原始社会早期人们曾生活在无限制的乱交状态中的第一个人;在这种社会里,不可能建立父系制度,只有通过母亲来追认后裔,因而存在着母亲在社会中起支配作用、女性占统治地位的母权制时代。但是,巴霍芬还没有能明确地表述这些恩格斯从他的著作中所引申出来的正确论点,却认为由于宗教观念的发展,才有了家庭和法制的发展,从而陷入了神秘主义困惑中。

易洛魁人于1570年组成易洛魁联盟。易洛魁人生活在美国纽约州、威斯康星州、宾夕法尼亚州、俄亥俄州,以及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易洛魁人长期实行母系氏族制,亲属关系按母系确定,经济活动也以母亲为中心,妇女地位比较高。易洛魁人以农耕闻名,也从事渔猎、畜牧和制陶、编筐等手工业。除了“六部落”之外,伊利人、切罗基人是易洛魁人的旁支。加上他们,易洛魁人总计十余个部落。

易洛魁人羞于承认的事实

近年来,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人们想使人类免去这一“耻辱”。

如果我们限于谈哺乳动物,那么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找出性生活的一切形式——杂交、类似群婚的形式、多妻制、个体婚制;所缺乏的只是多夫制,只有人类才能达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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